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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 12 章 网络是一片 ...

  •   网络是一片净土,因为这里没有社会中那些条条框框,没有人能够约束你。
      可以说,在网络世界中,人们享受到了空前的自由。但是,戴上面具并且变得无忧无虑的人,开始发现自己似乎无所不能。
      随后开始有人肆无忌惮地辱骂,诋毁他人。人们互相“友好”得问候对方的父母亲人甚至是祖宗十八代。甚至将他们所有的个人信息全部扒出来,性质恶劣至极。
      有人想问,他们难道就不能收到惩罚吗?
      很遗憾,目前而言,是很难的。不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4月7日
      警方终于将所有的犯罪人员的身份信息查清,根据他们在telegram的预告,今天晚上九点左右,他们有一次色情直播。
      晚上八点四十分,陈警官带着十几名警察埋伏在一栋居民楼附近,我在那栋居民楼附近,原本陈警官不打算让我加入,但是实在说不过我,拿给我一个对讲机。我也很识趣地离的稍远了些,但是仍然能够看到那栋房子和附近的情况。
      “你们打算怎么行动?”
      “我们和这边小区负责人说过了,假装物业打开门直接抓人。”陈警官小声回复道。
      “好,希望顺利。”
      直播即将开始,所有参与其中的嫌疑人现在都在屋内,这栋居民楼只有几层楼梯,警方为防止嫌疑人逃跑,在这栋楼附近部署了许多警力,必定能将这些人抓获。
      趁着直播前,将人抓到是最好的选择。
      九点一到,居民楼内传来阵阵喧哗。嫌疑人所在地在二层,开始抓捕的瞬间,一楼和三楼的声控灯都亮了起来。
      “警察!别动!”
      “双手抱头,蹲下!”
      “蹲下!蹲下!”
      突然一阵喧哗,对讲机的声音杂乱无章,最后只听到一句:“他跑上去了!”随后居民楼的楼梯声控灯一层层地亮起,灯光慢慢向上,直到楼顶时,有一个人从六楼楼顶一跃而下,落到我对面的街上,随后以极快的速度跑开。
      “他要跑了!”
      “没事,我去追!”我在对讲机中回答道。
      “派人去追!”
      嫌疑人从所在的小区跑了出去,朝着市中心的方向跑去。但是嫌疑人的身影在我的眼前变得越来越小……
      “他跑得越来越快了?”我心想,“不过从六楼跳下来没事情,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我戴上手环,随后召唤铠甲。
      “合体!”
      “铠甲合体。”一阵机械音过后,蓝色的铠甲已经穿在了我的身上。我利用面罩锁定嫌疑人的身影,因为距离较远,面罩上跳出几个字:“飞行模式开启。”
      随后铠甲后方展开了一双翅膀,在这之后,我感觉后背被猛地一推,我的脚离开了地面,并且快速地向前飞去。
      嫌疑人跑过了几条街,但是很快被我追上,在他即将跑到一个十字路口时,我趁着速度追上他,从他的后背踹了一脚。他一下失去了平衡,只听见几声巨响,嫌疑人最终倒在了十字路口的中间,一瞬间灰尘弥漫了整个十字路口。
      等灰尘慢慢散去,只看眼前的人戴着鸭舌帽,一脸凶狠的表情只看见他左手捂住右手已经变异的手臂,双腿也已经变异,他气急败坏地朝我冲过来。
      “操你妈,去死吧!”
      我及时反应过来,格挡住他的攻击后一脚将他踢开,两次被打断,嫌疑人当场失控,他捂着头,一阵黑雾过后,他全身变成黑色,牙齿突出,眼睛完全发红,整个人瘦骨嶙峋,身上还有许多的蓝色条纹,整个人变得面目可憎。
      “敢挡老子的路,你是不想活了!”对方说罢便又冲上前,被我立刻抓住无法动弹。
      “你该为你犯下的罪付出代价了!”一拳击腹将其打退,随后双手凝聚出飓风,疾影剑便出现在了我的手上,对方也拿出了一把带着深蓝色水晶的枪抵御我的攻击,当然,随后对方不断挥动长枪,被我全部抵挡了下来,并趁机一剑向胸口刺去,他踉踉跄跄地向后退了几步,但是眼神中透露着凶狠。
      “就这么点本事?之前威胁别人的时候可不像这样。”
      话音落下,对方立即化作一滩水潜入地下,随后绕到我的背后攻击,但风的气息已经暴露了他的位置,我立刻转身斩向他,但被他逃开。
      我闭上眼睛仔细听风的声音,与潺潺流水不同,这股水的声音带着愤怒与仇恨……
      “这里!”在他刚探出头时,我便一击将他打飞,随后垂直斩下,他倒在地下,挣扎着爬起来。
      “你妈的,老子今天要把你杀了!”
      “那要看看你有没有那个本事了。”面罩上显示:武器一级必杀准备完毕。我将手环的卡片向内推,手环开始闪烁光芒。
      “charge.”随后疾影剑上凝聚了一阵飓风,我做出攻击姿势,随后向对方劈去,这时对方用水元素生成护盾防御,疾影剑上的风劈在护盾上,水扩散开来,剑上风的颜色也变为深蓝色,我继续用力将刀向下压,直到剑刃砍到他的脖颈。
      “你觉得你能杀死我?!”对方像是疯了一样,向我嘶吼着。
      “我不会杀死你,等待法律制裁吧。”我冷冷地道,随后便一刀劈下,飓风从地面慢慢凝聚,随后对方的身体涌出一阵阵污水。直到最后对方的身体恢复原样,重重地倒在地上。

      “人呢?找到没有?”陈警官还在抓捕现场周围的房屋寻找着,找了许久都没有找到。
      “我抓住他了,这个人真的能跑……”我在对讲机中回应道,并且缓缓向他走去,挥了挥手。
      “你在哪里抓到他的?”
      “他跑到那边那个十字路口去了,疾影和我一起抓的他。”随后我将他扔在地上,陈警官确定是刚才那个人后,几个警察将他带走,随后陈警官也对我表示感谢。
      事情告一段落,在回去的路上,我拿着手环不禁想着,互联网上、现实生活中还有多少黑暗和膨胀的恶意?又有多少人在经受这些痛苦呢?
      现在的我拥有力量,那可以尽力地去保护那些受到伤害的人,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传播他人隐私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如果传播的是女性裸照等隐私的,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几月后,犯罪嫌疑人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件事也已经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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