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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妻徒刑》 第2章
第1章:回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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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施工中
第68章:施工中
第69章:施工中
第70章:明段案(8)
第71章:明段案(11)
正序
啧啧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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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这里不得已想要唠叨一下,我尽量清晰明了有层次。
一、本次唠叨的起因
今天收到读者在本文前两章内的连续吐槽评论,认为我设计的关于回避的情节不合法,原因是,回避制度说的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宋情是辩护人而不是当事人,所以她和谢染有特殊关系并不适用回避情况。读者语气比较自信,仿佛作者刑诉没及格。
鉴于这个回避情节是本文第一个重要交锋,而本文又是号称基本建立在真实司法制度之上的,所以不解释一下的话,之后可能还会有很多类似情况发生。
二、作者做出本次交流的价值基础
1、作者特别欢迎大家对文章进行任何方面的质疑和建议,只要是动机和表达方式都正常就好。
2、本文的司法制度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目前现实基础上的。如果本文的司法制度也架空,那我觉得做这个讨论就没有必要。
三、关于“当事人”与回避条款的具体解释
首先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体会,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控辩审三方清清白白,这样结果会公证一些。那么用一般人的逻辑思考,一个法庭上任何两方里有人背后有PY交易,肯定都不是公正的,都应该回避。就比如说,法官和检察官有猫腻,法官和律师有猫腻,律师和司法鉴定人员之间有猫腻,那肯定都会不公正嘛。如果法律的规定连咱们普通人这种朴素智慧都达不到,那要它何用。
那么法律里面为什么会限定成“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呢?
因为断章取义呀。
这第四款,叫做“兜底条款”,就是说,它前面还有三款,具体规定了几种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是应当回避的情形千千万,三款怎么可能全都概括下来呢?所以这第四款的意思是:除了上面三种情况,其他的不公正的情况,会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也要回避。
这样说是因为,比如法官和检察官是邻居,这种虽然他们也有关系,但是关系很淡,我们实际操作的时候就可以说它“不涉及当事人权益”,如果关系非常PY非常猫腻,那我们就可以说它“涉及当事人权益”。说白了,就是为了实际操作的时候好用。
法律里面有超级多类似的“兜底条款”,大家去翻刑法典的话,会发现几乎每一种具体的罪名,最后一种情形都是“其他”,也就是说,立法的时候没想到,没有具体写下来的情况,如果审判的时候法官觉得,哇,这个操作见所未见闻所未闻,但是本质上它就该属于这个犯罪,那么就可以归为“其他”来定罪处罚。所以吧,兜底条款非常好用,弥补了很多立法缺陷,但也正是因为兜底条款很多时候都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所以也给法律适用留下了很多灰色地带。大家客观来看就好。
四、本次抬杠的引申思考
1、关于文中有看似不合法的操作时是不是违背了现实背景
显然不是。
人类的历史是由故事构成的历史,而故事,也可以被称为“搞事情”。搞事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完全打破社会规则地搞事情(比如杀人放火),另一种是主角戴着法律的脚镣,在框架内搞事情,这种属于钻法律空子。而这些空子,大部分正是上面所说的那种“兜底条款”造成的。
人类的故事,大多数都属于第二种。如果连第二种都不搞,那么所有人的行为都会符合同一套逻辑——法律。那样的结果就是,每个人都是可预测的,我们不再是动物,而成为机器人。本文为了宣扬真善美(x),不会让主角搞第一种事情,而是一直搞第二种。
2、想对法学生们分享的一点感悟
法条很重要,但人类本身更重要。我之所以会这样激动,来写这么长的一篇评论用以回应,就是因为那位读者的表现刚好踩在了本文想要表达的一个点上面。
作为法学生,如果被法条控制住而不去关注生活,那还不如当个拥有一般人法感情的普通人,那样世界会更美好。
五、重要重申
虽然这篇评论让我看起来很不经怼,但我其实非常欢迎大家来怼我。这次只是因为,如果不详细解释的话,对方比较自信且繁复的吐槽可能会对其他读者造成误导。只要是表达方式正常,抱着平等交流的心态来给我提意见和问题,我真的都非常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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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第一次看这文,我正好在自学法考,学到了回避那一章,觉得回避能展开这么详细,真心佩服。(法考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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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职场文杠精本精一般都很多,这才第二章呢,大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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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好看好看好好看!看了两章被吸引了!大大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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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她不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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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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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你知道当事人啥意思吗……29条第四款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当事人啊!关律师啥事儿,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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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系统去哪不是沾亲带故的啊,政法院校就那几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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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生成:2025-01-23 0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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