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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自由体系。意识与存在。抽象与具体典型类型。膝盖疼得受不了 由本质逐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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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洲:体系的建立。
主体自觉哲学是否应这样划分:意识与存在论→主体性和自觉性论→绝对自觉论。
理论体系首先要用“由整体到部分”的表述方式。
即从更广阔的背景上阐述该体系的位置、根据、地位、价值、意义、原因、必要性等。这样的体系就是“自由的体系”。
哲学从其总体上讲,是一个自我展开的体系,应采取由本质逐层展开的方式,其最本质的内核是意识,是感觉。
作为自觉自由的人,其本质特征是理性,理性是“自觉自由”的根源、根据,
实践、人本是之必要的基础,并且也仅仅是之必要的基础,而不是它的直接、根本的根据。
作为自由论,不可失去理性这一根本性的特征,即自由论是“实践的人本的”,同时更是“理性的”。
失去了理性的人本是动物的本能,其实践是低级活动,并有流入物质本体论、经济决定论的危险。
本体论:实践理性人本本体论;
实践论:理性人本实践论;
理性论:实践人本理性论;
人本论:实践理性人本论;
从其形态、目的论上讲,是自由论,是理性人本实践自由论。
主体自觉哲学体系具有这样几个重要特点:
一是层次高。作为理性实践本体论哲学,其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意识对于存在的超越的内在机制,在此对其进行了深入严谨艰难的揭示,
也正是由于该体系是建立在这一揭示之上的,是典型的纯粹思辨理性,所以层次高。
探索构建和追求大同的理想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永恒话题,也是哲学所探讨的核心课题,
在此试图由意识、理性为基点,探讨构建理想形而上学、理想世界的钥匙,试图在理性本体论的基础上建立理想的哲学社会学说。
二是实践性。理想形而上学体系中的理性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内涵着实践性,即理性的自我运动、自我展开形成内在统一的绝对主体、实践主体;
再者理想形而上学本身内涵着实践环节,即理想要求对现实进行相应的改造。
由于它把实践因素有机地融合到了体系之中来,因而具有很强地可操作性、现实性,是自我统一、自我持存、自成体系的,
具有相当大的整体性、完整性和独立性。
三是整体性。全面阐述了主体人的内在逻辑发展和由自我展开所形成的内在锁合的庞大完整的自觉统一体,
展示出人、社会、自然与意识、自觉性、实践深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并可进而揭示出意识、自觉性、实践的历史发展,人和社会的未来前景与现代化的统一。
意识与存在论。
主体自觉哲学的“存在”并不是指作为意识形成基础的独立于意识之外的为意识所无可言状、无从把握的“原始的”混沌的实在,
它是指由人们意识中的存在还原为真正的客观存在的“存在”。
“主体自觉哲学的存在”这一命题的提出至关重要。
“存在论”是主体自觉哲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基本机理是:“原始的”存在→意识→主体自觉哲学的“存在”。
意识化了的原始存在即“存在”是主体自觉哲学的一个重要对象。
抽象与具体,(或说本质?)的几种典型类型。
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及其典型的类型,是意识与存在论中最核心的内容。
抽象与具体的第一种典型类型是概念与知觉现象。
概念是抽象的单一的。知觉现象或说是具体表象则是丰富的,它具有无限丰富的具体形态。如作为概念的抽象的石头与具体的石头。
抽象与具体的第二种典型类型是进一步深化后的概念与原来较原始的朴素的和表面性的概念。
如人们一开始时对距离的表现是用“步”等一些较具体的原始表象,后来才渐渐抽象出“米”等较抽象的更本质性的概念。
在考察第二种类型时,由这么一点需要特别重视:
当更抽象的概念A升华出来,并再反过来归属原来相对应的较朴素的概念a时,这“归属了的a” 即Aa才是A的具体形态。
对Aa来讲,A就是它的灵魂,它的本质,而它则成了A的具体表象,它为A所归属,成了A的系列物。
不过,a只有相对应A时,它才会潜变为Aa,这“归属了的a”即Aa与A才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当a与A单独存在时,它们两个不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而是属于两个抽象层次的关系。
如人们长期生活中所面对的具体的石头与抽象的概念石头:
当人们把具体的熟识的石头与石头概念联系在一起时,人们会不自觉地把熟识的石头中与石头概念不相关的属性忽略掉,
把熟识的石头归属到石头概念上,使之成为“石头”,成为概念石头的一种。
当人们不把熟识的石头与石头概念联系在一起时,人们所面对的还只是那块熟识的具体的存在物,
它与石头具有完全不同的规定性,它们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抽象层次,它们之间不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抽象与具体的第三种典型类型是:
人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划分、抽象事物,他更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概念修正、改造事物,对事物进行精化和纯化。
按照一定的概念人为地设计、制造的事物,就成了这抽象概念的第三种具体形态。
抽象与具体的第四种典型类型是:
人类那永无满足的进取欲并不会仅仅局限在按照既定的概念设计、制造事物,人们还会对各种概念进行综合和整合。
它是概念深化和发展的一种更高级的形式。
这种整合后的概念可以说是一种具体,但这种具体同原来抽象的概念很难说是一种“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了,
它其实是一种发展了的变形了的“抽象与具体”,也就是说,抽象与具体的第四种类型是一种变形了的形式,在这里具体是一种更高级的发展了的形态。
如计算器与后来进一步开发的更高级的计算器、计算机以及各种专用计算机。
是否也可以说,当着眼点是“抽象”时,抽象是具体的本质;当着眼点是“具体”时,具体比抽象更复杂、更高级。
抽象与具体第二种典型的变形形式是:
前面说过,人们在精化具体形态的现实实践中,
常常可以体验到在这具体形态之中蕴含有无限丰富的活生生的全新的为抽象的意向所无从真正涵盖的细微的生命因子和强有力的生命冲动。
由于这些因素是包含在这具体形态之中的,所以人们常常为本质的寄藉所困惑:
本质是蕴含于抽象的意向、概念之中,还是存在于琐碎的细微的具体的生命体验之中?
由于这些细微体验是包含在具体形态之中的,因此人们通常并不把它作为本质性的规定性来看待,而只是把它看成是本质规定的表面杂多。
不过有一点也是有所显示的,即这些“杂多”意向有时很难真正涵盖它们。
事实上,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些“杂多”其实同这意向或本质并不是同一系列物,它们是一种新的迥异于这既定本质的价值指向和抉择角度。
它们归属于另一种空间,另一种天地。它们是隶属于两个各不相同的空间的。
意向的这种新的多向的价值取向,使意向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更广泛、更丰富的超越和发展,
因为它不仅可以向更抽象的层次深化,而且可以向更细微的具体实存延伸。
不过从本质上讲,这两种深化和抽象走向是一样的,它们都是由感性不断朝向抽象。
至于形成的向具体实存延伸之感,则在于仍站在原意向系列的角度上,
因为这样这些新的价值指向即新的意向就会被看成是原系列的杂多。
意识在发展过程中,并非全都是人的生命义蕴的新的体现,而且还伴随着教条的出现,即意识的误区,教条的三类基本逻辑类型。
这些前面都说了。
概念是对实体某一属性、规律的抽出与明确化,而不是深入发掘,它可以说是分化了的实体具体形态的属性或原则,但不是实体本身的本质。
辩证法也许真的仅存在于主观精神的范围内?即仅存在于“主体自觉哲学的存在”也即“意识化了的原始存在”的范围内!
抽象、概念永远都不能超越体验。
非感觉的作用是直接的实体性的。经过了感觉的作用则不同:
它不是直接性、实体性的,而是必须经过“意识到”这样一个中介环节,如果没有这种“意识到”,这种作用是不会自然发生的。
对立统一规律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思与有之间的相互关系中。
以普遍性、广袤性的“思”为中介,引发了各具体的孤立的“有”之间的广泛联系,产生了各 “有”之间的自我运动与自我发展。
思是各具体的孤立的“有”之间的粘合剂。
蓝莓:爸爸。
绿洲:媚嫔,
怎了?
又倦怠了?
蓝莓:不是,
爸爸。
媚嫔一直在认认真真跪聆呢。
一直照爸爸的规矩直跪着呢。
绿洲:规规矩矩跪直了,跪好了,再一会儿就好了。
蓝莓:爸爸,
太久了,
膝盖疼得受不了了,
坚持不住了。
也不早了,
明天还有课呢。
绿洲:再一会儿就好了。
蓝莓:就心疼、疼疼媚嫔吧。
爸爸。
今晚就到这里吧?
就到这里了,
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