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被伤害者来自第三国家,审案法庭位于第一大国
条列冲突:
当大国得到第三国家的受害者时,案件必须从第三国家手中获取信息(*很多时候第三国家可修改受害者的人证物证,只要他们的政策能够得到保密或从中得利就行了。)
当受害者被驳回重审,被定罪(按第三国家的法律定夺)后他们将被剥夺大国庇护和暂居权,遣返归国。【大国在受害者离开本国国土后不再干系一切后果】
人物:
受害者 = [男/女,可带入任何性别] 在绝望下说出国家赋予在身的不齿真相,但并没有得到庇护,遣返回国后并被处死
法官 = 同情受害者,但必须按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