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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法院判决 平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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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市法院领导受到市长批评之后,对工信局起诉的案件十分重视,决定由能理解领导意图且是后备干部的法官来审理此案。立案后,立即由法院邹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案子庭审没有争议,对于违约事实双方没有异议,被告方提出违约是由于政府行为造成的,为此提出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法官对工信局聘请的二位律师,一位是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海军律师,一位是X省省城律师赵献同二位律师讲:“在这个案件中,工人受到了不怀好意的人的鼓动,才起来闹事的,如因工人上访,法院就给予支持,平江市企业改制的成果就会受到影响,希望得到两位律师的谅解。”李律师讲:“法律应该是公平的,改制协议应该受到国家合同法的保护,此案件应该体现出国家合同法是一部大法,地方政府一切违背这部大法的行为应该是错误的。在法院判决前,被告方要求庭前和解,提出给予工人300万元生活救济金,两位律师向工信局滕局长请示,工信局领导和职工代表商量,拒绝了这种和解方案。认为在这个违法事件中,职工利益受到的损害是最大的。
六个月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违约事实清楚,应赔偿原告厂房及设备款487万元,此款系国有资产。
二、市土地局改变土地用途,即将原工程机械厂工业用地变为商业用地,是政府对国有土地用途的调整行为,不能视为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
三、原工程机械厂五百名工人未能按协议安排工作是事实。同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问题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提出的赔偿工人社保金、医保金的诉求,本院不予审理。
接到了法院的判决后,市工信局腾局长,二位律师、工人三方面都十分不满意,决定提起上诉。滕局长去市政府请示市长。宋市长明确地给予答复:“为了让工人们死心,同意上诉,但案件到省高院为止,决不允许把案件送到国家高院。”
四个月后,X省高院宣布判决。
一.维持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主文。二.驳回平江市工信局其他诉讼请求。
省高院宣布判决后不久,工信局腾局长辞去工信局局长职务,市中级法院邹法官提拔为平江市Y区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