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一:
《大明律·刑律·贼盗》·发冢
【主律】
凡发掘坟墓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两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
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脏,准凡盗论,免刺。
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
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
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
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
若弃毁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
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
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
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
若于他人坟墓熏狐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
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
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附:问刑条例】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
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
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另据《问刑条例》:
发掘常人坟冢、见棺椁为首与开棺见尸为从一次者,发附近充军;二次者,实发烟瘴充军。
为从开棺三次及三次以外,审有赃证次数确据、事主告发实情者,照窃盗三犯律,拟绞监候。
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抽取衣物首饰,并非显露尸身者,发近边充军,为从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