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
近年来,“意定监护”一词时常出现在公众视野,媒体报道纷沓而至,一时间意定监护协议备受关注。
何为意定监护?
根据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的规定,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不少人对办理意定监护表现出兴趣,但因为陌生,对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仍保持观望态度。
一、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何要办理公证?
公证并非意定监护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我们还是推荐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前期已开展了多次关于意定监护的学习、研究,相比当事人自己拟定协议,公证机构根据协议双方需求而起草的意定监护协议将会更加全面周到。其次,当事人自己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日后恐有协议效力方面的纠纷,或许会出现协议一方不认账或利害关系人质疑协议并非签署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协议效力方面问题,若协议进行了公证,这类问题可得以避免。另外,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将来协议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能得到自己指定监护人更好的监护,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将需要医院、银行等机构的配合,自己签署的意定监护协议或许无法得到上述机构的承认。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后,在发生协议约定监护开始情形时,公证机构可为监护人出具监护人证明,以便监护人更方便地行使其监护职权。
二、谁可以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论》第33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只要是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即神志清楚的成年人(年满18周岁)均可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如果老年人已头脑不清,无法正常与人交流,那么公证处将不予受理他的公证申请。
三、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如何办理?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需要协议双方(未来被监护人、未来监护人)或三方(未来被监护人、未来监护人、监督人)共同向公证处申请,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员将根据所有申请人协商后的结果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所有协议方对意定监护协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后,公证机构将为此出具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
四、监护人要履行什么职责?
意定监护协议中,可对未来监护人要履行的职责进行明确约定。一般来讲,监护职责主要针对四个方面内容:1、生活照料;2、财产保管;3、医疗救治;4、代理维权。首先,生活照料方面,监护人需照管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包括选择居所、护理人员等。关于财产保管,监护人需要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保管银行卡、缴纳税款、收取财产收益等。在医疗救治方面,监护人需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可为被监护人决定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康复方案,签署医疗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院手续,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等等。另外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非讼和诉讼活动。如另外想赋予或限制监护人的职权,均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实现。
五、公证办好后,监护何时开始?
意定监护协议也将会对监护起始时间进行约定。总的来讲,就是当未来被监护人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时,未来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可约定为出现某一具体情形,监护即为开始,例如丧失语言交流能力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因交通等事故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又比如因某些疾病等造成认知障碍症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并且症状不可恢复、不可治愈等。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监护人需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上述情况的认定可通过当地三级甲等医院作出诊断确诊、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等。对方便监护人更好地行使其监护职权,监护人可凭上述提及的当地三级甲等医院作出诊断确诊、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等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监护人证明。
六、担心监护人未来万一损害被监护人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该怎么办?
为防止监护人未来损害被监护人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可以指定多位监护人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只在出现意见分歧时由其中一人做主,如其中有人损害被监护人权益,其他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可以指定一名监督人,通过监护人就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制作成监护报告,定期向监督人做汇报或由监督人不定期查看被监护人情况等方法来监督监护人是否积极履行了监护职责。如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监督人可根据相关法律为被监护人主张权利。
协议也可以对未来监护人设置一定的职权限制,防范未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例如:监护人不能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赠与;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对外借贷;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不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购置不动产等重大资产或奢侈品等。
七、监护人可以拿酬金吗?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为被监护人生活、医疗、诉讼等所发生的支出,均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另外,为了鼓励监护人的积极性,意定监护协议也可以约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按月或按季度或按次数收取酬金。
八、如果未来想变更协议中的监护人,该如何处理?
协议中可约定,在监护还未开始之前,也就是未来被监护人神志还清楚的情况下,未来被监护人可以向未来监护人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建议该意思表示通过公证处进行,可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撤回后,再重新与新指定的未来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九、如果不再愿意担任监护人,该如何处理?
协议中可约定,监护还未开始之前,若未来监护人反悔,不愿再担任监护人,那么未来监护人同样也可以通过公证处将撤回的意思表示通知到未来被监护人,但必须让他有足够时间重新选任监护人;如果监护已经开始,监护人不愿再继续履行监督职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放弃监护:A.将放弃监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被监护人选任的其他监护人或继任监护人(建议通过公证处),没有其他监护人或继任监护人的,通知给法定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通知具有监护资格的组织;B.对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构成不可逆的重大损害;C.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
十、监护何时终止?被监护人的身后事是否可由监护人处理?
通常来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护关系终止:A.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C.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D.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资格。
被监护人死亡后,监护关系已经终止,若想让监护人照料被监护人身后之事,可由被监护人在自己头脑尚清醒时,通过公证委托或遗嘱的方式,将此事授权给监护人。
另外与之相关的,被监护人关于自己临终的安排,即说明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和临终时,要或者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比如不需要使用呼吸机、不做心肺复苏、不做管饲营养支持等来延缓死亡,而是要平静、自然、有尊严地离开,也就是所谓的生前预嘱,可在自己健康和意识清醒的状态下通过办理声明书公证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