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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JJ 打分:2 [2009-08-13 10:54:29]
阿加莎那部 四点五十开往帕丁盾的列车(译名忘记了) 也是如此,第一个嫌疑犯,其实就是凶手本人,牧师住宅谋杀案也是如此作者写得不错啊,不过就是实在很小说化,我是指证据等等这些,比如说化妆粉什么的,作者大概是男生吧,现在的化妆品讲究不脱妆持久(即使是身上用的闪粉,也不会轻易脱落,而闪粉一般只在晚上使用,并且沾在衣服上非常显眼的,如若曾经沾在凶手身上一定会被注意到),化妆术讲究裸妆,又不是艺妓又不是刷墙,怎么会噼里啪啦掉一堆粉下来作证据呢,更何况马小姐是个肯花钱打扮自己的时髦女人,怎会去买劣质化妆品或者往脸上糊墙似的刷粉?这点比较不合人物和事实,而且要多亲密或者多激烈的接触才能从马小姐的身上转移到林正史身上再蹭到死者靴底?这些不合逻辑。还有那张拍到林正史拿着DV的照片,也是属于很巧合啊;再有那个证明林不在场的DV实在是画蛇添足欲盖弥彰;还有实施犯罪的手法,麻烦而不安全,非常容易出错,凶手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乘乱寻隙干净利落地去杀了死者,再若无其事地回来做自己的事,这样虽然无法有完全充足的时间证明,但是也无法证明凶手曾经离开过,毕竟当时忙乱的情况下不可能一分一秒都有迹可循,而所谓的动机,在没有事实支持下将永远只能是怀疑,凶手将只是有嫌疑而无法被定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嘛,凶手可以坦然地被怀疑着逍遥法外。。。即使是杜宾也无能为力。。。
[1楼] 网友:asuka [2009-08-16 23:02:51]
4.50 from Paddington?中文好像翻译成命案目睹记,纯意译,纯得不能再纯了。你说的办法的确很有道理。不过这篇小说的主题其实应该是游戏,大家应该可以发现,杜宾的推理可以说几乎完全没有建立在实物证据的基础上,全都是一个宅男道听途说的想象,根本就像是玩游戏一样不靠谱,我前面也说过,这篇小说的性质应该说更倾向于悬疑,所以,是不能让犯人这么简单就把人杀掉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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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作者回复 [2009-08-16 23:11:25]
忘穿衣服了,囧,我是asuka。
[3楼] 网友:JJ [2009-08-18 07:39:21]
更正,你一说命案目睹记,我就想起来了,不是这部,命案目睹记是马普尔小姐的,我想说的是Taken at the flood,译名好像是涨潮时节?但是贵州版的好像不是这个名字的。弄混了,因为对flood这部里面那趟列车印象深刻就记成《4:50。。。》了。
[4楼] 网友:大哥哥 [2010-03-30 13:18:49]
“作者大概是男生吧,现在的化妆品讲究不脱妆持久(即使是身上用的闪粉,也不会轻易脱落,而闪粉一般只在晚上使用,并且沾在衣服上非常显眼的,如若曾经沾在凶手身上一定会被注意到),化妆术讲究裸妆,又不是艺妓又不是刷墙,怎么会噼里啪啦掉一堆粉下来作证据呢,更何况马小姐是个肯花钱打扮自己的时髦女人,怎会去买劣质化妆品或者往脸上糊墙似的刷粉?”杯具的作者,其实asuka是一个不会化妆的资深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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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JJ 打分:2 [2009-08-13 10:54:29]
阿加莎那部 四点五十开往帕丁盾的列车(译名忘记了) 也是如此,第一个嫌疑犯,其实就是凶手本人,牧师住宅谋杀案也是如此
作者写得不错啊,不过就是实在很小说化,我是指证据等等这些,比如说化妆粉什么的,作者大概是男生吧,现在的化妆品讲究不脱妆持久(即使是身上用的闪粉,也不会轻易脱落,而闪粉一般只在晚上使用,并且沾在衣服上非常显眼的,如若曾经沾在凶手身上一定会被注意到),化妆术讲究裸妆,又不是艺妓又不是刷墙,怎么会噼里啪啦掉一堆粉下来作证据呢,更何况马小姐是个肯花钱打扮自己的时髦女人,怎会去买劣质化妆品或者往脸上糊墙似的刷粉?这点比较不合人物和事实,而且要多亲密或者多激烈的接触才能从马小姐的身上转移到林正史身上再蹭到死者靴底?这些不合逻辑。
还有那张拍到林正史拿着DV的照片,也是属于很巧合啊;再有那个证明林不在场的DV实在是画蛇添足欲盖弥彰;还有实施犯罪的手法,麻烦而不安全,非常容易出错,凶手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乘乱寻隙干净利落地去杀了死者,再若无其事地回来做自己的事,这样虽然无法有完全充足的时间证明,但是也无法证明凶手曾经离开过,毕竟当时忙乱的情况下不可能一分一秒都有迹可循,而所谓的动机,在没有事实支持下将永远只能是怀疑,凶手将只是有嫌疑而无法被定罪,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嘛,凶手可以坦然地被怀疑着逍遥法外。。。即使是杜宾也无能为力。。。
[1楼] 网友:asuka [2009-08-16 23:02:51]
4.50 from Paddington?中文好像翻译成命案目睹记,纯意译,纯得不能再纯了。
你说的办法的确很有道理。不过这篇小说的主题其实应该是游戏,大家应该可以发现,杜宾的推理可以说几乎完全没有建立在实物证据的基础上,全都是一个宅男道听途说的想象,根本就像是玩游戏一样不靠谱,我前面也说过,这篇小说的性质应该说更倾向于悬疑,所以,是不能让犯人这么简单就把人杀掉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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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作者回复 [2009-08-16 23:11:25]
忘穿衣服了,囧,我是as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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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网友:JJ [2009-08-18 07:39:21]
更正,你一说命案目睹记,我就想起来了,不是这部,命案目睹记是马普尔小姐的,我想说的是Taken at the flood,译名好像是涨潮时节?但是贵州版的好像不是这个名字的。弄混了,因为对flood这部里面那趟列车印象深刻就记成《4:5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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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网友:大哥哥 [2010-03-30 13:18:49]
“作者大概是男生吧,现在的化妆品讲究不脱妆持久(即使是身上用的闪粉,也不会轻易脱落,而闪粉一般只在晚上使用,并且沾在衣服上非常显眼的,如若曾经沾在凶手身上一定会被注意到),化妆术讲究裸妆,又不是艺妓又不是刷墙,怎么会噼里啪啦掉一堆粉下来作证据呢,更何况马小姐是个肯花钱打扮自己的时髦女人,怎会去买劣质化妆品或者往脸上糊墙似的刷粉?”
杯具的作者,其实asuka是一个不会化妆的资深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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