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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西方哲学史》(十九) ...

  •   概括

      1.19世纪还有一种不取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哲学的任务是对经验主义的方法进行提炼,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

      2.边沁提出功利原则、功力计算等,即行动的正确性可以通过考量关于该行为所带来的快乐七个因素准确计算。这些因素是快乐的强烈性、持久性、可靠性、邻近性、多产性、纯粹性、广泛性。

      3.边沁拒斥政府的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理论,认为功利应该是法律和道德形成中的指导原则。政府应当掌握在人民的手中,而不是为个人利益服务。

      4.法律的目标是既要避免主要的恶(比如盗窃),又要避免次要的恶(比如成功强盗传递出盗窃很容易的讯息)。

      5.只有基于功利主义,惩罚才是正当的,因为功利主义提供有用的惩罚,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

      一、边沁的生平

      1、边沁主要是一个改革家,哲学方向建立在英国经验主义基础上。早期受到洛克、休谟等人影响,抨击过《独立宣言》毫无根据地预设了自然权利的概念,等等。直到逝世都是富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

      2、边沁的作品有《政府片论》《为高利贷一辩》《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为宪法请愿》《关于议会改革的问答手册》等。

      二、功利原则

      1、边沁认为,人们受到痛苦和快乐支配,力图趋乐避苦是事实。
      他由此提出功利原则:“它无论赞成或反对任何行为,所依据的都是那些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可能增长或减少幸福的倾向。”
      只有快乐和痛苦给了我们行为的真实价值。归根结底,我们关心的都是幸福的最大化。

      (一)约束
      1.边沁区分了快乐和痛苦得以产生的四个根源,认为这些根源是我们行动的原因,他称之为约束,包括物理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约束。
      比如一个人财产毁于火灾,如果是他不小心,就是物理约束的惩罚;如果是由于地方司法判决,就是政治约束的惩罚;如果是邻居厌恶他不给帮助,就是道德约束的惩罚;如果是上帝生气来表明他的罪恶,就是宗教约束的惩罚。
      在这些领域,促成行动的原因都是痛苦的威胁。

      2.立法者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有利于增进社会的幸福,而什么样的约束最有可能带来这种增进。
      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只有带有约束时,才会感到有如此行事的义务。
      义务不意味着不加界定的责任,而是当一个人不服从规则会遭受到的痛苦。

      3.康德认为道德在于有正确动机,边沁截然相反,认为直接依赖于结果。此外,边沁认为,一般来说法律只能惩罚那些现实地带来了痛苦的人,无论他们的动机是什么。

      (二)苦乐计算
      1.每个个体都想避苦趋乐,但快乐和痛苦也各有不同,因而有不同的价值。

      2.边沁认为快乐痛苦的单位是份额。
      快乐的大小取决于快乐的强烈性、持久性、可靠性,以及临近性。如果我们考虑结果,就要加上多产性、纯粹性(是否会伴随痛苦)、广泛性(影响多少人)。
      边沁感兴趣的主要是快乐的量的方面。

      三、法律和惩罚
      (一)反对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理论
      1.在边沁的时代,政治权威和决策的主导观点是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边沁认为,功利主义才应该是主导原则。

      2.社会契约论假定统治者和公民之间有契约,统治者承诺恰当的统治,公民承诺服从。

      3.边沁认为并非如此,国王恰当治国的职责是基于功利,而不是某种契约承诺。有四种情形展现了快乐而非承诺是统治职责的基础。
      一,国王可以在契约权力范围内行事的同时,制定直接违反人民幸福的法律。
      二,即便遵循现有法律,国王也可能找到让社会不快乐的办法。
      三,即使国王以快乐为目标,也可能通过违反法律来达成。
      四,国王的一次违规行为不会失去公民的服从。

      4.捍卫自然权利的人通常认为这不是政府创造,而是出生就有,政府无法剥夺。但边沁认为,所谓自然权利是无效的,唯一有效的权利类型是合法的权利,即政府通过立法过程颁布的法律为自己创造的权利。
      “除了法律权利之外,没有其他权利——没有自然权利——没有先于或高于法律所创造权利的人类权利。”

      (二)法律的目的与惩罚

      1.立法方式首先是衡量一个行为的损害,这种损害在于后果,即造成的痛苦或危害,这必须制止。

      2.法律考虑的是增进社会的总体幸福,一个犯罪行为就是一个明显有损于社会幸福的行为。功利主义的作用在于对行为进行分类,确定什么行为是、什么不是适合于由政府来规范的东西。

      3.“一切惩罚本身都是危害”,所以惩罚必须是在达到某种更大的总体幸福上“有用”的,如果它的效果只是增加更多痛苦份额,就不具有合法性。

      4.四种具体情况下不应该施加惩罚:
      一,惩罚是无根据的。
      二,惩罚是无效的,即不能防止一种损害行为。
      三,惩罚没有益处或花费太大。
      四,惩罚是不必要的。

      5.边沁对于惩罚的规则:
      惩罚必须足够重,超过罪犯从罪行中获得的好处。
      罪行越大,惩罚越重。
      惩罚应当具有可变性和适应性。
      惩罚的力度不应大于使之生效所需要的最小量。
      一个罪犯越不容易被抓住,惩罚越大。
      如果一个罪行属于惯犯,惩罚就不仅仅超过这一直接罪行,还要超过未被发现的罪行。

      四、边沁的激进主义

      1.边沁认为贵族社会败坏了功利原则。掌权人不想要大多数人的幸福,由于只代表一个阶级,他们的利益会和政府的正当目的发生冲突。

      2.如果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不可能在君主制下达到,但是民主制可以。“所有的政府都是一种巨大的恶”,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是用恶来防止更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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