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是促进两方友好发展并让女主掉第一件马甲的重要工具!该案件改编自知乎用户阐述的真实案件!不长,很妙,不恐怖,挺有趣。
↑以上是删改前对案件改编的标注,第19章原本有更详细的说明,是在得知阐述者是虎扑用户而非知乎用户时立刻补发的(我是在知乎看到的,于是这里标注的知乎),但是因为修改了文章,所以标注就没必要了,这里统一都说明就好。
为何要整修删改案件的说明:
改编时了解到原案件是真实案件,且各平台均有转载,已有较广的影响度(真实案件属于公共素材,可以在没有任何诽谤诋毁原型、没有人名地名重现、没有思想表达复刻等情况下改编),
且文中用到手法的部分不超过全文3%(看时觉得战线拉得长,误以为篇幅大很正常。其实从出现这个案子,到这个手法运用完毕,十多章中,感情线和崇文线占了大半,真的写到案情线的语句片段不多)。
于是坦然改编,并在上方说明了是对真实案件的改编。
(这里我事后想了下,我有个疏忽,因为当时是当作真实案件处理,所以只说了改编自某位用户自述的真实案件,不够详尽,我应该说清谁写的,这点我也是前晚才考虑到,于是考虑到后立刻补发了用户名:虎扑用户陶球霸。有截图为证。这点确实是我的疏忽。我应该向阐述者道歉。
不过我绝不是有意隐瞒,因为已经是较为广为流传的一则案件了,隐瞒它毫无意义。更该提醒的是,若改编的不是刑侦案件,而是故事,就须得尽量与阐述者沟通,得到认可再改编。这给我敲了警钟,因为我下面要说的就是,在我以为这是个案件并坦然改编后,我才得知这个案件可能不是案件,而是故事)
前晚去查找用户名的同时,偶然发现此前有位网友质疑过这位阐述者,质疑他是在论坛编故事,而非转述真实案件。虽然只有这一位,但也引起了我的重视和重新思考。
如果是真实刑侦案件,自然可以坦荡改编,标注是由案件改编就可以,但如果阐述者是为某种目的才写下“真实”二字,实则是他原创编造的故事,再被人不通告地改编,是否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自述是真实案件,既然有人怀疑他,那可能也有一定因果,于是究竟是不是,这也不是我能探究清楚的。
六十年代的案子,没有新闻报道,我实在探究不到是真实还是虚假。唯一能说明案件究竟真实与否的恐怕只有阐述者。于是我找到阐述者的微博,进行留言询问,以及情况的解释说明。
可是他的微博太久没用,我估计是弃号或者搁置了这个软件,短时间内没有回复。
故事真实与否我不确定,在一切不确定的情况下,我认为选择更和平的、不易引起利益与权益纠纷、不易给他人带来麻烦的方式解决问题,更为妥帖。
于是打算将案件手法删改。
在决定之后,我得知:在任何论坛贴吧等类似公开平台自述的真实故事或经历具有天然传播性,属于公共素材。自然也就没有侵权一说。心里一块石头落下了,因为一开始实在担忧自己无意识中侵权。
不过想来想去,我仍是觉得,就算不侵权,在现如今我仍旧不确定它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也存在让他损失某些利益的可能性。
既然我知道这一点,就绝不能抱着自己没有侵权的理所当然的心理去做不道德的事。
尤其改编的时候我也有疏忽,没有详细地调查清楚。
因此我仍是决定将它删改,以达到不给阐述者带来损伤、不与人产生纠纷、不给读者带来麻烦的目的。
以上是删改作案手法的原因。
再给喜爱这本书的读者道个歉,因为修改过后,你们再来回顾,发现剧情稍有不同,多少会有点别扭。
总之,很抱歉因为个人原因要修改这一小部分。
特此说明,望细读。
6月20日留
以下19年10月16日更新补充说明:
很高兴这件事能够有清晰明朗的结局,特来说明。
四个月以来因为无法联系到案件原作,无法和他本人道歉,无法落实案件真实问题与是否侵犯利益问题,我一直非常苦恼,随时会在各种搜索软件里搜阐述者名字以及案件名称以求找到他,前几天终于找到了他!
找到的同时也清楚了解到了原案件属于半虚构性质,也就是基于记忆里的真实案件进行了润色创作,它是有版权归属的。
在这里,我非常抱歉之前的调查里判断自己侵权与否判断失误,也庆幸自己当时抱着严谨态度修改了作案手法。
这一点已向原作详细说明。应该说,前因后果我能想到的所有我都已经尽全力向原作表达了,包括向他表示如有需要自己一定会承担责任、后果。
非常感谢他不打算追究我的责任,他建议我修改案件部分,也表示收到了我道歉的心意。当然,案件早就修改啦,所以这件事终于圆满结束。
非常感谢评论里支持我的读者,其实我担不起你们的夸奖,疏忽就是错误,严谨应是本分。实在没什么好夸奖的,更何况这件事我自己都觉得懊恼,懊恼了整整四个月。
至于造谣我的读者,我想如果你看了这篇说明,应该不会再这么误解,如果依旧这么想,我实在也没有办法了。只希望你相信,我的确是堂堂正正的。
最后,下次我会更加严谨,绝不再犯。
22年10月1日修改更新:
修改后一直关注评论区,想知道修改后还有无既视感、有没有改好,前段时间发现评论区还是有一位读者看前期一些关键词误会是原案件,可能还有些既视感,于是又重新捋了修一遍,直接将“三人密室”简化为沈庭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