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边占用了,我就在这边写吐槽吧)
我真蚌埠住现在还有维护入赘制度的了,我寻思着这叫女性主义?合着女性主义=女性的父亲的父权主义是吧?
热知识,初始的氏族制(即所谓的母系社会)是基于实存的血缘(或者收养制这样的虚拟血缘)而非私有制婚姻家庭组织生产和分配的。私有制婚姻唯一产生的原因是现实中人类父系血缘的不确定性,是阶级出现之后高阶级男性压迫低阶级女性的产物。相对应地,高阶级女性无法通过同样的方式压迫低阶级女性①,劳动力再生产效率就低于同阶级男性。也就是说阶级的出现,让原本父系血缘不确定的劣势反而变成了高阶级男性的优势,同时伴随着高阶级女性的竞争失败和低阶级男性的绝种。
(①这里是在同一代内部论的,实操上存在巨量高阶层女性压迫低阶层女性,例如很多高阶层已婚女给儿子娶妻纳妾)
因此,通过制度将非血缘男女进行绑定的私有制婚姻,是宗法制社会(即所谓的父权社会)乃至所有阶级社会的根基。很容易理解,如果没有私有制婚姻让高阶层男性可以通过“雇佣”较低阶层女性实现廉价的生育,高阶层的劳动力再生产就无法形成低成本优势,从而在同阶层内部竞争失败②。
(②这也是母系家族在阶级社会普遍竞争失败,只能存在于边缘和低阶层的主要原因:高阶层女性的生育成本不仅无法通过“外包”降低,而且因为她们自己本身的生产成本高,付出的代价远大于低阶层女性)
而至于真·入赘婚(定义为赘婿改姓入谱,后代均随岳家姓氏,地位与养子等同),属于是父权社会对于宗族私有制婚姻的补充,跟所谓的女性权利完全无关。换言之,正是因为主观上不想/客观上不能让女儿继承财产并参与宗族工作,才需要吸收一个外来无血缘男性通过拟制血缘(名为婚姻实为收养)实现财产的继承和宗族劳动力的再生产。
所谓的赘婿三代还宗,和女性权利的关系很小,主要是侵犯宗族的权利,通常是与养子改姓(背叛养父)归为一类,而非与背叛婚姻(背叛妻子)归为一类。因为非常简单:宗族内同姓女没有或只有极少的财产权(父母还在时未婚女通常没有财产权),并且通常不参与宗族公共事务的决策(已婚的异姓女作为宗妇倒是有所谓的管家权)。讲不好听的,没有实权的同姓女没有维护宗族权利的义务,正如奴隶没有维护奴隶主权利的义务。
从宗族掌权者的角度,招赘的宗族为了防止赘婿反噬,普遍会限制赘婿的基本权利,甚至达到羞辱人格的程度。如果入赘婚真的是普通婚姻的性转版本,那么妻家作为天然的优势方就没有必要限制赘婿的基本权利,正如父权制普通婚姻的夫家反而倾向于让上门媳妇的权力高于未婚同姓女。因为上门媳妇的权力依附于参与公共事务的丈夫,而赘婿的权力并不依附于无法参与公共事务的妻子。
而从同姓女本人的角度,以生育权做非常简单的对比:在母系氏族里,同姓女通过生育行使母权,生育是自主选择;而在父权宗族里,入赘婚的同姓女生育是义务,没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相反,父权宗族的同姓女如果能终身未婚而受本家供养,那才叫有生育权且自主选择了不生育。
(BTW,东大公主行入赘婚的混乱定义属于是某乎上瞎编的,公主和驸马是君臣关系优先级高于夫妻关系;宗法上公主的后代不属于皇族,不符合入赘婚的定义,而且历史上大部分驸马都有妾,公主和驸马的君臣关系通常并不侵犯驸马本身作为宗族同姓男的基本权利)
妇女解放的历史都说明了,只有这两种选项:①直接消灭私有制婚姻(掀桌派,社道路),②消灭生理差异所带来的再生产分工(改良派,资道路)。而既没有掀桌的勇气,又还想用生育换剩余价值,那只能是名义上搞女性主义,实际又双叒叕维护了封建父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