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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与运作 设立、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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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1.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标志着新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2.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设立,至此我国期货市场长期保持在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稳定发展状态。
3.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州期货交易所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期货市场体系,至此我国期货交易所增至五家。
(二)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与解散:
1.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吸取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期货交易所的法人治理
(一)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二)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
2.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3.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4.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
5.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6.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三)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
2.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3.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4.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5.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
三、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责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为期货交易所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督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9.查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