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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第 30 章 法院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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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湘省乌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青松,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案发时系湘省博物馆副研究员。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李青松受湘省文物局及省博物馆委派,成立考古工作队,并担任考古工作队队长,前往湘省苗镇浣溪村境内一处古墓葬进行考古发掘工作。
2008年10月10日晚,即考古工作队完成考古发掘工作,准备返回省里前夜。当日晚8:40分,据证人周槐所述,被告人李青松携带一瓶白酒来到被害人王坤、黄强所居住的简易帐篷内。三人坐定,正准备喝酒。8:45分,被告人李青松独自进入古墓墓室内查看。8:50分左右,只听墓室内一阵轰然倒塌之声,被害人王坤、黄强及证人之一的周槐闻声,慌忙进入墓室内查看。只见墓室内本应树立的一块石碑,已倒于地面,碎成一堆砂子。被告人李青松默默蹲在那堆砂子之前,不发一言。
9:35分左右,被告人李青松匆忙离去,不知所踪。
10:10分,被害人王坤毒发,死于墓门附近,身旁有其遗落的手电筒。现场勘查确认尸体未被移动,系第一案发现场。
10:15分,被害人黄强毒发,死于简易帐篷内。现场勘查确认尸体未被移动,系第一案发现场。
2008年10月11日上午7:30分,公安机关接到证人周槐报案,立即出警。同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封锁、勘察、取证。
8时许,公安机关于浣溪河岸上将犯罪嫌疑人李青松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搜身,并在其身上搜出古墓内的随葬品,大齐通宝钱模一块。经查验,钱模上只有犯罪嫌疑人李青松的指纹。
根据被害人王坤、黄强的尸体检验报告显示,两名被害人均因饮入有毒白酒致死。经警方反复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两名被害人系出于好奇,擅自使用古墓里随葬的有毒酒器饮酒致死,排除了犯罪嫌疑人李青松所携带的酒是毒酒的嫌疑。但犯罪嫌疑人李青松系省博物馆副研究员,曾多次领导、参与、指挥过古墓的考古发掘工作,工作经验丰富,又是此次考古队的队长,因为他工作上的疏忽大意,致使两名被害人致死。对于两名被害人的死,犯罪嫌疑人李青松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现本院宣判如下:
被告人李青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李青松犯破坏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青松犯盗窃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青松有期徒刑10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省乌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湘省乌有市初级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