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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庭审 开庭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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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天八点半,叶知微准时来到法院门口。
林之鸣紧跟着也出现在庭审室外。他特意穿了深灰衬衫和黑色西裤,头发也特意梳得齐整。他看见她,点了下头,没说话。
叶知微也没说话,两个人一起站在庭审室外等着开庭。
被告那边来得晚一些,出席人员只有他们的律师和公司法人代表,既没有经纪人周成,也没有那几个男团成员。叶知微扫了一眼——律师四十出头,西装很挺,表情松垮,像是来走个过场。法人代表站在他旁边,眼神往林之鸣这边飘。
见书记员还没来宣布开庭,那个法人代表忽然凑过来,压低声音:“林先生,最后一次,撤回起诉的机会,我们私了,价钱好谈。”
林之鸣见对方仍未死心,不由得转向那个代表,目光直直盯着他,一边嘴角向下扯出个讥讽的弧度:“不行呢。”
声音不大,语调温和。那个“呢”落在法庭的空气里,激得那个代表的脸色当场变了。
他张嘴还想说什么——
“请双方当事人就座,法官很快就到场了。”书记员站在门口,声音严肃且清晰。
叶知微等人一见快开庭了,自觉按顺序走入庭内。
没多久,法官步履匆匆地走进来了。他看起来还很年轻,三十多岁的样子,头顶却已经很亮了,脸上没有笑。向书记员确认原被告都到庭后,才坐下,宣布:“请坐。”
法庭里的散漫气一下子被压下去了。大家都不自觉地坐直身体,准备开庭。
叶知微翻开文件夹,第一页便是起诉状。
法官宣布开庭,接着确认原被告的身份无误后,便让原告再次重申自己的诉讼请求。
叶知微点头,开始诉说他们的诉讼请求:“第一,确认林之鸣先生对原创歌曲《炽爱》享有著作权。第二,确认被告方歌曲《xx》在核心旋律段落构成抄袭。第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演唱、发行、传播该歌曲,全平台下架相关音频及视频。第四,判令被告全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澄清署名。第五,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叶知微在陈述的时候,语调平平,语速适中,甚至加重了庭审氛围的沉闷感。
叶知微一讲完诉讼请求,那个年轻的地中海法官立即发问被告方:“被告方,请陈述你们的答辩词。”
对方律师不急不慢地翻开纸质资料,开始向法官发表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主张的歌曲小样未公开登记,创作过程和权利归属还需要厘清。第二,我方艺人创作该曲时,并未直接接触过所谓内部 Demo。第三,原告所指段落,使用的是流行音乐中常见的和弦走向与律动,不属于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第四,双方作品在副歌结构、编曲层次、情绪推进上并未达到完全相似。”
他抬眼看了下法官,又看叶知微,语气很平。“我方认为,不构成抄袭。”
法官对此没有发表意见,而是让叶知微罗列证据,证明林之鸣的歌曲具有独创性。
叶知微在法官发出指令后,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从零到一进行创作的时候保留的手稿记录与林之鸣和制作人之间就打磨歌曲细节进行讨论的各份邮件往来截图,甚至还列明林之鸣在创作过程中有参考的经典曲目的名单,并注明着重参考了哪部分,向法官详细展示了林之鸣完整的创作过程。
这头叶知微列举证据完毕,轮到被告那头进行质证的时候,被告方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并未予以否认。
只是提出另一个观点:“虽然原告方有完整的创作过程,但是我方当事人并非窃取了林之鸣先生的作品。双方只是碰巧在差不多的时间里参考了相似风格的曲目,最后呈现出给人的听感体验类似的一首歌曲。”
被告方的律师在说这句话的话,顺便展示了公司当时在开歌曲企划会的企划内容并配备了时间标注,接着他补充道:
“实际上,双方就自己发表的歌曲表达了不同的创作内涵。林之鸣先生创作的《炽爱》,就他们的表述可知,是表达了对粉丝一路以来的支持与鼓励的感激之情;而我方当事人创作的这首歌曲,显然不是表达这个内容,而是表达刚出道的艺人们对舞台的向往与敬畏,展示自己会一直热爱舞台的决心。
林之鸣先生仅凭听觉相似就断定我当事人的作品属于抄袭,过于随意。恳请法院核查清楚。”说完,对方律师便朝法官点了一下头。
那个地中海法官,脸上依旧没什么表情,只是看向了叶知微这边,示意她,如果还有证据进行反驳就抓紧时间。
叶知微接到信号后,反应迅捷地掏出专业音乐鉴定机构出具的比对鉴定书,递给书记员,再由书记员递交法官和对方律师手上。
叶知微见他们拿到鉴定书开始翻阅后,开始了她的反驳环节:“被告方刚刚说,两方创作内容只是风格恰好相似,林之鸣先生提出的抄袭事由不过是因听感相近而造成的误判,我方并不承认。
我方委托了专业的音乐鉴定机构,对两首歌进行了详细比对,最后我们看到,机构鉴定结果上面写的是:两首作品在副歌核心乐句、旋律走向、节奏型及和声安排上构成高度相似;该相似部分具备独创性,非常见和弦走向或公有素材。
也就是说,双方不仅是通用部分高度相似,连用来区分不同作品的独创性部分都高度重合,因此对方律师在前面说的被告仅借鉴了相似的经典曲目,进行创作,这个说法,在专业鉴定机构看来是不成立的!”
叶知微在讲述的时候,语速仍然适中,只是语调逐渐上扬,目的是为了让法官注意到她指出的被告逻辑漏洞,以免后续忽略掉了这个问题。
法官自然是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几乎是在叶知微陈述完的瞬间,立刻把目光转向了被告律师,询问他们对此有什么解释和证据。
被告方的律师似乎料到了叶知微会咬得这么紧,干脆也没反驳,只是语气平平地开口:
“我方再次强调,这两首歌的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并不一致。针对对方提出的鉴定机构报告,我方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它未能证明,我方创作的歌曲与林之鸣先生创作的歌曲在未发布前存在实质性接触。
虽然两个不同的创作人在不同的歌曲的原创部分采用了高度相似的手法极为少见,但也不是没有先例,比如美国的R.T诉Q.J案,或者英国的大剧院曲目侵权案等案子都可以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而这份鉴定报告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所以我方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叶知微没有想到对方看起来对这起案件不太放心上,实际上做了这么多功课,不由得为自己之前辛苦做的那些准备工作都能派上了用场而感到兴奋!
等法官把发言权给到她手上的时候,她没有片刻犹豫,立刻提交了那个工作人员与被告方勾结的证据,里面清晰罗列了双方传送Demo片段的信息与交易记录,并附带了每一个账号名下登记的真实身份的表格。
而且备注了他们与被告公司的关系,这个也附带了相应证据。
当这份证据也递交完毕后,叶知微准备的证据牌才算全部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