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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制度化的婚姻 综合上述, ...

  •   综合上述,为什么说婚姻的产生和婚内压迫的发生是必然的呢?因为上古的女人缺乏不依靠同居男性亲属的保护而自己立足生存的能力,男人如果都走出母系家庭自立门户,女人就只能跟随;男人如果不想再顾及姐妹,女人就只能分头各自找‘丈夫’同居。婚姻的制度化只能是在事实婚姻的产生之后。婚姻制度化的必要条件就是,原生家庭不想再容纳长大的女儿了,即女人长大不结婚便无处可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思维里功利的比重越来越大,于是亲情所占的比重就要缩小,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都会有这样的变化,只是程度有异。由于男人的权欲和野心,一个家庭里每一个儿子都想要将来成为一个小家庭的主人,都希望由自己作主的那个小家庭能够实力最大化,所以分家的时候都想要争取到尽量多的财产份额来开始自己的小家。在这个争夺过程中,连最不会争的兄弟都可能被挤掉,更不用提姐妹了。姐妹所能依靠的,只是兄弟们能够对她们有情谊;但如果兄弟们不想对她们讲情谊了,她们又能如何?父母对于儿子们挤占掉女儿的家产份额,会是什么态度呢?把财产分给儿子而不给女儿,并不影响父母的经济利益。那个时候人的寿命很短,子女到了婚龄,父母也行将就木了,长远的亲子关系和养老的考虑比较少;家里这点财产分给哪个后代,对父母来说也没什么实质影响。

      事实婚姻转变为婚姻制度,表面上父母是最初的驱动力---父母迫使女儿嫁人;但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女儿没有父母的保护就没有能力和兄弟们竞争家庭财产,而儿子们不管父母支持不支持都有能力赤手空拳的抢到一份。关于父母心,还可以打个比方---有的鸟类雏鸟互相推挤争食,把有的小鸟挤掉在地上摔死了,鸟父母也不会认为挤掉兄弟姐妹的孩子是恶毒的,不会把那‘恶毒’的孩子放弃掉,相反鸟父母会认为互相推挤剩下来的小鸟是最有生命力的后代。儿子在子女财产竞争中胜出,只能导致儿子更受父母的认可,更被父母接受为正式家庭成员(而女儿沦为暂时家庭成员)。

      女人在娘家的继承权被剥夺或者受限,导致了男娶女嫁的制度确立,女人由于是后来到夫家的成员,所以在夫家的财产权也是丈夫说了算---这就是婚姻制度的最初雏形。女人不能选择结婚对象或选择受限,没有离开婚姻的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婚内劳动成果,不能支配自己的生育权,她们为夫家生育的子女,只有丈夫死了她也不改嫁的情况下才能接管全部的家长权。到此女性和男性的博弈已经告一段落,女性被挤出博弈场地,沦为第二性和‘他者’。这是婚姻的第二阶段---制度确立。

      以上关于婚姻史的推理,并非是科研事实,而是笔者自己的假说。不管这个假说是否属实,它是符合逻辑的。笔者提出这个假说的目的,就是为了用逻辑证明,即使没有任何势力强制女性走入婚姻,女性走入婚姻也是必然,接下来女性在婚姻中陷入弱势地位也是必然。即使笔者的假说是错的,现在也有别的有事实依托的婚姻起源理论可以证明,婚姻的起源既不是性别压迫的结果,也不是为了性别压迫而起。

      Coontz(2005)发现,很多部落的婚姻形式都不是我们认为的‘常规婚姻形式’:有的不要求夫妻住在一起,有的夫妻间财产分开,有的夫妻间劳动的地块分开,有的孩子的抚养权分开,有的不要求任何一方婚后守贞,有的是劳动成果不能自家独占而是要拿出来给全部落分……但他们都有夫妻关系。

      这些事实,就打破了恩格斯的老理论---‘婚姻是为了男人保证后代血缘’‘为了让女人和孩子作为劳动力给男人蓄积私有财产’。通观所有民族,部落的不同婚俗,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两人结婚意味着两家以亲戚关系相称。Coontz 认为,最初结婚,是部落要求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在血缘关系之外再建立一种人为规定的亲属关系,加强社会团结,加强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关系,促进经济建设。

      这种说法也是符合逻辑的: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人是没有私事的,所有的事情都是部落的公事,部落当然可以表决来决定男女之间应该结婚。这种婚姻并不必然伴随性别压迫:如果部落就是一个男女平等的部落,那按部落公议的要求结成的婚姻也会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只不过不一定是建立在爱情上的婚姻。Coontz 列举的事实中,也包括有些部落很轻易的结婚和离婚文化,比如男女睡在一起不算结婚,什么时候他们愿意在一起吃饭了,才算作结婚;女人只要停止给男人做早饭了,就算他们离婚了;19岁的女孩自愿结过7次婚……这些例子足以证明,原始社会形态的婚姻制度可以是很宽松的,也就是说婚姻不是从一产生就‘邪恶’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随形而化的,社会向男权方向发展导致婚姻也向男权方向发展(而不是婚姻导致社会向男权方向发展);将来社会如果向平权方向发展,也会导致婚姻关系向平权方向发展。

      最初制定那种夫妻不见得要同居,不见得有经济捆绑,不见得要共同抚养子女也不见得要守贞的婚制,不可能是为了促使私有制的产生,反而可能是为了推延私有制的产生。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人都是亲戚关系,社会就等于家庭,那么公有制的存在就要容易得多。最初的公有制氏族公社就是这样,大家都是亲戚。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口流动性的增加,社会变大了,社会成员间亲缘关系变远,远或者干脆有很多人之间没有亲缘关系了。人多了,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冷漠了(比如大都市人际关系就不如小乡村人际关系近),那么产生私有制就是早晚的事---我们家跟你们家又不是亲戚,我们关系也不亲密,凭什么要和你们分享劳动产品?还是各顾各家吧。(私有制的产生起因就是可以如此简单,并不需要其他的推动因素)当这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转变的端倪初现的时候,部落议事会有可能试图寻找途径来遏止---即人为的规定一些亲属关系,来维持部落中‘大家都是亲戚’的状态:比如规定一男一女是夫妻关系,不管你们有没有感情,不管你们是夫妻同居还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你们两家都叫做姻亲关系了。当然,这种靠设定姻亲来拉近家庭之间距离的方式也只能起一时的作用;社会还在变大,人口还在变多,人口流动性还在增加,家庭之间疏远到彼此不愿意分享劳动果实,私有制固定下来是早晚的事。

      人们最初设立婚姻制度不见得是为了男权目的。但是,男权一旦产生,一定会影响到婚姻制度,也一定会利用婚姻制度作工具为它自己谋利。男权产生以后,婚姻制度在不同文化圈中的分化,细化并巩固的过程,就都是男性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了,也就是没女人什么事了,女人只是被动接受结果。比如一个文化中是几夫几妻制,婚内财产如何分配,婚内劳动如何分工这些制度,都是男人在环境允许的局限内制定的,虽然不一定符合每个男人的利益,但是体现了所有男人意志的总合,也符合男性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女人已经失去了和男人博弈的机会,她们只能互相之间博弈。这种女人间的博弈一直都存在,它也许能改变单个女人的命运,但改变不了女人的整体命运。

      在男权婚姻制度社会中,女人不被原生家庭永远容纳,所以必须要结婚。这种制度下派生出性别歧视的文化,即女人的人生价值就是辅佐男人(不然女人的父母脸上都无光),这个男人就是指丈夫。为什么规定女人的第一大辅佐对象是丈夫而非别的男人呢(如父兄)?因为这种安排可以保证每一个男人都能最大程度的榨干一个女人的价值---每个女人的劳动,生育和性等价值全部都贡献给同一个男性对象,即丈夫。当我们看到古往今来很多家庭即使倒贴钱也要把女儿嫁掉,可能会觉得这不符合家长的利益---把女儿留下来给自己家干活,还省去嫁妆钱,不是更好吗?但从全社会来看,这样不利于让男人最大限度的榨干女人的可用价值。儿媳比女儿多了一个功能,就是可以为家中的男性(儿子们)生育,也就是---把一个不能全方位利用的女儿送出去,腾出地方换来一个可以全方位利用的儿媳,家长还是合适的。倒贴也要嫁女的文化,只是对女儿多于儿子的家庭不利。但是,一个家庭中的儿女比例,是可以由家长来控制的(杀婴,卖女)。由于男多女少而造成有的儿子没有老婆的家庭也是少数,这些少数家庭是不能摆脱大众文化影响的,还是要按照大众文化来。这就是婚姻的第三阶段---婚姻制度在文化中深化并高度格式化。

      到此为止,婚姻制度已经成为政治经济性质的制度。在经济上,女性劳动成果归丈夫说了算,家庭之间通过联姻来扩充经济实力。在政治上,法律将妻子的人格没入丈夫的人格中,把家庭而非个人当作社会的基本单位来管理,这样大大简化了统治者的管理;掌权者家庭之间也通过联姻来扩充政治实力。女人的需要和女人的情感在这个政治经济制度中是最不重要的。由于女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只能没入男人而存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图景被简化了一半---简化到了整个图景里面只有男人。女人被排除在社会政治经济主脉之外,只是男人的‘生产资料’。女人的政治经济权利都要通过丈夫来实现,离开丈夫即丧失。所以女人也会急于在未‘贬值’之前进入婚姻,被抛弃后急于进入下一段婚姻。只有丈夫死了,女人作为他妻子的身份永远的固定下来,女人才具有单身的条件(守寡)。丈夫死后,女人要么为能继承婚内财产而守寡终生(如果改嫁则不一定能带走遗产),要么因为丈夫没有留下足够的财产而被迫改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然曾经被鼓吹,但是当时宁愿饿死也不改嫁的女人只是极少数)。

      深化的婚姻制度中的女性,已经众叛亲离;她们也没有靠自主反抗来改变局面的能力。然而,婚姻制度中的女性地位虽然比母系无婚时代降低了,但女性也因男权婚姻制度而迈上了脱离虚弱原生态的进程。(虚弱原生态的女人,即理想原始母系公有制社会中的女人,没有对自身地位的警惕,也没有为了个人利益而竞争的意识。)

      男权婚姻制度中的每个女人由于出身和嫁的人不同,命运可以产生很大差异,这使她们深深地感到‘我’是一个异于他人的个体,这就为女性自我意识的萌发打下了基础。当时的女性虽然还只能站在‘他者’,‘第二性’的地位上思考问题,虽然她们的荣辱观仍是男权文化灌输给她们而非自发形成,但是她们已经产生了个人荣辱感(比如宁嫁普通人为妻,不愿嫁富人为妾的观念在古代中国女性中间是不少见的),她们已经期待个人的不同命运。她们虽然很少有个人可支配的私有财产,但她们可以看到男人之间以及依附于男人的女人们由于占有私有财产数量的不同而命运迥异,从而充分认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女性被迫与非血亲的其他女性和儿童成为姻亲(如妯娌),女人之间产生利益纠葛,她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彼此斗争。这种斗争虽然不能直接改变女性整体的地位,不能撼动男人的利益,只能在妇女儿童之间改变一些资源分配,但是这种斗争培养了女性为个人利益(而非家庭和集体利益)而竞争的心态。虽然那时候她们还没有实力和男人竞争,但是脱离了虚弱原生态的女人毕竟是产生了竞争意识,一旦女人有了实力,女性竞争的火焰就必然要延烧到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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