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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任与责任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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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今天摆在您面前的,有两个被告。
第一个,是我的当事人。他坐在被告席上。
第二个,是它。”
(律师用手指,轻轻点了点那台酒精测试仪。)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是‘危险驾驶’。但在我看来,他今天站在这里,是因为他犯了一个更‘原始’的错误——他选择相信了技术,而非他自己的感觉。”
“在座的每一位,请扪心自问:当我们身体不适,是更相信自己的头晕,还是一支体温计上37.5℃的读数?当我们去一个陌生地方,是更相信自己的方向感,还是手机里的导航软件?”
“我们生活在一个由代码、算法和仪器构建的世界里。我们之所以能心安理得地生活其中,是因为社会与我们达成了一个契约:你可以信赖那些被生产、被销售、被认证的‘权威工具’。”
“我的当事人,正是这份社会契约最忠诚的履行者。”
“他没有像赌徒一样,凭‘感觉没事’就贸然上路。他选择做了一个理性的、负责的、现代的公民——他寻求了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来约束自己。他买来这台仪器,不是在为自己寻找犯罪的工具,而是在为自己购买守法的‘护栏’。”
法律为我们划定了一条线:80mg/100mL。它要求我们公民自己拿尺子去量。我的当事人,没有凭感觉去猜,他去市场上买了一把他认为最准的尺子。”
“他量了,15 mg/100mL。尺子告诉他:安全。于是他才出发。”
“现在,公诉方告诉我们,这把尺子从头到尾都是坏的。但因此要惩罚那个相信尺子的人吗?”
《刑法》第十六条告诉我们:不是!因为这不是他的过错。这是一场因为他无法控制、也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意外事件!”
惩罚他,不会让明天的交通更安全,只会让所有司机都陷入恐慌:我们手里的尺子,到底是护身符,还是陷阱?
真正的责任方,是那个生产了劣质尺子的厂商。而司法的智慧,就在于精准地把责任落在它该落的地方,而不是用一个公民的自由,去掩盖另一个主体的罪过。
法律要求我们相信仪器,但当仪器背叛我们时,承担全部责任的,却是那个最相信它的人。
这仿佛一个令人心寒的寓言:我们鼓励公民走向理性的光明,却在他被理性的阴影绊倒时,告诉他:这是你的原罪。”
(律师拿起测试仪,举到眼前,仿佛在与它对话,也像是在向法庭展示)
“这台冰冷的机器不会说话,不会认错,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沉默地、精准地,将我的当事人送进了法庭。
而我的当事人,一个努力想用最科学的方式遵守法律的人,却要为此付出自由的代价。
如果这就是结局,我们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怎样的信号?
是告诉人们:‘下次别信仪器了,信你自己的感觉?’——可法律本身,恰恰禁止的就是这种主观的、不可靠的‘感觉’!
还是告诉人们:‘既然无论如何都可能犯错,那不如彻底放弃谨慎,听天由命?’”
(律师将仪器放回桌面,声音坚定而深沉)
“审判长,法律不应是一个‘猜猜看’的游戏,更不应是一个‘无论如何你都会输’的陷阱。它的规则应当清晰,它的承诺应当可信。
今天,您要判决的,不仅仅是一个公民是否有罪,更是要回答:在我们的社会里,一个普通人竭尽所能的、理性的谨慎,还值不值得被保护?
认定我的当事人有罪,意味着我们亲手撕毁了那份‘信赖技术’的社会契约。从此,每一个想要守法的人,在行动前都会陷入巨大的迷茫和恐惧——我该相信什么?我能相信什么?
放过他,不仅仅是放过一个个体。更是守护了现代社会中,那份最脆弱也最珍贵的资产——信任。
他履行了一个公民所能尽到的全部注意义务。真正的过错方,不是他,而是他身后那个失灵的系统。
我的陈述完了。感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