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① :关于侦查阶段青子能否调取资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一条没有明确说明时间,所以我不敢肯定,同时我也没有找到相关日本刑事诉讼法资料,所以此处就含糊带过吧,请大家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