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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章相关背景 ...

  •   “人语低”是“不敢高声语”的变体,出自唐李白《夜宿山寺》
      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
      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
      关于“圈地”
      圈地是由八旗官兵以旗为单位在各地进行的;圈地之后,土地将按照八旗官兵旗中的地位分配。

      圈地令是清朝入关以后为掠夺土地而颁布的命令。顺治元年(1644)颁发,康熙二十四年(1685)废止。清朝入都北京后,为解决八旗官兵生计,决定强占北京附近的土地,遂下圈地之令。顺治元年十二月规定,近京各州县汉人无主荒地和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的遗留土地,除存活的主人量口给与外,其余全部予以圈占,分给东来诸王兵丁人等。四年,由于原圈地内“薄地甚多”,东来八旗官兵日增,无地耕种,遂于近京州县内,不分有主无主土地,一律拨换原圈薄地。康熙八年清政府又决定圈占张家口、东虎口、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山海关外的旷土,拨给八旗官兵。根据上述命令,旗人携绳骑马,大规模地圈量占夺汉人土地。很多农民田地被占,流离失所,饥寒迫身;有些汉人地主为求得政治上的庇护,还带地投充。土地圈占后,八旗贵族和官员、兵丁,按照各自地位高低及所属壮丁多少,分得数量不等的土地。其大部分落入了贵族和官员之手。圈地主要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今北京、河北北、中、东部及辽宁西南部地区)进行,圈占总数达十六万多顷(一说十九万多顷)。驻防外地的八旗在山东、山西、陕西、江苏、宁夏等地也进行过圈地,但规模较小。圈地给汉族人民带来极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门,背乡离井,因此纷纷起而反抗。社会秩序动荡不安,迫使清朝统治者从维护其长远利益出发,在圈地令不断发出的同时,也不断发出停止圈地的命令。顺治四年,大规模的圈地已停止,但零碎的圈地、换地、带地投充仍不断发生。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作出永远不许再圈的决定 ,圈地至此最后停止。

      关于“逃人”,这个是和“圈地”紧密相关的概念,所以一并放在这儿
      逃人指清初脱离主人在逃的农奴或奴仆。满洲社会在入关前后发展到了封建农奴制阶段,八旗王公贵族拥有大批的农奴和奴仆,八旗兵丁也有少量的农奴和奴仆。农奴或奴仆的来源主要有四:①战争中俘虏,以占据辽沈和入关前对明作战时俘获的壮丁为多;②买卖的人口,入关前后均准满洲买卖人口为奴;③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婢者;④投充人,畿辅之民或害怕圈地,或为逃避赋役,被迫携带土地,投充旗下。这些农奴和奴仆没有人身自由,也极少有独立的经济,过着非人的生活。农奴在皇庄、王庄、官员庄田上种田、牧马,承担沉重的地租和繁重的差徭,称为“壮丁”。奴仆从事家内杂役,或者随主人上阵出征,或者出外贸易。他们不能任意离开主人,主人可以对他们非刑拷打,任意虐待,有被打死的,有被逼自杀的,迫使一部分农奴和奴仆展开逃亡斗争。顺治三年(1646),“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清世祖定录)卷 26)。顺治十四年一年内逃人几乎达到 3 万。康熙二十七年(1689)逃人仍有 8800 多人。农奴和奴仆大批逃亡,并且带走大量牲畜、农具,使八旗贵族在短期内无法恢复庄屯的农业生产,给农奴制经济以沉重打击,也影响了八旗的兵源。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制订了严厉的逃人法。顺治三年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清朝文献通考》卷 195)顺治六年十二月,特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案揖捕。逃人法是以严惩窝主为重点的,恶棍诬告,贪官诬指,牵连治罪,引起社会动荡。这样不但不能制止逃亡,反而“穷治愈力,逃者愈多”。奴仆逃亡使得封建农奴制解体,八旗贵旗庄屯生产向租佃制过渡,八旗士兵的旗地开始典卖。在这种形势下,逃人法放宽了惩治,康熙三十八年将督捕衙门改为督捕司,改隶刑部,终岁“不治一窝隐之罪”。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4章 第四章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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