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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西方哲学史》(十七) ...

  •   (一)法的概念

      1.人类行为是个体的活动。我们表达我们自由的最具体的形式是通过意志的行为。黑格尔将意志和理性看作实质上是同义的。“只有作为思想着的理智,意志才是自由意志”。

      2.我们主要实在与物质事物的关系中表达自由的,我们占有它们、使用它们、交换它们。
      “占有实际上只是通过证明事物不是自身完成的,没有任何它们自身的意图,从而表明了我们意志对于它们的权力。”

      3.“契约”:一个契约是两个自由意志同意交换财产的产物。
      财产权的基础是个体在占有行动中的自由意志。但是自由的人们会由于财产而“异化”自己,这是通过“契约”做到的。
      契约的条款体现的就是义务。

      4.法的概念:诸个体意志的和谐是不稳定的,这样就总存在着发的对立面的可能性,即对法的否定。法和不法之间的张力或冲突产生了道德。

      5.道德:道德根本上是一个人在人类伦理生活中的目的和意图的问题。
      道德与人们自己可以对之负责的那些事情有关。
      道德本质是内在地在一个人的意图和目的中发现的,这样道德责任就始于自由意志的行动。
      由于人处在关联之中,道德义务或责任比个体更广泛,道德义务源于使个人意志与普遍意志相同一这一要求。

      (二)国家

      1.个体和国家之间有家庭和社会两个辩证的阶段。
      市民社会代表着特殊性,家庭代表着普遍性,国家代表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合题。

      2.国家不是公意或大多数人意志的产物,它代表了普遍的自我意识,是理性自由的体现。

      3.每个国家都有自治和绝对主权。
      如果两个人有分歧,国家是解决纷争的更高权威,但如果两个国家有分歧,就不存在解决这一矛盾的更高权力。
      黑格尔认为国家联盟不会起作用,一个国家总会以自己的利益为意愿,如果国家间有分歧,并且特殊意志不可能互相协调的话,就只能通过战争解决问题。

      (三)世界历史

      1.黑格尔认为世界的历史就是民族国家的历史,历史动态展开表现了“自由意识的进展”,这是一个理性的过程。

      2.特定的世界历史性的人物在历史的关键性时刻作为世界精神的代表出现,这些人把国家带向一个发展和完善的新高度。这些人的价值在于对自由理念的创造性的响应,而不是根据一个国家正在走出的那个时代的道德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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