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田律》(西汉初):规定“禁民卖铁器”,铁农具由官营专卖,私人打造需官府许可。
·东汉中后期:官营弛废,私人冶铁合法化(见《后汉书·循吏传》),但无专门农具交易律条留存。
·唯一相关条款:《晋书·刑法志》引汉律:“犯冶铁者(私铸)论罪”,但针对兵器,不包括农具。
东汉中后期,西汉以来的铁器官营专卖制度已名存实亡。
·《后汉书·和帝纪》(公元88年):下诏“罢盐铁之禁”,允许民间煮盐和冶铁,但需纳税。
·此后民间私铸农具(含犁铧)属于合法生产,不再适用西汉《二年律令》中“禁民卖铁器”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