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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绛玉珠(黛玉同人)》  第1章

网友:datuozy7910% 打分:2 [2009-09-15 14:51:08]

查了一下资料~~
林家是四代单传,那么林如海死后就应该没有血缘近的本家同宗可以继承,属于户绝,所有的财产都归唯一的在室女林妹妹了。
8过,在封建时代,在室女是被视为没有行为能力的,亲戚之流在“照顾”的同时中饱私囊太容易了。而出嫁之后,财产就归夫家了。改嫁的话,女方连嫁妆都不能带走的说。要是不幸做了寡妇,下场可以参见祥林嫂!
所以,林妹妹要想保住自己的财产,最后还是趁着父亲在世的时候赶紧招赘一个吧!!
时间还早,可以来个正太养成!亲手调教出一个合心意的丈夫O(∩_∩)O哈哈~

   

[1楼] 作者回复 [2009-09-15 18:21:14]

那个,大大,哪里查的资料,推荐一下如何?
谢谢送花,么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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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网友:datuozy79 [2009-09-15 20:34:16]

额~~
大人百度一下在室女+继承权吧!
要不找一本中国法制史一般也能找到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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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datuozy79 [2009-09-15 21:50:18]

简单8一8,中国封建社 会中妇女的悲惨地位,用一个词总结,那就是“附属品”!用一句话概括的话,就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封建社 会中,如果一个女人没有父亲、丈夫或者儿子可以依靠的话,就好比没有根的浮萍,命运没有一点保障,更别说守住手里的财富了。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法定继承人。直到唐代,对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以部分承认。
唐代《开元令·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 。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部分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亦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至元代则明确规定户绝,女可继承,也就是说享有绝对的继承权。。
然而不幸的是,到了明清时代,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较之前代大大削弱了。明律是这样规定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的,“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也就是只有在户绝的情况,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可见在非户绝的情况下,未嫁女还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倒霉的史湘云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她父母俱亡,作为女儿的史湘云是一文钱也得不到的,家产全都归她的叔叔所有。将来能不能得一点体面的嫁妆全看叔婶有没有良心了。
相比之下,林黛玉能遇到四代单传的户绝家庭,不能不说是一种幸运了。
再说“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开成元年《敕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 。元朝的妇女,一般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章·户部》“五弟兄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但对于改嫁的妇女,其随嫁妆奁“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随身搬取!!!
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 …… 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 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作出 “ 合承夫分 ” 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清朝基本承袭明制。
也就是说在万恶的封建社 会,妻子只能听从丈夫的,哪怕他吃喝嫖赌,典房卖地。寡妇要是有儿子守着还好一点,比如李纨。如果没有儿子,就要小心不要遭到祥林嫂的待遇,如果被人逼着改嫁了,那么所有的财产都要跟你说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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