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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5-02-27 【离经叛道 ...

  •   前言:
      这个问题是在思考“女权”问题时逐渐清晰起来的。但因涉及的问题不止“女权”,故单分一篇出来。

      (一)不想维护的某些“女性权利”
      网上诸多批判“女权主义”的言论中,有一个问题时常让“女权主义者”自己也要矛盾起来。
      反“女权”者举例,说“女权主义”者们整天要反“传统”,反的却只是“不利于女性的传统”,比如女性在家庭关系中的“三从四德”一类,而那些结婚要彩礼啊、男方必须买房啊等等的社会习俗,却被默认或者无视了。由此得出结论,说“女权主义”者其实只是追求“利己”而已。
      “女权”者们被如此指责,也觉得委屈。比如曾接触过的某一群女权主义者们,她们本来就是反婚的。这些“传统”婚姻关系中鸡零狗碎的利益分配,却要变成攻击她们的借口,实在可厌。
      而另一方面,这些“女权”者们对此“权利”的不热衷,也成了部分“女性”攻击女权主义的借口。“不是说保护女性权利么?怎么我们的这些权利你们就不保护了?就因为你们反婚,所以就不保护婚姻中妇女的权利了?自私自利!”
      “女权主义”者们反驳:凭什么要为了你们的权利斗争啊?你们讥讽“剩女”、逼人结婚、嘲讽未婚、不婚女性的时候,有考虑过她们的权利么?

      由此展开,斗之不休。
      出师未捷先内斗,长使英雄泪满襟。

      若论情感立场,我是站在那些“女权主义”者那一边的。
      尽管也常说些“维护女性权利”之类,但在这一些“权利”上,总觉得味道有些不对,完全不想维护。
      与之相类的、不想维护的那些“女性权利”,还有“大房”斗“小三”的正义性,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优越性等等。
      因为这些都涉及“婚姻”模式下的女性“权利”(针对男性)或“特权”(针对婚姻外成员),我曾以为自己反对的是传统模式下的“婚姻关系”。
      但后来在另外一些事情上,不只是“女性权利”的问题上,发觉自己同样有“好像没法同情这些弱者”的倾向。

      前几天,浪子微博里提到了“依附”关系,很多疑问困惑,豁然开朗。

      (二)依附式社会关系
      依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与传统“政治”书上所描述的“剥削”关系不同的是,这是一个双方合同。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合同双方的获利可能并不平等,但至少是互有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系。
      设定甲方为被依附者,乙方为依附者。“国里国气”的人们津津乐道的“传统”婚姻关系中,甲方为男性及其家族,而乙方为女性。
      “传统”的婚姻关系,及社会秩序,设定的“依附”合同,虽然是“对女方不公平”的,但“不公平”也并不意味着此合同中只有乙方对甲方的义务,以及甲方对乙方的权利。
      这个“依附”合同,大略说来,乙方所提供的“义务”,是种种“妇道”,包括身体、生育、打点家务、孝顺公婆等等;而其在此合同中所能得到的“权利”,则是包括男方提供彩礼、住房、养家等物质条件,并保证合同中的“乙方”相对其他未签定合法合同的人有一定优先权,俗谓“大房特权”。
      而甲方在此合同中所获得的“权利”,则是获得对乙方的支配权,包括身体与精神。即使到现在,这种潜在的“支配”权依然存在,否则何以家暴致死女性后,男性最高被判七年?

      那些我无意支持的“女性权利”,归根到底,是以此依附合同为前提建立起来的“权利”。那些“诉求”,事实上只是对此合同的部分修改,或者是增加此合同的执行力度。
      比如强调女性在生育、家务方面的付出,责备男性的付出并没有舆论宣传或男性自以为的那样多,责备《新婚姻法》中对非婚生子女太好于是婚生子女利益受损,责备《新婚姻法》降低了男性找“小三”的成本等等。
      尽管在这些控诉中提出的女性真实“权利”受损是实情,对此合同的“不公平度”的讨论是实情,但……这些控诉,所“求”的是什么?
      她们要“求”的,不是保护婚姻关系中的两个“人”,而是这段关系,或者合同本身。

      倘若对合同不满意,那就不要签好了。一面想要签合同,一面又责备合同不够公平合理,所为何来?
      所以真正的矛盾,并非来自“合同双方”,而是导致合同双方不公平的背景。

      (三)依附关系的社会与个人背景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是什么样的背景,导致了这种不公平合同的产生及延续?
      或者换一个问法:是什么样的背景,使得即使被合同“不公平”对待的女性,依旧选择要签定这样的合同。

      我用了“选择”,而是“被迫”。
      在前面某一篇“离经叛道”里,已经讨论过这一点。
      那些“被逼无奈”以及“别无选择”,归根到底,是经权衡之后,没有更好的选择。
      将其定性为“选择”,并没有要因之去“责备”签定不公平合同的女性,而是想要强调一点:在这个依附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女性作为乙方,是主体,而不是单纯的客体。

      国里国气的“传统”里,女性被限制外出工作,又不能继承遗产,因之阻碍乃至阻断了女性独立的道路。在“没法养活自己”的前提下,只能签定一个合同,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代价,换取一定的物质乃至精神补偿。
      这种依附关系产生存在的大前提,是乙方独立的权利被剥夺。
      整个链条大致如下:提高乙方独立的成本,然后乙方选择依附,然后在依附关系中再一次确立乙方是非独立的,进一步提高乙方独立的成本。

      在这个合同中,作为乙方的女性,独立的权利,是能够经由教育获得足够的养活自己的能力,也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获得可以养活自己的工作。也即“女权主义”者们经常会提到的教育公平、就业公平。
      这一系列“公平”或者“平等”,最终追求的,是降低乙方独立的成本,从而在上面提到的链条中,斩断最初的“因”。
      所谓“自由”“平等”,所寻求的,并非增加某一选择的利益,而是降低其他选择的成本。

      作为一种“选择”,自然是择其利者而从之,其不利者而弃之。
      而“利弊”的斟酌,归根到底,是个人化的。
      即使在社会大环境中的独立成本逐渐降低,也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会以独立为后盾而谋求到更合理的、非依附的合同关系。
      也即:依附合同的产生,除社会背景之外,还有个人背景。

      (四)能力与选择

      在上面的“独立”权利中,多次提到过“能力”。
      与之相关的,时常会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能力与独立是正相关的。只有拥有足够的能力,才能获得独立;而不独立的人,都是能力不够。
      在家庭主妇与职场女性孰高孰低的争论中,经常会歪楼。一方说“你们是没本事才要当家庭主妇的”,而另一方则举例反驳:“谁说家庭主妇能力就一定不够的?”闹到后来,多半就要互扣帽子,越扯越low。
      姑且不说无论何种选择皆是人的自由、都该受到尊重这一点,单论这里的争论。逻辑上,就犯了许多错误。

      第一,婚姻不等同于依附合同。尽管在“传统”以及“宣扬传统”的环境里,社会舆论与期待的平均值,使得婚姻与依附关系两个概念的重合度相当高。但统计学的数字对于个体行为而言,完全不具有任何意义。以“这个社会上的婚姻大多是怎样”为论据,试图证明“所以现存的所有婚姻都是这样”,本身就是个逻辑错误。
      第二,能力高低与依附与否,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单调函数。“能力高”,固然可能有更大的机会“独立”,但独立还是依附,最终是两种选择的“比较”。选择“依附”的人,并不证明他/她们的能力一定弱于选择不依附的那些,只是在他/她们的价值判断中,“依附”更有利。
      第三,利益与成本,不只是物质问题。尽管物质方面的衡量,在统计意义上,占了很大分量,但具体到个人,却未必都是因为物质。除了物质,还有精神,名声,情感等等。非物质性的依附,对很多人而言,也是迫切而现实的存在。

      综上,不管是选择做职业女性,还是家庭主妇,都是个人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不应该被扣上奇奇怪怪的帽子。
      而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这两者的互相攻诘也很没道理。做为两种不同的备选项,增加其他选项的利益(或减少成本),才有利于自己在当前选项中争取更好的、更公平合理的合同。
      比如,单身职业女性的生存状态变好,家庭主妇们就有更多的底气要求自己的权利。若合同太过不公平,就掀桌嘛,反正其他选择也不坏。

      当然,事实上,这种为了另一种选择争取利益的情况,并没有发生。
      恰恰相反。
      很多已婚女性也参与到“剩女”可悲的舆论大潮里来。短时间来看,似乎进一步证明了她们“结婚”这一选择的英明神武;可稍稍把目光放远一点,就会发现,她们的努力,进一步增加了不婚、离婚这种选项的成本,从而使她们自己的路也越变越窄。

      (五)雪上加霜式道德

      在本文开始,曾表明立场,对于上面曾提到的许多“婚内女性”权利维护,并不怎么积极。这似乎与上面提到的职业女性与家庭主妇“互助”式逻辑不符。
      这当然是错觉!
      作为一个逻辑严谨的人,我怎么会犯这种错误哩?

      回到“女权”,或者说“性别平等”的大前提上来,我们所期待的社会进步,是能够给人们更宽广的道路,而非更窄。
      使想独立的人能获得独立,期待自由的人获得自由,要求平等的人获得平等。
      不只是弱者,不只是受害者,不只是女性。

      在人们对于现行婚姻,或者婚姻法之类不满时,认为这个制度或者秩序不够合理时,我们需要做的,不是把一个狗洞挖得更加宽广,而是努力开辟能容人进出的门。
      防止莫名其妙膝盖疼的人上纲上线乱扯,解释一下:狗洞,不是指婚姻,而是指不公平的婚姻制度。倘若认为自己的婚姻是公平合理的,那就是为人进出的门了。

      互取所需的依附关系,或许是稳固甚至更稳固的,但这并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
      对于完整的、自尊的“人”而言,独立是一项基本需求或要求。
      “独立”,并非是孤立。只有独立的人,才能谋求合情合理的关系。
      所以,除“家暴”这种无论何种社会关系下都不应该被允许的存在之外,其他婚姻内部矛盾、权利斗争之类,在我看来,对于“独立”这一目标,并无帮助。
      甚至恰恰相反。
      不改变依附本质的增加权利,是短暂而脆弱的。
      唯一看似长久,或者说被历史证明长久的“权利”,是比较虚无飘渺的、非物质性的,也即“名声”,或者换个说法,“道德”。

      我反对这种道德,以及道德教化。
      道德赞美,或者说“名声”,似乎是对物质受损的人进行精神补偿,从而实现公平公正。但事实完全相反。

      比如,对婚姻中奉献牺牲的女性进行赞美。
      表面上,是让受损害的获得补偿,是增加了她们的权利;而实质上,长远来看,对于这类“正能量”的赞美,增加了“非正能量”的成本,使得“不奉献牺牲”成为一种高成本的事,从而逼迫更多女性必须牺牲。
      结果是一座座牌坊建起来,更多的、成千上万的人被逼死。
      旌表牺牲、奉献、忍辱、退让,是一件很无耻的事。
      把受损害的人捧上道德神坛,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真正的“公平”,不是让受损害的人觉得这样做也有“益处”,而是“不这么做也没什么害处”。

      “道德”赞美一样东西,是以评判性的结论,加之相应的名利差异,劝导大家都这样做,而将其反面视为“不道德”。
      宣扬道德,本质是一种控制手段,与真理无关。
      赞美受损害者的牺牲奉献,并不是真的“补偿”,而是在掉落悬崖的人脚下挖一个深坑,让他/她觉得自己相对而言还爬得挺高。
      或者,说得更刻薄一点,是把人当猴子耍,朝三暮四故事里的猴子。

      不幸的是,成为“大众”的人,与猴子的智力差别,真不大。
      越是“受害者”,因为受到损害而心理不平衡,越是要找一个平衡出来。
      他们会亲自努力在脚边挖一个坑,好把其他人把坑里推。
      所以,我们经常看到,越是被不合理秩序伤害到的那些人,越是想把人往这个秩序里拉,越是想把这种伤害解释为大宇宙意志般的无奈,甚至美化为道德或名誉。
      比如,越是家庭不幸的已婚女性,越是鄙视“剩女”,并积极努力劝人结婚。

      所以,我反对道德教化,也不打算参与道德审判般的扣帽子活动,诸如猪女、小三、直男癌、绿茶婊、凤凰男、心机女、拜金女、屌丝……之类。
      这些游戏,不利于保持或提高人的智力水平。
      我更希望,把“人”,从所谓“正确”的、“道德”的枷锁里释放出来。
      有“人”,然后谈其他。

      (六)兵法之《女诫》
      因为说到将“受害美德化,牺牲伟大化,受辱名誉化”,不得不提某部名传千古的著作。
      《女诫》。

      在有关《女诫》的讨论中,很多“你们不懂”型的人,时常语重心长的指出,这本书的写作目的及写作背景,试图洗白之。
      比如,写作目的,是班昭写给家中后辈哒,是长辈为了晚辈“好”的一番慈训。
      比如,写作背景,是针对当时宫中女性参政弄权的“不良风气”哒,是深具大局观的见微知著、远见卓识,也是与当时整体社会背景相契合哒。
      在“支持”《女诫》的人中,不乏自认为了知世情、成熟理智的……女性。
      她们认为:在古代那样的背景下,《女诫》所提出的种种行为规范,确实是“为女性好”的,可以使她们避免更大的伤害。
      与之相映成趣的,是近几年女性网络文字的风向,从前些年求自由独立平等强大的路上一转,变为“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具体表现,比如写到某女“穿越”到古代,就处处讲规矩,拿“规矩”去嘲讽想斗争的人,比古人还古人;而即使不“穿越”到古代的,即使是“现代”社会背景的,也会语重心长的说“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然后把“服从当前社会秩序”当成一种特别值得赞美的聪慧机智的行为。
      (嗯,加一句:把服从当前秩序当成正确机智的,不只是女性网络文学,男性亦然。)

      既然是“在当前秩序下怎样才能增加收益”的指导书,那么《女诫》的正确打开方式,难道不是把它当成一本兵法攻略来看么?当成思想道德读本却是闹哪样?
      这本书,真正的“题目”,难道不应该是“八一八我怎么斗智斗勇对付这个奇葩的社会与家庭”么?为什么变成了“作为一个过来人,姐来教教你们该怎么作人”?
      在不合理的社会背景下,寻求怎样“活下去”,并不可耻。毕竟求生是生物本能。
      但为求心理平衡,将这种“活下去”的种种行为,美化为“不这样做都是坏人”,并且打击那些不肯服从的、或者没有必要以这种手段活下去的人,是真可耻。
      可耻到让人无法同情。

      把一本攻略,当成圣经,并以之要求别人,是“弱者”最大的罪恶。
      这罪恶,以私欲和愚昧为“因”,以无可逆转的悲剧为“果”。
      因果昭然,报应不爽。

      (七)弱者逻辑

      前面的段落,似乎体现了我对“弱者”的满满恶意。
      嗯,这不是错觉。

      对“弱者”的恶意,并非是对“缺少能力”者的贬低。
      “能力”这种东西,原本有高有低,有被需要有不被需要。这并不影响一个人身为“人”的尊严,也不该影响一个人寻求平等的权利。
      社会进步所追求的“文明”,就是要给“弱者”以平等的权利,独立的可能。以更完善的设施、制度,减少“弱者”,或者“能力”因种种原因受限者(比如身体问题)独立生存的困难程度。
      我很乐意为此贡献自己的力量。
      但,不是保护。

      我愿意守护的,是“人”,寻求独立自尊的“人”。
      不求独立的“弱者”,粉饰赞美依附行为的“弱者”,不在此范围内。

      一部分所谓“弱者”,有种奇妙的逻辑。
      他们对于“文明”的认知,是这个世界对“弱者”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不对“弱者”展示友好同情的人类,都是坏人。
      此所谓“怨天尤人”。
      他们躺在地上,一面指指点点嘲讽那些艰难地往前走甚至往前爬的人,一面等待自己被拯救。
      “可我是个弱者啊!”是他们免于一切尊严与责任的护身符。
      不,我不是在说“胡不食肉糜”,而是在救援未曾来到之前,总不能先放弃努力,更不该强迫别人一起吃观音土。

      随着文明发展社会进步,“人人平等”的价值观逐渐推广,这当然是好事。
      但不求独立但求平等,又是什么鬼逻辑?
      不求强大,但求保护,又为什么这样理直气壮?
      为什么总有一些“弱者”,会那样骄傲的说出“可是你欺负我了?”
      牺牲奉献不代表美德,受苦受难不代表正义。

      我所瞧不上的,不是“弱者”,是“弱者逻辑”。

      (八)Brave New World
      Brave New World,是我现在的咒语。

      自由与平等,或许能被人剥夺,却永远不能被人赋予。
      在寻求“性别平等”,及其他一切“平等”“自由”的路上,勇气是必不可少的。
      要有足够的勇气,才能与自己身上的弱者逻辑斗争,才能与外界试图控制你的“道德”假相斗争,才能展开双臂,拥抱新的世界。

      接受美好的、更有利的东西,或许并不需要那么大的勇气;但与此同时抛下的那些“貌似利益”呢?
      撕掉一张即使不够公平的合同,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损失”,或者“成本”。
      “平等”,不只是权利方面的平等,也包括义务方面的平等。
      当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被破坏之后,原来的甲方,固然失去了对乙方的所有权控制权审判权,而乙方,也同时失去了“可以靠甲方养”的理所当然。
      当“人”本身得到更多重视,“关系”或者“合同”的存在就不再是每一位。则那些增加离婚成本以减少婚姻破裂可能性的诉求,必将失败。
      我们所追求的“性别平等”实现的那天,此文最开始提到的那些“女性权利”,或许都会被扫进垃圾堆里吧?
      一点代价都不付出,就想走进新世界,怎么可能呢?

      而在文初提到的,那些抱怨女性结婚要彩礼啊,认为“男人压力太大”啊的那些人,这个新世界,也是对你们敞开的啊。
      通行的条件,也是要放弃一些“权利”。
      当结婚的益处小于“彩礼”时,男人们也不必抱怨彩礼和养家问题啦。
      谈不拢就不签合同嘛,对吧?

      多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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