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读者会疑惑:江芸是被汪天佑挟持女儿胁迫作证,为何依旧被判枷号二十日?
依照《唐律疏议》,律法区分两种胁从情形:
① 临时遭暴力逼迫、完全无法反抗、事后立刻自首:属于“被驱率者”,依法可免罪;
② 长期受要挟、数次出庭稳定提供虚假证词,拖延许久才翻供:不属于法定完全免罪范畴,证人作伪证本身触犯律条(《诈伪律》“证不言情”),本应减二等反坐量刑。
晚唐地方府衙断案讲究原情定罪,司法参军可以体谅她为保全幼女身不由己,酌情从轻,不判牢狱,改用枷号示众惩戒。
另外补充两点:补充两点考据:
1. 枷号:唐代律典没有把“枷号示众”列为正式五刑,但唐律规定审讯、待刑囚犯可用枷拘禁;中晚唐地方州县普遍将戴枷示众作为轻罪耻辱刑使用,属于地方司法惯例。
2. 幼童安置:监护人服刑期间,无亲属保领的孤幼,交由官媒临时照料,待刑期结束归还,是中古地方处理无依靠孩童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