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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醒的噩梦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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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陪审员,今天在这个法庭上,我们所有人最应该感到的一种情绪,不是愤怒,而是心痛。”
“一个15岁的少年,他的未来本应在明亮的教室和广阔的操场之上,今天却坐在了刑事被告席上。一个无辜的路人,本应安然享受他的生活,今天却躺在医院里身受重伤。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但悲剧的核心,不是罪恶,而是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一个15岁少年做出的。他轻信他人,沾染毒品。对此,他必须承担最严厉的后果。但第二个错误,是法律上的错误——那就是控方试图让他为第二个、他根本无法控制的后果,承担他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是的,重伤的结果无可辩驳。但‘故意’二字,是这座法庭今天必须审慎衡量的千钧之重。”
我方的观点非常明确:我的当事人,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
理由如下:
第一,他的主观心态,满打满算也只有过失,而非故意。
“什么是‘故意’?是明知是他人,却希望或放任地去伤害。而我的当事人在行为时,他的大脑里是什么?是毒品的化学迷雾给他制造的、一个满是狰狞野兽的恐怖世界!他挥拳击打的,是他幻觉中扑向自己的‘野兽’。他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伤害,但他的主观意图,是求生,而不是伤人。”
他的‘伤害’,是针对幻象的防卫。这是一个残酷的、由毒品一手导演的事实认识错误。”
(律师转向检察官,语气平和却坚定)
“控方会强调,他吸毒是原因自由行为,他纵容自己成为一个疯子,就要对他发疯的时候的所作所为负全部责任。是的,他接过了那份毒品,这是他无法否认的、人生中最错误的一个决定。但这个决定的性质是什么?”
“他是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而且他的智商只有75,这意味着他评估风险、控制冲动、预见后果的能力,在座的任何一个成年人都无法相比。他在他人的引诱和怂恿下,出于好奇,迈出了那一步。”
他轻信了毒贩的那句“这是玩具”的骗局,轻信了“吸一次不会上瘾”的谎言,没能抵住“只花1元就能体验到此生最快乐的时刻”的诱惑,根本没有预料到毒品劫持大脑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这种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这两者之间有云泥之别。一个是认知判断能力的局限,另一个是对他人生命的彻底漠视。我的当事人,是前者。”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便法庭认为他对‘致人重伤’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他也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严重的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律的名单里,没有任何关于‘过失犯罪’的字眼。
‘过失致人重伤罪’不在其中。‘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在其中。
“审判长,《刑法》为什么规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负责?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充满智慧与慈悲,他们深知:未成年人的错,首先是社会、家庭和环境的错。法律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毁灭,而是为了救赎。”
“今天,如果我们用一个‘故意伤害罪’的标签,烙在这个被毒品剥夺了理智、被他人引上歧路的少年身上,那我们惩罚的,究竟是他一个人的错误,还是我们整个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在毒品预防上的集体失败?”
“我们是在惩罚一个‘罪犯’,还是在抛弃一个病人,一个受害者?”
“他需要的是管教、是治疗、是心理干预,是让他用一生去铭记和忏悔这个错误的机会。而不是一场与暴力重犯为伍的牢狱之灾,那只会彻底摧毁他本就脆弱的人生。”
“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利剑,但也应该是遮风避雨的屋檐。对于这样一个被错误和毒品双重伤害的孩子,法律更应该展现出它慈悲和救赎的一面。”
“我恳请法庭,看见结果之下的真相,看见罪名之下的人。对他的吸毒行为,予以最严厉的惩戒;但对之后的伤害结果,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给他一个机会,不是宽恕错误,而是投资一个可能被挽回的未来。”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