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鸣曲(Sonata),是由一件独奏乐器演奏或由一件独奏乐器和钢琴合奏的器乐套曲。奏鸣曲的概念是在16世纪作为器乐演奏的作品而确立起来的,以与声乐演唱作品的康塔塔相区别。
奏鸣曲于17世纪初才专指某种特定的器乐结构形式。其常为三或四乐章的大型套曲结构,第一乐章大多为奏鸣曲式快板。
奏鸣曲和奏鸣曲式这两个概念可谓是相辅相依,彼此互相促进、发展前行。
奏鸣曲是一种多乐章器乐曲体裁,常用一件乐器独奏与钢琴重奏,一般由三四个相互对比的乐章组成。奏鸣曲式是一种大型曲式,是奏鸣曲主要乐章常用的一种结构形式。它包含几个不同主题的呈示、发展和再现,以及特定的调性布局。由于它常用于奏鸣曲的第一乐章,并常用快板速度,所以也称为奏鸣曲第一乐章形式或奏鸣曲快板形式。
奏鸣曲这个概念最早只是乐器的音乐代名词,与歌唱的音乐(canta)相对应。巴洛克奏鸣曲是一种重奏类型的器乐体裁,以弦乐为主体,最早产生在意大利。其有两种常见形式,一种叫三重奏鸣曲,另一种叫独奏(或二重)奏鸣曲。所谓三重奏鸣曲即三个声部,两个小提琴声部,一个由大提琴和古钢琴演奏的通奏低音声部。这种器乐的演出形式在当时的意大利主要有两种风格:一种是舞曲风格室内奏鸣曲;另一种是比较严肃的教堂风格。直到18世纪上半叶奏鸣曲依然是重奏类型的,弦乐居于主导。对晚期巴洛克奏鸣曲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物有:意大利作曲家维瓦尔第、塔蒂尼,以及德国作曲家约翰·塞巴斯蒂安·巴赫、亨德尔等。
古典奏鸣曲包括四个乐章。第一乐章是奏鸣曲式快板;第二乐章是抒情慢板,常采用三部曲式、变奏曲式、第三乐章是小步舞曲或谐谑曲,常采用复三部曲式;第四乐章是快速的终曲,常采用回旋曲式或奏鸣回旋曲式。维也纳古典作曲家所作的奏鸣曲大多是三乐章的套曲,比起四乐章的奏鸣套曲来,省去的主要是第三乐章(小步舞曲或谐谑曲);也有省去第二乐章(慢板)的,如莫扎特的《降E大调钢琴奏鸣曲》(KV282)和贝多芬的第六、第九、第二十八钢琴奏鸣曲;省去第一乐章的作品比较少见,如莫扎特的《A大调钢琴奏鸣曲》(KV331)和贝多芬的第十三、十四钢琴奏鸣曲。有一些三乐章的奏鸣曲式把四乐章奏鸣曲的两个中间乐章(或中间乐章与末乐章)合并成一个乐章,如贝多芬的《G大调钢琴奏鸣曲》(Op.14的第2首);包含两乐章的奏鸣曲很有可能是一个乐章一身而二任,如贝多芬的《G大调钢琴奏鸣曲》(Op.49的第2首)。
李斯特的《b小调钢琴奏鸣曲》只有一个乐章,但结构庞大,音乐形象和速度、节拍变化频繁,并系统地运用主题变形的手法,虽是单乐章的奏鸣曲,却包含着奏鸣套曲的因素。现代作曲家所作的奏鸣曲,很多是像李斯特一样的单乐章奏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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