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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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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三的行为,放在最灭绝人性的中国男权宗法制度下衡量,也够得上是“宠妾灭妻”了。但难就难在,芳云还不能把当年的真相公布于众,因为“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的错(其实是父)儿女若是表示不满,那么错的反倒是儿女!(什么狗屁逻辑!儿女不是人,感觉不到疼?)
在中国生活,言行就必须符合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所以芳云是俞三的女儿,不论她是否有美国公民身份;无论她是否成年;无论她是否经济独立;她和俞三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解除不了的。除非现在欧式爱情剧上演,原来月宜妈妈另有爱人,他才是芳生父....(俺多么希望上演啊)
只有父和女儿断绝关系,没有女儿不要父亲的——这就是宗法制度又一灭绝人性的表现!所以,芳云的就是搬出来,她的房子和里面的东西,俞三把它卖了都行,有无契约都没关系。因为芳云不给买主契约,是芳云的事。
但俞三在有多人作证的情况下,宣布芳不是他的女儿了;同时亲手将她从家谱中除名。一直不遗余力保护父权的宗法制终于自打耳光!从此以后,芳和俞三、和俞家,形同陌路或者仍有交往,在芳自己的选择。当然如果真的不相往来,那么人情社会会继续责备芳——太没人情味了。
芳把婉芳、倩云当朋友来往,在当时那个条件下也能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