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斐详细解释各种行为的差异,强调动机及等级差异:《晋书·三十·志二十·刑法》记载“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2】刘颂“罪刑法定”的思想:《晋书·三十·志二十·刑法》记载“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3】 刘颂倡导恢复肉刑:《晋书·三十·志二十·刑法》记载“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4】晋律简洁:《晋书·三十·志二十·刑法》记载“蠲其苛秽,存其清约”。
【5】杜预提倡考课形式:《晋书·三十四·列传四·杜预》记载“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后,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计偕以名闻......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