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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开局给秦始皇科普法治思想[直播]》  第4章

网友:明月薄之 打分:2 [2024-05-16 09:56:58] 来自河北

(先叠个甲,本人政粉,没必要黑秦)睡虎地秦简确实有遇雨失期酌情处罚的内容,但针对的是一般服徭役的人,陈胜吴广是戍卒,不适用于这一条,失期当斩也不是秦朝特例,汉朝也有这种情况,元狩二年张骞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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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作者回复 [2024-05-16 11:09:11] 来自广东

等我整理一下下,把引用贴上去,秦律关于不可抗力有规定“水雨,除兴”,另有其他一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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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明月薄之 [2024-05-16 13:15:49] 来自河北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这条所说是普通徭役,请注意最后“除兴”之“兴”,一般的“兴”,与军事征发即“兴戍”不一样。《工律》 “邦中之
(徭) 及工事官 (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 (假),如从兴戍然。”明显可见,一般的“兴” (徭)”与“兴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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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沉舟 [2024-05-21 01:02:10] 来自陕西

首先,lz所指出的汉朝发生过的类似失期斩的事情,如公孙敖,张骞,赵食其,这些都发生在战争期间,具有明显的军事因素的临时法。
而陈胜吴广所服戍役并非此
1.其尚在行进途中,未正式纳入当地军事编制
2.即使秦汉军中,失期也非所有士卒均当斩,秦汉史书均没有因失期而斩杀所有士卒记载,后世亦有军事失期,治将领之罪的说法。
3.《岳麓秦简(叁)》案例十五“绾等畏还走案”记载了在军事作战中士卒集体临阵脱逃的处理情况,相关释文如下:
廿六年九月己卯……
诊、丈、问:得等环(还)走冊六步,缪等十二步;术广十二步,垣高丈。忌等死时,得、绾等去之远者百步。它如辞(辞)。鞠之:得、文、刍、庆、绾等与反寇战,不伍束符,忌以射死,卒喜等【□】短兵死。畏耍,去环(还)走冊六步。逢包皆以溏(法)焉。有(又)取卒畏奕宸(最)先去、先者次(?)十二人,完以为城旦、鬼薪。有(又)取其次(?)十四人,耐以【……】□口般(系)。它县论。【……】
可知,对士卒战斗中集体临阵脱逃这样的行为,秦律都是按照步数等程度区分罪刑而非一律死刑,以此推知,失期应是按不同程度划分才能体现与此案一致的立法精神与立法逻辑。
4.秦律中,士卒犯错,负责的军吏需承担连带责任。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货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货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赏二甲。④136]
倘若陈胜等人适用失期皆斩的军法,两位熟悉法令并率领戍卒、负有首要责任的将尉应该焦虑惶恐,岂能有饮酒至醉的闲情雅致。
陈胜等人声称“会天大雨,道不通”,但从起兵后立即攻大泽乡和蕲,然后挥师西进,同时又“令符离人葛婴将兵徇蕲以东”来看,当时由大泽乡往东、西方向的道路似乎并未断绝。如果将尉与屯长们明知失期当斩,即便不选择逃亡,也应该绕道赶期,岂会坐以待毙。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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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沉舟 [2024-05-21 01:17:49] 来自陕西

叠甲:不排除二世改法因素,不指责陈胜、吴广等人行为,不否认“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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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网友:玄铁板砖 [2024-05-26 12:34:26] 来自湖南

对的,陈胜吴广是兵卒,并不适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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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成:2024-11-09 06:04:25 反馈 联系我们@晋江文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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