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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生的抛物线 法庭的灯光 ...

  •   法庭的灯光冰冷而刺眼,被告席上的男人脸色苍白,手指死死攥着椅子的扶手。他的右臂缠着绷带,仍能看出伤口渗出的血迹。他的眼神茫然又惊惧,似乎至今还没有完全从那一夜的噩梦中醒来。
      书记员宣读完案情,整个法庭一片沉寂。
      这是一个匪夷所思的案件。
      案发当天凌晨两点,被告在出租屋内遭遇债主持刀闯入。楼道狭窄,他节节后退,慌乱中被刺伤手臂。搏斗间,他终于夺下凶器。就在此刻,凶手咆哮着再次扑上来。他几乎是本能地,将刀用力掷出窗外。
      刀在夜空中划出一道弧线,十几秒后,落在了十六层楼下的人行道上。那一刻,一个蜷缩在角落的流浪汉正在熟睡。刀刃直直扎入他的脖子,当场致死。
      于是,一个本应是“受害人”的男人,转瞬之间成了“被告人”。
      控方的指控很简单:他明知高空抛刀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将致命武器从高空掷下,直接导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辩护律师缓缓起身,走向法官席前。
      “审判长,”律师的声音低沉而坚定,“法律不能要求一个脑袋快要被砍掉的人,先去看看楼下有没有人!”
      “紧急避险制度的仁慈,就在于它承认人在极限压力下判断力的失真。我们评价他的行为,不应该用事后冷静的、精确的数学计算,而应该回到那个疯狂的凌晨,站在他的视角,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
      “一个普通人,在那种情况下,夺过刀后把它扔得越远越好,这个决定——在当时看来——是不是一个合理的、试图活命的选择?”
      “是的,结果是一场可怕的悲剧。但这个悲剧的根源,是那个持刀追杀他的凶手,而不是这个在凶手制造的恐怖氛围下,做出了一个合理求生反应的不幸的人!”
      律师顿了顿,目光扫过陪审员。
      “他的行为是避险,不是犯罪。这场悲剧,是凶手制造的灾难链条的最后一环,而不是另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审判长,即便你们认为我的当事人扔刀下楼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也许您认为一个生命不能高于另一个生命——那么,我们也必须面对第二个问题:他对楼下乞丐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故意或过失?”
      律师抬起手,重重落下:“答案是否定的。这完全是一场《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请问,一个在凌晨时分,在16楼高空,被人持刀连续追杀、已经受伤、精神处于极度恐慌和崩溃边缘的人,法律能要求他做什么?”
      “要求他夺过刀后,先跑到窗口,仔细侦查楼下昏暗的街面上是否有一个躺卧的流浪汉?要求他在计算完抛物线和风险概率后,再决定扔刀的方向?”
      “这不可能!他的行为是极度恐惧下的本能反应,目的是消除眼前的致命威胁。他对‘楼下有人’这一事实既无认识,也根本无暇、无力去认识。这个可怕的后果,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因此,即便他的行为不当,其后果也是一场无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悲剧性意外。”
      公诉人站了起来,语气冷峻:
      “被告人固然身处险境,但他选择的是‘将刀掷向公共空间’。这是一个成年人的理智可以避免的危险行为。法律不能因为他身处恐惧,就完全豁免责任。否则,任何人只要声称自己‘紧张害怕’,都能为高空抛物辩解。”
      “再者,案发后,被告并未立即报警,而是逃离现场。这正说明他意识到后果严重,却选择了逃避。”
      律师摇头,声音更加坚定:
      “不,逃离现场并不等于认罪。那是一个在流血、在颤抖的人,他的第一个本能不是‘承担责任’,而是‘逃离恐惧’。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而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创伤反应’。”
      “高空抛物案通常针对那些冷静、蓄意、带有玩笑或恶意的人。我的当事人不是那样的人。他是一个被持刀追杀、被逼到绝境的受害者。他的手上沾的血,正说明他不是无视他人的生命,而是在努力求生。”
      “我们不能把一个受害人,二次推入刑罚的深渊。”
      法庭再次陷入沉默。被告席上的男人,泪水滑落。他终于抬起头,眼神里有恐惧,也有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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