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与临床工作者认为,性侵犯实质更多是施暴者对于控制和支配的渴望(GRoth,BuRgess,&HolmstRom,1977)。通过性侵犯,施暴者将受害者变为自身“权力”的客体,从而使得施暴者自身的意愿与力量得以“施展”,得以“为所欲为”(Blay,2017;Yonack,2017)。
【2】福柯这样定义权力:权力的高低就是一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对方的抗拒的影响,向对方贯彻实施自身的意志。显然,教授们在强迫学生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力快感,是其它自主自愿的性关系中无法获得的。这一点,或许可以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力的悬殊”中窥见一斑(权势性侵曾中提到:这种权力的悬殊可能是双方在年龄、社会阅历、知识文化、资源与地位等等方面的差距所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