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参照唐代社会背景与《唐律疏议》,冯父施暴成本很低,而受害者无论是以暴力反抗还是用法律维权,冯翠翠都是死路一条,杨氏则是坐牢+社死,且很难让丈夫受到惩罚。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哪怕是风气相对开放的唐代,依旧恪守 “夫为妻纲,父为子纲” 的伦理秩序。 像女主这样持械威胁父亲,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倘若官府认定只是言语冲撞、诅咒冒犯,则归入十恶之中的不孝,依律当绞;若认定她有谋害其父的意图,则划入恶逆,依律当斩。
即便是父母施暴在先,即便子女只是自保、主观无伤人意图、最终也没有造成实际伤害,可一旦闹上官府,子女很难脱罪,法律不承认子女对尊长的自卫权。
不过这类伦常案,民间惯例优先交由宗族内部调处;若无旁人举告,尊长不主动控告,官府往往不会主动追究。可一旦事情外泄、有邻里目击作证,局面便不再能由家族私下掌控。
而子女状告父母,除去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特大国事重罪,或是嫡继慈母杀父、养父母杀害本生父母这类特例之外,即便控诉内容全部属实,依然以不孝论处,依律可判绞刑。
文中杨氏作为底层妇女,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但能知晓有些行为是死罪,尤其是这种纲常伦理类的。她分不清各种死刑的区别,一律叫“杀头”。
另外,唐律对夫妻冲突的判决尺度也极度失衡:丈夫殴伤妻子,比照普通人斗殴减二等论罪;妻子殴打丈夫,却要加三等处罚。条文看似允许妻子在受害后控告丈夫,但维权门槛高得可怕。
首先,妻子控告丈夫,纵使所告内容全部属实,原告依旧要被判处徒刑两年。 这意味着受害女性想告状,自身先要承受牢狱之灾,再加上伤情取证困难、世俗舆论非议、底层妇女缺少财力与人脉支撑,重重阻碍下,绝大多数人根本不会选择告官,这不能简单归咎于她们懦弱,而是律法和现实本就堵死了维权通道。
唐代虽有 “和离”,允许夫妻两相情愿解除婚姻,律法也同时划定 “七出”“三不去”,另设 “义绝” 强制离婚制度,但婚姻主导权依旧偏向男方,女性想要主动脱离一段痛苦婚姻阻碍重重。
所谓的“唐朝风气自由、女性地位高”,只是相较于宋明之后愈发严苛的礼教束缚而言,而且仅仅是顶层贵族妇女的特权。广大底层女姓始终背负着沉重的枷锁,一生被捆绑为家庭劳动力与生育工具,没有自由和地位可言。
【附史料依据】
1.《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2.《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斗讼律・殴詈祖父母父母》: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3.《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律・告期亲尊长》: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
4.《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斗讼律・殴伤妻妾》: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5.《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斗讼律・妻殴夫》: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