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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法苑笔记》第八十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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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是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依据。这些执行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性案件的执行,第二类则是履行行为案件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履行行为的判决、裁定的,该行为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的,则由人民法院用他人替代履行的方式执行,他人替代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财产性案件的执行。那么,被执行人为什么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呢?原因我们可以归结为这么几点:一,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社会诚信系统还没有建立。有一些社会公众没有法律意识,社会公众缺乏主动履行或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意识。因为全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公众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不是深恶痛绝、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而是给予足够甚至是过分的同情,把这些破坏社会规则和法律秩序的被执行人当着弱者同情。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严惩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社会公众不是在舆论上对法院的依法执行给予声援、支持。而是从反面数说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当:什么不人性化了,过于严厉了,对困难群体缺乏同情了等等。有的甚至拿着放大镜寻找法院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有些新闻媒体也是为了利益,丧失职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对人民法院严惩被执行人的正当执法行为,在舆论上进行非法干扰。从而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这是从社会公众层面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社会大环境。”
李忠厚低头思考了一下:“现在我来具体回答皇甫院长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屡屡发生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恶性行为?而且愈演愈烈!我认为除了所谓的法制意识不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们国家立法上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只能够给予民事制裁,对个人最多罚款一千元、司法拘留十五天,哪怕这个当事人欠别人二十亿债务。这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哪怕造成再严重的法律后果,刑法并不认为是刑事犯罪行为。如果法院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也只能牵强附会地以妨碍执行公务罪来追究。就是以妨碍执行公务罪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也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在全国法院系统鲜有这样的案例,至今只是本市南城区法院以这一罪名追究了被执行人因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李忠厚端起茶杯喝了口水,眼光迅速地扫视了一下主席台上的评委后,继续说道:“现在我们来探讨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看这种行为具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李忠厚担心自己这样长篇大论地讲下去不是很合适,所以他看着评委席上的皇甫新城问道:“皇甫院长,我说这么多,没有违反这次公推公选演讲规定吧?”
皇甫新城觉得今天李忠厚发挥得非常好,自己正听到兴头,见李忠厚这样问,皇甫新城和其他几个评委商量了一下:“刚才我征求了其他几个评委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公推公选演讲没有时间规定,你可以继续讲下去。”
李忠厚点点头继续说道:“那我就多说两句。什么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这个我们大家都是搞法律工作的,在这里我就不故弄玄虚了。我只是用通俗的语言来重复一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实质,就是拿了或者占有了别人的财产不肯还给人家,而且这种财产从数量上讲,还是数额较大、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在我们国家拿了别人的财产,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等,应该说我们国家的刑法在打击侵财性案件上,还真不手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这不能说我们国家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上,是缺乏力度的。应该说党和政府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方面是下了大决心,态度是坚决的,手段是十分严厉的,对于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因为国家高层知道,国家只有严格地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这个国家的社会秩序才能稳定,才能长治久安,这个国家才能社会稳定,国运才能昌盛,才能让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永续地存续下去。国家在打击侵财性犯罪案件上力度大、手段狠,打击的面也是相当广泛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论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这些罪,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每年因为侵财型案件而受到刑事制裁的应该不是一个小数目。那国家为什么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这种恶劣的侵财行为视而不见呢?”
“我认为这主要是受到了一部分所谓的“法学专家”的误导,这些所谓的“法律专家”,经过法学研究认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是我们的人民,他们之间产生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既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然得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所以那怕被告人恶意地拒绝归还他人一个亿人民币的财产,最重也只能是司法拘留十五天。在这些“法律专家”的庇护下,那些侵占他人财产的被告、被执行人,暗地里是乐得一塌糊涂。多么好的法律制度啊,多么人性的“法律专家”啊。我如果去抢劫、盗窃、诈骗他人一个亿的财产,有十个头也被杀掉了。现在通过这些法律专家的法理解释,我拿了人家一个亿,最多只用在看守所里待上十五天。然后就可以称心如意地挥霍这一个亿的巨额财产。一个亿啦,我正常劳动八辈子也赚不了这么多钱,现在用一张合同、一张欠条,就轻轻松松地得到了这么多财产。有这么好的事情,下辈子我还是做被告,我还是做被执行人,我还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然后到看守所里待上十五天,出来再享受那一个亿,不,下一次和原告签合同把合同标的定为二个亿。反正一个亿是司法拘留十五天,两个亿也是十五天,他法院敢多关押我一天,我出来告他们,让他们进行国家赔偿。我们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可能有人认为我以上所说是言过其实、危言耸听了。我可以认真地再说一遍,我没有言过其实,也没有危言耸听。在我们国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现在就是处于这种状况。”
“有的同志可能会讲,在法院诉讼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有一些确实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所以他们才不能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对于这种行为只能按照民事制裁来处理,否则就扩大的刑事打击面,会让很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受到本不应该受到的刑事制裁。应该讲,这些同志讲得可能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要和这些同志讨论几句,是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是有风险的。经营失败的,也是不在少数。但是,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们大家都是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难道我们大家不能够分辨哪些是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哪些是以经营失败为借口、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吗?再者,国家也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这两者的界限。还有一点我要说明的,你被告、被执行人的经营失败为什么要拉着原告、申请执行人来为你承担损失呢?法律上不是有一个责任自负的原则吗?我前面说了,造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现象屡禁不止,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已经成为了制约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文明法治的绊脚石。有的被执行人公开地叫嚣,我有钱就是不还,你顶多把我关押十五天,多关押一天你试一试?有的被执行人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就是把自己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让你法院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他的本意就是要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这种侵占是通过我们在坐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之手合法化了。把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轻化为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请问,我们的法律在干什么?我们的法官能够干什么?”
说到这里,李忠厚很激动地挥了挥手:“所以,我个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在行为没有结束前,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在这个延续过程中,他的行为的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他的心理活动、行为表示在发生变化的。前面作为民事诉讼案件时,他可能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后面有财产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时,他的心理状态变了,他的行为性质也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已经由双方因为对合同理解的不同、对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尽相同、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产生民事纠纷,转变为因为他想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这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了。对于这些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我们法官不知道吗?我们的所谓法律专家不清楚吗?我们的立法者不了解吗?不,他们全都知道,他们集体选择了沉默、集体选择了漠视。他们只是看到了被执行人经营失败的假象,而没有看到原告、申请执行人因为财产被他人“合法侵占”后,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状。有的原告、申请执行人因为在外面有大量的资产被他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方式而“合法侵占”,自己家里、公司里却家徒四壁。这个时候,我们的法律专家、我们的法官,会去劝原告、申请执行人:不是我们不执行,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我们法院也不能造钱来付给你啊!以后机会还多得很,东山再起吧!”
“所以,我们大家要集体警醒,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他的心理状态已经变化为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了,而不是所谓的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了,有犯罪的主观恶意、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方面、有犯罪的被侵害主体、有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主体,犯罪的构成要素全部都有。这种情况应该给他定性为犯罪,至于罪名吗?就定合同侵占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我觉得定合同诈骗罪是比较恰当的,因为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编造、捏造事实,欺骗他人的犯罪故意,同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罪名确定了,量刑呢?既然是合同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那就以犯罪金额作为量刑的主要考量,要科以重判,不能不痛不痒地判个三年以下或者是七年以下,这样起不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且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上就是我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现状的一些思考,说得不一定对,希望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皇甫院长、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各位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