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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七章(二)方子琪的材料 ...

  •   (二)方子琪的材料

      我在书房里,迷迷糊糊地睡了一个晚上。

      今天是“国庆节”,天刚蒙蒙亮,我就接到了程支队的电话,程支队在电话里显得很焦急,他首先对这么早就打扰我表示了歉意,然后说他现在有急事,需要马上赶回到省城去,但是在走之前,他有一份东西要交给我,这份东西对于破案可能会有帮助,所以他让我现在就赶到他的办公室去拿。

      我挂了电话,马上起床,连脸都没有洗,开着车就赶到了市局,来到了程支队的办公室。

      看得出:程支队的确是很着急。他正在在办公室里不停地踱来踱去,一扭头看见我推门进来了,连忙从办公桌上拿出一个档案袋,交给我,说道:“对不起,小宝儿,实在不好意思,我要急着赶路,不给你多说了,所有的东西都在里面,有公安厅转来的咱们要求调查的情况,也有省检察院帮助咱们了解的一些情况,你先好好地看一看,过完节回来咱们再说,好吧?现在我该走了,你走的时候别忘了锁好门,再见。”说着,程支队从沙发上拿起一个黑色的提包,急匆匆地出去了。

      呵呵!这么着急!我心里想着,看看手里的牛皮纸的档案袋,一种强烈的好奇心诱使我打开了它。

      档案袋里面有一摞儿材料,我把这些材料拿了出来:材料一共分为两部分,每一部分都有一个小夹子夹着,第一部分的封面上用铅笔写着“省检”,第二部分的封面上写着“省厅”。

      我开始坐在沙发上,仔细地看了起来。

      当我看完这些材料以后,我揉了揉眼睛,长长地伸了一个大大的懒腰,心里想着:看来这很有可能又是一起葫芦案啊……

      这个档案袋里的材料全部都是关于方子琪的,是在程支队的协调之下,一方面请求公安厅,调取了方子琪在被害前三个月内的电话记录和短信内容;另一方面又请求省检察院协助,调查了方子琪在省检察院工作期间的一些男女关系方面的表现。

      省公安厅按照程支队请求的内容,调出东西以后,很快就反馈了回来;而省检察院,他们本来是不屑于干这些事情的,在他们眼里:只能是他们指使公安上干活儿,公安怎么能指使他们呢——这不是要逆天了吗?所以按照惯例,即使属于他们能办的,他们也是断乎是不给办的(其实我觉得在中国,检察院这种单位根本就没有必要存在,现在有了监察委,检察院就更没有用了)。但是这一次,考虑到方子琪是他们的人,而且从省里调下去没有几天就被杀害了,估计检察院方面想了想:如果案件不能得以顺利破获,他们也会因此有些许的尴尬,所以最后,他们也就很配合地找到相关人,调查好情况,然后书面反馈给了程支队。程支队收集完毕以后,又把这些材料一并交给了我。

      看完了这些资料以后,有关于龚丽娅和方子琪之间的一些事情的大致轮廓倒是浮出水面了——

      方子琪,调到我市之前,在省人民检察院担任公诉二处处长(正县级),他本人自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以后,一直在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他是从2000年开始,担任公诉二处处长;后于2006年3月29日,调至我市担任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6年4月15日,他被人发现死在其公寓内——此时距离他调来我市还不到两个月。

      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方子琪,1995年结婚,其妻闫某,在省城某银行上班,婚后两人育有一女,这个女孩儿至2006年正好十岁。方子琪因与其妻子闫某感情不和,于2000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未予支持;后于2001年5月,方子琪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予以了支持——方子琪与其妻子正式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

      闫某同方子琪离婚以后,于2003年,开始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子琪,在她的起诉状里,主要在两个方面指控方子琪:一、方子琪在离婚之前有第三者插足,为此方子琪才向原告方女方发难,逼迫原告与其离婚,当时原告被蒙在鼓里;二、方子琪隐匿夫妻财产。据此,原告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根据方子琪有第三者的事实,确定方子琪为离婚的过错方,追查当时全部夫妻财产,重新判定财产分割。

      当时的人民法院在接到闫某的诉状以后,经过立案前审查,认为闫某的诉讼请求距离两人离婚已经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属于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因此不予立案。后来闫某聘请了律师,律师向法院提出:追诉时效期两年的计算方式应该是从原告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开始起算,而不是从他的委托人离婚之时开始起算。后来法院认定:律师的请求合理,又予以立案。

      法院当时非常重视这一起案件,专门指定了一个刚从学校毕业的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的博士生作为主审法官审理此案。后来,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理此案件的合议庭经过细致的研究,最后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虽然举证了被告人在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第三者”的具体姓名(龚丽娅),但是无法出具相应的证据对其指控的事实进行佐证;原告虽然列举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3500万元人民币),但是无法指证出这些财产的具体地点。

      一审以后,原告闫某提出了上诉,但是在二审终审的时候,原告的上诉被驳回。

      此后,闫某一直不停地上访,到省城、到北京,还数次到省检□□部门进行上访。她到省检上访的时候,还出具了大量的关于方子琪“贪赃卖法”的材料,要求省检相关部门追究方子琪的刑事责任。

      2005年8月,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XXX因收受巨额贿赂,被省委纪检委双规,后来,该案件被移送至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又牵涉出一大批人,方子琪也位列其中。其实省城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一直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的2006年4月14日,方子琪被害。
      以上就是省检提供的材料的主要内容。

      而省厅提供的材料的内容则是这样的——

      方子琪于2006年4月14日被害,而在其被害前的半年时间里,方子琪与一个外地的电话号码一直保持着频繁的联系,根据省厅调取到的方子琪和这个电话号码联系的情况,方子琪还经常给这个号码发短信,短信内容有“等着我”、“我要来了”、“我来了”等内容,并且还有大量的应该是属于男女双方谈情说爱性质的短信。据此,省厅经过推理,得出了一个建议参考性的结论:方子琪与这个电话号码的主人应该存在着情人性质的男女关系。

      ……

      我坐在程支队的办公室里,一口气儿看完了档案袋里所有的材料。看完之后,已经将近上午10点30了。

      按照省检和省厅提供来的材料,可以推断:方子琪在和闫某结婚以后,很可能和龚丽娅进行着一场婚外情,并且很可能是因为这样的婚外情,方子琪才开始与闫某闹离婚;而后来,方子琪可能是出于龚丽娅在我市的原因,才想办法调入我市,准备和龚丽娅“长相厮守”(这个词出自省厅调取的方子琪的短信),但是很不幸:他“厮守”了没有几天,就被杀害了。

      以上只是一个推断。我没有办法从这些材料里得知:方子琪是怎么和龚丽娅认识的;也没有办法知道:龚丽娅在那个时候是不是在省城;更为关键的是:省厅列出的这个电话号码,它的机主到底是不是龚丽娅?尤其是手机号码——是必须要确定清楚的,因为我是在破案,不是在写小说,如果不能找出证据确定这个号码的机主就是龚丽娅,那即便是我猜对了,在法律上也不具有任何意义。

      而直到目前为止,龚丽娅的电话号码——包括她使用过的和正在使用的——我们还一点儿都不掌握。

      这里还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方子琪是因为要和龚丽娅“长相厮守”,毅然决然地放弃了省检那么优厚的条件、那么美好的前程,来到了龚丽娅的身边,那么作为龚丽娅来说,面对着方子琪对她爱得那样的执着——真是“此情可待成追忆”了,那为什么龚丽娅还要杀害他呢?龚丽娅杀害方子琪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按照这样的思路接着推下去,还出现了尤为可笑的局面:如果龚丽娅不杀害方子琪的话,根据省检提供的信息,方子琪很可能也会由于东窗事发而身陷囹圄了,那龚丽娅还有必要杀害他吗——难道是龚丽娅对于这些情况不掌握?

      想到这里,我觉得我不敢再继续接收新来的线索了,因为新线索越多,带给我的问号也就越多,这一团乱麻也就越乱。

      我从沙发上站起身来,伸个懒腰,看看窗外:太阳出来了,照的外面树影婆娑,影子倒映在外面的走廊里——看来今天还是一个好天气。于是,我把材料装进档案袋,把程支队办公室的门锁好,离开了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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