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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843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下) 马克思的《 ...

  •   一、马克思对现代世界的基本判断
      1.马克思强调,现代世界是由法国大革命开出来的新世界。

      2.马克思所把握出来的现代世界和传统社会之间的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
      也就是传统社会并没有作为独立领域存在的“市民社会领域”。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断定市民社会是现代世界的最伟大的成就。
      马克思站在黑格尔的肩膀上对市民社会做出进一步理解,认为“政治革命开出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分离和二者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关系。”

      3.这意味着在政治革命之前,在传统社会中,人是分等级的。
      这种等级区分在传统社会中有直接的、政治的意义。
      经历了政治革命,把这样具有政治意义的等级彻底的取消,政治的生活被明确的集中在(和社会分离的)国家的领域当中。
      每个人不是以等级身份加入政治生活,是以自己,以和他人同样平等的、独立成员的身份加入国家领域的政治生活。
      在和国家对立的市民社会中,你仅仅是你,不具有任何政治规定性,只是以自己为唯一目的的个体。

      4.如果从这里入手,马克思会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究竟是怎么样。
      这样的和社会相互分离的国家,它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被再度建构起来?
      它如何能够成为黑格尔看到的国家,即,能够进一步支撑、统摄和引领着市民社会的国家?
      所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阅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首要关心的问题:黑格尔真的能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吗?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当中的国家哲学的宏观批判
      1.核心:对黑格尔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道路进行明确断定,指出问题和缺陷
      马克思:“黑格尔在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的问题上,陷人了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

      2.马克思看到的是,国家和市民社会处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之中,而黑格尔看到的关系不是对立,是三段论式的:
      国家是唯一的根据,以国家为前提,出现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或者说,家庭和国家同时出现。
      在市民社会中,人不仅仅有特殊性,也会获得教养,在教养的过程中会上升到普遍的高度。这意味着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会反过来承认支撑着市民社会发展的根据(国家)为根据——这就再度进展到国家。

      所以黑格尔是契约论的批判者。他的思路是: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中的人对国家的再度认同。
      市民社会会通往国家的必然性在于,共同体让家庭社会充分发展,确认每个人的主观自由。在这个背景下,生长于市民社会的个体沿着教养过程不断通达普遍性,当他终于达到对整个市民社会复杂结构和内部矛盾进行普遍把握的时候,意识到市民社会仅凭自己无法维系的时候,就上升到了国家的自觉的、普遍性的高度,因而带来对国家的高度认同。
      在这个三段论中,真正的掌管者是国家,或者说“国家”的概念。

      3.马克思说,这意味着现实生活只有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两端,因为无力解决这两端的对立,所以倒退到现实生活的背后,找到作为现实生活的原因的概念,再借助概念对现实中的对立进行解决。
      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是躲到了概念的王国中来解决现实的难题。
      也就是说,以国家的概念作为凭靠,来解决从市民社会到国家的过渡。

      4.马克思看到的是,现实中的个体即便会顾及到普遍性(如其他人),最终也是为了自己,因此无法完成从普遍性到特殊性的高度。
      如果要达到这个高度,意味着他不是为了自己,才去承认外部的普遍力量,而是把超越的共同体认作更高的目的。这意味着对于国家高度的、绝对没有任何裂缝的政治认同。

      这个政治认同何以可能?黑格尔必须很明确的在《法哲学原理》中交代清楚,但是黑格尔只用了political sentiment(政治情绪)或者patriotic(爱国主义)。当黑格尔追问这两者的根据的时候,又开始做概念游戏,即认为是necessity,最终上升到自由的高度(社会自由)。
      马克思看到的是这里不够有力。他真正洞察到的是市民怎么成为公民?——黑格尔确实提到了political sentiment,但是黑格尔除了用概念的逻辑的必然性进行表述之外,无法在现实的机制上给出更多有效的说明。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微观批判
      1.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内部机制讲述一个个反驳,认为支撑起国家普遍性高度的三个重要环节彻底无效。
      这三个是王权(the Power of Sovereign)、行政权(the Executive Power)、立法权(the Legislative Power)。

      2.马克思的线索:这三个环节真的能够在某种意义之上帮助我们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吗?他抓住这一个线索对这三个环节逐一反驳。

      3.王权——单一性:
      对黑格尔“王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立宪制是现代国家的最高成就”的反驳
      (1)马克思高度承认君主立宪制是现代的成就。但是,君主立宪制版本的现代国家表明现代人处于极度的异化(alienation)的状态。
      因为国家来自于社会之中,是由人通过政治革命剥离出去,这样造出来的国家反过来被人赋予了更高的地位,并以君主立宪制的方式让它享有去统治、决定市民社会的权力。
      这是典型的异化,即A的造物反过来控制A。

      (2)从这个角度来说,君主立宪制根本不能解决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分离和对立,而是刚好相反,把抽象的特殊性按在君主身上让他行统治。

      4.行政权——特殊性
      (1)黑格尔背靠的基础是,普鲁士国家有高效的、专业的官僚队伍。某种意义上,它支撑起了国家和普遍市民社会之间的具体的关系。

      (2)马克思进行了严厉批判,大概有三个层次。
      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环节偷偷加了个预设:市民社会当中不仅仅有自私自利的个体,还长出了三类人。
      长在土地上——土地贵族和农民;
      自私自利的人——工商等级;
      universal estate——官僚队伍(德国人特别骄傲,这类人以普遍性为唯一关注重心)
      马克思是从政治革命的角度解整个现代世界,所以根本不认这三个等级。

      (3)马克思认为:
      执掌着行政权的封闭的官僚队伍实际上是垄断着自己对于普遍性事务的掌管,起到的实际效果是它硬生生地再度阻断了从特殊性向普遍性过渡的任何可能(你如果不在这个等级当中,普遍性和你就没有关系)
      这些人虽然声称垄断着普遍性的事务,但是他们的实际的工作方式是权威的家长制,是对上服从,在现行条件下他们真实关注的不是大写的普遍性,而是在绝对的等级的官僚队伍中谋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一方面把普遍性的事务全部接管,一方面严格地使下级服从上级,这时候担责任的是上帝,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之上,普遍性的事务被彻底悬空。

      这是官僚制导致形式主义的一个重大难题。这个环节根本无法守住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和解。

      5.立法权——普遍性
      (1)立法权的核心是王权和行政权,也就是这个国家的法由谁来定,主要是官僚和国王,但是也强调了人民主权。
      所以特意加上了等级要素,也就是必须让人民明白它是为了人民的,设立了上院和下院的等级机制。

      (2)在这个等级机制中,马克思断定:
      上院坚守土地贵族以及上院制,意味着放弃掉现代版本的主观自由,因为土地贵族背后是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是违背私有财产原则的。
      下院当中坚持委派制,意味着放弃掉现代市民社会当中的等级之无政治意义的原则。让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如同业公会(文化届,教育届,医疗届等等)再度获得了政治意义,这是向政治革命之前的传统社会的回归。

      (3)在第三个环节上,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为了让体现在宪法中的普遍意志被普鲁士人民认同,采取了向前现代各种机制倒退的道路。

      这三个环节合在一起就是第四个环节,即最后结论: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只是提出了问题,但是没有真实地解决问题。
      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该如何处理,坐落在每个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会发展到怎样的地步,都是法哲学原理没有处理的,这是马克思接下来要自己处理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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