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七年三月初一日,曹寅在奏折中说:“臣已向总督邵穆布将圣训如价贱商议增减平粜之旨传谕,总督邵穆布欣忻遵领,于初四日赴杭州审事,恐其回日尚远,已选贤能官员在江宁料理。臣衙门米现贮仓廒,即可平粜,俟皇上所遣官至日,臣会同商议,价定节出示平粜矣。”当时邵穆布看起来还挺配合的,曹寅也以为只要钦差来了就能卖米了。三月十四日总漕臣桑格到了扬州,开始截留漕米。曹寅说“俟督抚审事回日,议定价值,即行平籴”。但到了三月十九日,已经截留湖广漕米十万石,还没有出售,曹寅又说“亦俟总督、巡抚议有定价,一同平粜。”到了下个月,闰三月十二日,曹寅说:“臣衙门之米,已于本月初六日出示开粜,比照时价可值一两。臣因仰体皇上爱民至意,减价八钱,巳经平粜。”而“督抚之米,因各处米价未定,尚未开粜。”可见他放弃了跟督抚一起议价,自己先把手中的米卖了。直到四月初一日他才说:“各处平粜之价,总督巡抚已定九钱。各处所粜时价不等,大约不出此数。”
当时大岚山张氏兄弟起义,太仓一念和尚起义,朱三太子三个案件都在杭州审理,审案官员有6人,分别是两江总督邵穆布,江苏巡抚于准,浙闽总督梁鼐,浙江巡抚王然,杭州将军,还有一个专门派来审案的钦差户部侍郎穆丹。梁鼐在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初八日,给康熙写了《闽浙总督梁鼐奏报大岚山即四明山并朱三太子踪迹折》,然后曹寅也在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十二日,写了《浙江审事略》,是梁鼐奏折的简略版,里面有自己的看法:“所有浙江三年前已犯之案何子奋者,自称系朱三太子之次子,当时官员懦弱,含糊不审……实系罪魁,地方官不行严审处置。以致蔓延牵连。”这在现代政府行文中,是很常见的现象,一篇公文可能主送领导A,又抄送领导BCDE。清代虽然不一定形成现代这种规章,显然也存在同样做法,梁鼐的奏折,主送给康熙,同时也抄送曹寅,从杭州送到扬州需要时间,所以梁鼐和曹寅的奏折有4天时差。若是曹寅派个密探在杭州探听案情显然是不合适的。曹寅的奏折主要告知康熙他已经了解的情况,并分析指出地方官以前存在“含糊不审”的问题,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