
白起外貌描写来自“渑池之会臣察武安君小头而面锐,瞳子白黑分明瞻视不转”《杜工部集》卷三
“天下之良弓、劲弩,皆自韩出,射六百步之外。”《太平御览》太平御览卷第三百四十八

佩剑方式:①璏(音同制)式②双附耳悬挂法
①在南北朝以前,主璏式佩剑法,璏不止玉饰品,是固定在剑鞘上的一个好让腰带系带穿过的半圈中空凸起。
这是让刀剑与腰带之间用一个固定点就能紧紧挂住,使剑固定在腰带内侧,极帖合人体,好处是不容易丢剑,因为先秦时期,前期战车,后期陆战,运动起来配剑人身体幅度比较大。
但当刀剑变长时,由于重力的作用,剑身与人体几乎垂直平行,会使剑出鞘速度变慢。陕西凤翔高庄的秦墓中,出土了5把铁长剑,其中一把通长105厘米。
所以荆轲刺秦王时,陛下因“拔剑,剑长,操其室。时惶急,剑坚,故不可立拔”的原因可能就与配剑方法有关。
璏在腰带上是可以移动的,“负”有两个意思:“背着”和“背靠”,前者是相互作用状态,后者是位置状态。“王负剑”的意思应该是倾向于第二种,“背靠近着剑”,即将剑用璏在腰带上滑动,转到后腰上,好拔剑出,而不是背剑。这这种状态可以见秦始皇陵博物馆的铜车马御官的佩剑方式。
《说文》:“璏,剑鼻玉饰也。”又名剑鼻。
标准的玉具剑应有玉剑首、玉剑格、玉剑璏、玉剑珌四种玉饰
玉剑首是剑顶端的玉饰(柄后面防脱手的)
玉剑格是剑茎与剑身之间的玉饰
玉剑璏是剑鞘上用来穿带佩挂的玉饰
玉剑珌是安在剑鞘尾端的玉制品,多为梯形
玉具剑自春秋战国兴起,至汉代达到极盛,汉后衰。《史记·田叔列传》:“将军欲取舍人中富给者,令具鞍马绛衣玉具剑,欲入奏之。”
用木头是櫑(音垒)具剑:《汉书·隽不疑传》说勃海文官隽不疑,求见直指绣衣使者暴胜之时,“冠进贤冠,带櫑具剑,佩环玦,褒(bǎo,音保)衣博带,盛服至门上谒。”
②双附耳来悬挂是适应马上骑射的,即斜挎吊挂式,剑鞘上双附耳,耳上有耳洞,绳子穿过这个耳洞与腰带相连,剑不再内扣于腰带上,这种方式可见北齐东安王娄睿墓壁画,潼关税村隋墓壁画

史记:秦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正义曰:春秋官吏各得带剑。剑有二:一佩剑,所谓衣冠带剑是也;一兵剑,持以相格杀者也。
秦别纪作简公七年,百姓初带剑。
秦简公是抢了秦献公秦君之位的那个叔父,献公是孝公的爹,献公的爹是灵公,秦灵公去世时,嫡子师隰(即其后的秦献公)年幼,只有五岁。灵公的叔父悼子以嫡子年幼,便夺位自立为国君,即秦简公,师隰被放逐到陇西河谷。
秦怀公(前499年—前425在位) 秦厉共公之子、秦躁公之弟。秦躁公卒,其弟怀公由庶长从晋国迎入,当时国政被旧贵族所操纵,秦怀公四年(前425),秦庶长晁联合其他贵族逼秦怀公自杀。由于昭太子早卒,次年大臣立怀公之孙秦灵公继位。
看这些事就知道秦在春秋战国之变时也是岌岌可危的。
灵公前422年,在吴阳建上畤祭黄帝、下畤祭炎帝,从雍城东迁泾阳,前417年,魏军击败秦军,再次在少梁筑城。秦军则沿黄河修筑防御工事(“城堑河濒”),阻止魏军西进。
同年,初次在国内为河伯娶妻;而魏国这时西门豹赴邺、废除河伯娶亲
所以肃灵公虽然有战略眼光,但外打不过魏,内又斗不过贵族豪强,只能靠迷信妥协或寻求安慰。
而秦简公在位期间,秦国国力进一步衰落,而此时魏文侯完成李悝变法,成为战国第一强国,夺取了秦国的河西地区。
于是开始着手改革,按亩征收禾稼作为租税,即承认土地私有化以增加国内经济实力,前409令吏初带剑
,前408百姓初带剑,周礼只有贵族能佩剑,他放开了平民佩剑,顺应了当时社会阶层流动
所以韩信在秦时带剑招摇行路也不一定是因为公卿之后,可能是因为秦本身就允许平民配剑

《出土文献所见秦国兵器管控》
2024-04-15 作者:冯国亮 张淑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战国中期以前,秦国的兵器大量为贵族掌握。至秦昭襄王统治时期(前306—前251),建立了中央、郡、县三级武库垂直管理体制,对兵器的管控逐渐收紧。
秦王政亲政后,采取“收兵”措施,以实现国家对兵器的全面掌控。秦末,由于对外战争和地方治安的需要,兵器再度分散至地方和民间,“收兵”政策遭废弃,但秦国严格管控兵器的政策对后世影响深远。
第一,秦昭襄王加强兵器管控。战国中期以前,秦国兵器为国家和贵族私人二元所有。《诗经·秦风·小戎》曰:“俴驷孔群,厹矛鋈錞。蒙伐有苑,虎韔镂膺。”诗《序》曰:“《小戎》,美襄公也,备其兵甲以讨西戎”,表明春秋初年秦君掌控着某些精良兵器。而春秋早期青铜兵器“秦子戈”铭文:“秦子作造,公族元用”,说明此戈由贵族保有。这种管理方式源于夏商周三代兵器自备的传统。
商鞅变法,主张国家对民间武力实行抑制,以实现“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目标,加强兵械管控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但直至变法失败,此政策未见明显效果,甚至连商鞅本人也没能遵守。《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显然,包括商鞅在内的秦国封君,此时仍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兵器,并能以之武装私兵。
秦昭襄王统治后期,秦国建立了中央、郡、县三级武库垂直管理体制。从出土兵器铭文看,中央级别的武器库有“少府武库”,郡级有上郡、上党诸库,县级则有阴平、修武等库。少府掌管秦君家族私财,少府设置武库,强调国君对兵器的掌有。地方武库集中于对其他诸侯国作战的前沿郡县。非前沿地区的郡县,即使有制作兵器的工师机构,所制兵器也多数集中至中央或前沿郡县的武库。如(秦昭襄王)“五十二年蜀假守竈戈”铭文:“五十二年,蜀假守竈造……丹阳。”该戈本来生产于蜀郡,但最终归属到沿边的南阳郡丹阳县武库。兵器高度集中于中央和沿边郡县,有利于国君对军队的控制,也加强了边军的武备。集中并严格管控公有兵器,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政治和后勤保障。
同时,秦国对私有兵器的使用也进行限制。考古发现,春秋至战国早中期,秦人多以铜矛、铜戈组合为陪葬品;至战国晚期,随葬兵器则转为以铜镞和铜剑为主。这说明秦国实行严格的兵器管控措施后,秦民的长柄格斗兵器持有率下降了,随葬品也多为防身短剑和数量庞大故而难以被官府完全掌握的箭镞。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九年(前238),“长信侯(嫪)毐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嫪毐作乱主要利用县卒、卫卒等国家武装力量,相对于商鞅的“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说明此时封君已难以拥有足够的兵器武装私军。显然,通过一定的兵器管控措施,秦统治者初步实现了对封君和民间武力的限制。
第二,秦始皇“收天下兵”。秦王政继位后,对兵器的管控愈加严格。《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收天下兵,聚之咸阳”。当时已是秦统一六国之后,《史记》作为传世文献,对秦始皇“收兵”时间记载较晚。出土文献表明,早在此前十几年,秦王政已有“收兵”举措。
《岳麓书院藏秦简(陆)》有“禁私挟县官兵令”:“十四年四月己丑以来,黔首有私挟县官戟、刃及弓、弩者,亟诣吏。吏以平价买。”依据简文,秦国统一前已有“收兵”之举,但仅限于由官府平价购买百姓手中原属官府武库的“县官兵”。既然是购买,说明所收兵器数量还不算多,尚在政府财力负担范围之内。秦此时“收兵”,客观上为此后大规模“收兵”作了预演。
秦翦灭六国后,随即在新占领地区开展“收天下兵”的行动。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令十一”,秦廷以“令”的形式要求新黔首将兵器“辄入县官”,理由是新黔首“带剑挟兵曹偶出入,非善俗也”,所以“其谨禁御之”;“公大夫以上乃得带剑……官大夫以下不得带剑挟兵长刀”。后来,考虑到百姓防身需要,才允许新黔首保留一定数量的剑,但仍不得持有其他兵器,“新黔首公乘以上挟毋过各三剑,公大夫、官大夫……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毋过各一剑,皆毋得挟它兵”。
秦“收天下兵”的政策,至此以律令形式展现出来。“收兵”的模式从赎买转为没收,收缴对象从“县官兵”扩大至新黔首的私人武器,将严格限制私人持有兵器的做法由故秦地延伸到了“新地”。秦此次“收兵”的重点,应是剑以外的较大杀伤力兵器。从文献记载来看,被秦征服的各地持有较大杀伤力武器的反秦者不多。如项羽少时,只能学习“一人敌”的剑术;韩信在项梁起事后,仅“杖剑从之”。可见,“收天下兵”在降低新征服地区反抗强度上曾取得一定成效。
此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令十一”载,秦以爵位高低决定新黔首挟剑的数量,也显示了秦廷借“收天下兵”在新征服地区推广军功爵制。通过挟剑数量的多寡,新黔首能直观感受到爵位高低带来的不同待遇,以高爵吸引新黔首,使其主动向秦的统治秩序靠拢。从这个角度看,“收天下兵”也是一个向全天下推行秦国身份制度的政治举措。
第三,“收兵”政策的废弃和影响。“收天下兵”后,秦廷又面临如何处理所收缴兵器的问题。《里耶秦简(壹)》8—1510载:“廿七年三月……兵当输内史。”《里耶秦简(贰)》9—2283载:“廿七年二月……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兵,当传者多。”简文表明,秦始皇二十七年二三月间,洞庭郡、巴郡、南郡、苍梧郡有大批兵器转送到内史。将兵器转运至秦廷直接控制的内史地区,自然是为了维护中央对地方的军事优势,以稳固政权。
但秦始皇三十二年后,秦开始实行“外攘四夷以安边境”的政策,对外战争频密、赋役繁重,导致民变迭发。秦廷为维护地方治安,只得再度将部分兵器存留在地方武库,“收兵”政策因之逐渐废弛。广州南越王墓出土有秦惠文王“四年张仪戈”,广州螺岗亦出土过秦王政“十四年属邦戈”。此二戈本属于秦中央武库的兵器,却在控制岭南的过程中留在了南疆。
另据《里耶秦简(贰)》简9—1547+9—2041+9—2149,秦二世元年(前209),洞庭郡迁陵县保有“甲三百卌九”“矢四万九百九十八”等,兵器总数“凡四万四千”,足见当时县级武库所藏兵器数目已很庞大。兵器再度分散于地方,使地方反秦力量获取武器变得容易。史载,陈胜起事,攻銍、酂、苦、柘、谯,皆下之,“行收兵,比至陈,车六七百乘,骑千余,卒数万人”。刘邦起兵占领陈留后,也“因其库兵”,壮大武装力量。兵器再度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秦国的灭亡。
尽管秦国“收兵”政策半途而废,但其严格管控兵器的做法却为后世很多王朝所借鉴。例如,汉初“马高五尺六寸,齿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关”;宋开宝三年(970)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可见,严格管控兵器成为历代强化中央集权的常用措施。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关键词:出土文献;秦国;兵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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