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1: 此处不是一个泛指词汇,而是特指在德国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betriebliche Altersversorgung,简称bAV)”,它受《企业养老金法》(BetrAVG)规范。虽然不是法律强制企业必须设立,但一旦写入合同或集体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本文Brodix一方提出在条款里写明,是德国人的标准做法:企业自愿设立,一旦承诺就必须兑现。贝克尔此处提出这种差异本身并非在对比优劣,只是两种制度路径的不同选择。
注解2: 便于读者理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大前提,欧盟委员会的欧盟国家援助规则,任何成员国政府(包括州政府)给单个企业提供可能扭曲市场竞争的财务援助,原则上都与“欧盟内部市场相悖”。对一家快倒闭的传统精密加工厂,州政府很难找到有说服力的豁免理由来通过欧盟的审查,或成为违规补贴。
第二部分是特例,在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全欧能源危机时,欧盟通常会开放“临时危机框架”允许成员国对受影响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援助。但这类援助有严格上限,且申请流程繁琐,资金无法立即到账,而且,主要目标是防止大规模失业,并不是“拯救特定公司的利润率”,所以很可能只有一两个月的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