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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牢 丰饶之国刑 ...

  •   在奥维克尔斯,除故意杀人罪外,最高刑通常被限于“无限期强制劳役”,其中又分为缓刑犯与实刑犯,分属于不同监区。
      除了缓刑与实刑之别,更根本的区别在于,实刑犯是不得减刑或假释的,他们将在奥维克尔斯第四监区度过余生,如果有合法的事由报告——包括伤人、再犯、袭警或逃狱,第四监区的监军有权将他们当场击毙,当然,也有人自杀,或者被呈上为自杀报告。他们是奥维克尔斯最接近奴隶的一群人,基于他们在行为上摒弃了女神的慈悲,背离了王国法典,几乎没有人会在看过他们的卷宗和审判记录后能够接受他们回归社会,更无人为他们的死亡感到惋惜,够不及严格的以命换命的死刑标准,只能说是女神的最后一点慈悲。
      我要纠正大家的一个误解,很多人觉得奥维克尔斯最阴暗的地方就是第四监区和下水道,事实上,下水道并没有那么可怕。
      得益于制度化的建设官维护责任与清道夫系统的辛勤劳动,奥维克尔斯的下水道也比第四监区要干净得多,将我们兢兢业业的合法公民为城市清洁生活提供的劳动成果,与穷凶极恶的罪犯相提并论,是一种有违丰饶之义的偏见。
      对于终身劳役的实刑犯来说,他们的既有契约,包括家庭契约、雇佣契约与民事契约均会默认被解除或移交,大部分缔约方在非被认定为协助或包庇罪的情形下并不会因犯人受到牵连,这和契约中止条款中的“一方有独立重大过失”的条款相一致,它通常在宣读判决书的结尾处占据一句,“除既有缔约方要求外,剥夺缔约权利终身。”大部分实刑犯的缔约方甚至不会到宣判现场,但考虑到女神的慈悲以及王国法典的《执刑监管环境条例》,有缔约方定期探视的实刑犯通常会因为有监督得到更稳妥的待遇。
      显然,既然没有被认定为协助犯或包庇犯,将对实刑犯的判罚及相应的道德情感延伸到其缔约方是与王国法理和女神慈悲相悖的,我们并不鼓励这种倾向,因而在344年的《奥维克尔斯契约法》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上述的中止情况条款,以防缔约方因过度追责而被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以343年的“柳尔赛尔案”(柳尔赛尔杀人未遂,手段残忍,导致受害者终身残疾,被判处同态复仇及终身劳役实刑,其缔约方长期受到社区孤立与欺凌,街区管理官渎职,在一次欺凌中其女激愤杀人,一审判处死刑,因教会以受害者重大过错为由申诉,二审改判终身强制劳役缓刑,最终于服刑二十年后减刑获释)为鉴,考虑到国民朴素的道德情感,我们在452年的《奥维克尔斯印鉴法》第七次修订追加的《信息保护与缔约知情条例细则》后,将在解约后隐藏曾缔约方的信息。对于缔约方而言,坚持延续契约、探视或表露与一位在监实刑犯的关系是一件承受相当大社会压力的行为,大部分实刑犯终身未得到一次探视。
      在社会心理上,无法盖棺定论解约条款的优劣,它默认了一种无关的状态,也就是退出路径,大家要知道,我们的法律是向“退出”倾斜的,因而如果有人选择了保留契约,无论是出于情感原因也好还是什么,事实上,大部分都是出于情感原因,他们可能与自己的缔约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却在其他方面相当残酷,总之,停留在契约中的人往往会被视为“站在犯罪者一边”,进而引人侧目,它不像辩护人制度,我们的辩护执法官是强制安排的职责,每个执法官某次审判都可能轮岗到那个位置上,即使这位执法官拒绝,也会安排到另一位上,所以这是强制的,而延续契约则不同,因为默认是解约的,所以延续契约成为了一种主动选择,我们的制度允许这种选择,但它其实不被鼓励,因为它与“默认”相对,人们对选择者充满质疑,我想你们也是,“为什么不离开?”“为什么要续约?”“你是不是站在犯人那边?”,我们认为这些问题需要被额外回答,但这的确是他们的权利,这就是制度上的默认与非默认、鼓励与不鼓励之别。
      奥维克尔斯的学科分为三大类,经济与生产学科、文化与艺术学科、以及我们的行政与法律学科。
      三者之间存在一个三角形的层级关系,下层大,上层小,最下层是经产学,最上层是文艺学,而我们政法学在中间。我们承担的是一种桥梁的工作,我们将文化和思想具象为行政与法律执行,将经济与生产实践以规范的形式传递到文化和思想层面,是重要的、介于实践与理想之间的粘合剂。
      我们所讲到的默认与非默认、鼓励与非鼓励,讲到我们的制度倾斜,本质上是在讲我们的意识形态,丰饶与慈悲。我们讲到的这些法条,它以我们的丰饶与慈悲为方向。用神学的说法,我们的法律与公正之神,斯特阿尼亚,是丰饶与慈悲之神,爱弥赫勒斯的护卫,持剑与天平,为祂护航。丰饶与慈悲不仅是我们的国民精神,也是我们的法律精神,今后你们执业抑或是不执业也好,都应该谨记这一点——法律是有倾向的,我们每一次对于法律的讨论、修订或使用,本质上并不是基于某种技术性的讨论,而是在琢磨这个倾向如何被表现,也就是,我们心中有一个天平,有一个默认,我们应该时刻意识到这种默认,并对它保持警醒,这种警醒同时也是一种尊重,我要提醒大家,在344年以前,我们曾经默认过缔约方是可以被连坐的。
      ——摘自王立学院行政与法律学院教授伯伦斯利·特洛尔·莫里恩《刑法学讲义》(标历7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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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告
【规划目录】 卷一·贤者旅行手记 卷二·通用语语言学考 卷三·奥维克尔斯学报文献评注版 卷四·丰饶食记 卷五·博物图鉴 尘世游行所回答的问题是:是什么构成了你? 是你的所见所闻,所学所历,所思所感,所想所爱,是你所经行的一切。
……(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