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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关于重婚罪到底怎么判 鉴于上 ...

  •   鉴于上一篇的宗庆后的美国婚姻,到底算不算重婚罪,把之前关于重婚罪的一些笔记翻了出来,巴拉巴拉,整理一下。说实话,学之前我以为自己懂,学完之后才发现之前想的全不对。趁热打铁,把今天的学习心得和这几天看到的几个案子串起来梳理一遍,不然过两天又忘了。

      开始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是因为前几天刷到一个案子——贵州一个叫苟某菊的女人,16岁被家里卖给一个大她18岁的男人,被打骂了好多年,逃出去跟别人生了孩子,结果被判了重婚罪。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这凭什么?她又不是自愿的。

      后来公众号热火讨论上海那个案子,说一个女的肺癌休养期间,老公在外面搞了个□□,在医院做了试管婴儿,存了胚胎。大家吵了半天这算不算重婚罪。还有青海那个校长,跟女教师假证生子,最后判的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不是重婚罪。

      我就特别困惑:有的坐牢了,有的没算重婚罪,区别到底在哪?

      翻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很短,但里面的门道很多。我又查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发现“重婚”在法律上其实分两种:

      第一种叫法律重婚——就是明明已经结了一次婚,还没离婚,又跑去民政局跟另外一个人领了结婚证。这个好理解,一查档案就坐实了。

      第二种叫事实重婚——这个才是容易搞混的地方。就是虽然没领证,但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且被周围的邻居、同事、朋友都认为是两口子。

      那问题来了:什么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今天学到的核心词是——公开性。

      今天梳理了三个案子,终于把重婚罪的核心逻辑想通了。

      先看青海西宁那个校长案,他与女教师保持婚外情,为了做试管婴儿买了□□,后来还生了两个孩子。但法院最终判的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认定重婚罪。原因就在于,他们虽然在医院里以夫妻名义走完了全部流程,但这种“夫妻关系”仅存在于封闭的医疗场景内,目的是为了通过医院的审查,本质上是一次程序性的欺骗,没有向社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再对比上海那个丈夫的案子,情节高度相似——也是在婚内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连胚胎都培育出来了。但因为关系始终处于地下状态,从未公开,医院里的“夫妻身份”同样只是特定场景下的欺诈手段,所以也不构成重婚罪,公安机关最终只作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真正被判重婚罪的,反而是那个让人同情的苟某菊。她16岁被家人骗卖给大她18岁的男人,长期遭受家暴后逃到广东打工,结识了新伴侣并与其公开同居生活、生育了一女一子。在工地上、在邻居眼里,他们就是一对夫妻,这种关系具有完全的对外公示性。尽管她的遭遇令人唏嘘,二审也从一年实刑改判了缓刑,但法院仍然维持了有罪认定。

      所以这三件案子放到一起,答案就清晰了——重婚罪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睡在一起、有没有生孩子,而在于这段关系是否具有公开性。如果只是偷偷摸摸,再恶劣也只是道德问题或伪造证件的问题;但如果公开另立门户过日子,冲击的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本身,这就是刑法要介入的范围了。用一句话总结就是:法律管不了你私下怎么爱,但管你是不是在外面另起炉灶、公开建了一个家。

      区别一下子就出来了——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睡在一起,不在于有没有生孩子,而在于“大家知不知道”。

      重婚罪惩罚的是“破坏一夫一妻制度”这个事,而“一夫一妻制度”是个社会性的东西。如果你偷偷摸摸搞地下恋,除了你自己没人知道,法律管不着你,因为你不构成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但如果你公开跟别人过日子,对外声称是夫妻,邻居都知道你们是一家人,那就等于在事实上建立了一个“第二家庭”,这就是重婚罪要管的。

      认知一:重婚罪的核心是“公开性”,不是“背叛性”

      这点我今天才真正想通。以前我觉得“出轨”和“重婚”差不多,现在明白了:出轨是道德问题,重婚是法律问题。法律不管你在私下怎么爱,但管你是不是在外面另立了一个“门面”。

      上海那个案子里,丈夫和第三者在医院里被当成了夫妻,但那是在一个封闭的医疗场景里,关起门来的事,不具有“对外公示性”。所以构不成重婚罪。但他们伪造结婚证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只是判的似乎轻了点,这是另一回事。

      认知二:“被迫”不能自动免责,得看有没有补办登记

      苟某菊案的判决让我挺受冲击的。她16岁是被骗、被卖、被强迫的,这一点大家都没争议。但法院仍然认定她的第一次婚姻有效,理由是——她2012年**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法律认为,补办登记这个行为,相当于你追认了这段婚姻。

      这里就有意思了,一个假的结婚证,不具备公开性,一个真的结婚证,是具备了的。

      所以后来她逃出去跟别人过日子,不管之前有多惨,在法律上她确实“有配偶而重婚”了。

      不过这也不是说她的遭遇不重要。二审改判缓刑,就是因为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些情节。只是——被迫可以减刑,但不能脱罪。

      认知三:“期待可能性”是个好东西,但目前还用不上

      今天学到的一个词叫“期待可能性”。意思是: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

      苟某菊的辩护律师其实用了这个思路——一个16岁被卖、被家暴的女人,逃出去之后,难道能指望她冷静地先回老家离完婚再开始新生活吗?这不太现实吧?

      最高法2013年有个征求意见稿也提到过“因家暴出逃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可不按重婚罪论处”。但这个理论目前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判案还是以条文为准。

      我觉得苟某菊案一审实刑、二审缓刑,已经算是法院在法条和人情之间找了个折中吧。

      今天还想到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既没有公开同居,也没有生孩子,但伪造了结婚证去办某种需要“夫妻名义”的事情(比如贷款、买房),这算什么呢?

      我查了一下,这种情况大概率还是算伪造证件罪,而不是重婚罪。因为重婚罪的核心是“生活状态”,不是“一次性行为”。但如果是长期用□□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可能就比较靠近边界了。这个判定,就见仁见智了。

      这个问题今天没完全搞清楚,等下次学到了再补上。

      把今天学的总结成一句话就是:

      重婚罪管的不是“你背叛了谁”,而是“你是不是公开另立了一个家”。

      所以那个上海案子的丈夫,虽然行为很渣、伪造证件也犯法了,但在“重婚”这个罪名上,法律确实管不了他——因为他从头到尾都是偷偷摸摸的。这是不是法律的漏洞,不太清楚,但肯定是道德的漏洞了。

      但这不代表他没事。伪造证件是刑事犯罪,离婚时朱女士也能主张赔偿。只是罪名得找对,不能把“可恨”和“可判”混为一谈。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165章 关于重婚罪到底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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