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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很气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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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气愤!(我的个人意见,不无一丝贬低作者的意思,也请作者不要生气,斑主就不要删了)
其实我是看了作者的自荐,才进去看这篇文的,哪知道这简直是抄袭,因为我一直是晓溪JJ的粉丝,所以我对作者的抄袭表示强烈的不满!
楔子
1.说这句话的时候他的眼神暗淡下来,右耳的钻石耳环象被抽离了灵魂一般,黯然失色。
Chapter 1
2.短短的毛茸茸细发自然地散落在两只细小玲珑的耳垂旁。
3.只要一对相爱的恋人双手相握很真诚一枚硬币不论许下什么愿望都可以实现,就象天使一样幸福,不管是生是死他们都会永远地在一起。”
4.一个男孩,帅气十足,左耳的钻石耳环在阳光下熠熠闪烁着。
一个女孩,水灵灵的大眼,一袭白色连衣裙,仿佛象天使一般
5.你知道?今天有个无赖吻了我。
光看前面几章就已经发现很多雷同的了,我没有继续看下去,也许作者会告诉我以后的情节发展会完全不同(我期待也是),也许会有读者说我没有看完全文就不具有发言权(我已经做好挨砖的准备了),但是我只是希望作者能够改动一下,让自己的风格显露出来,刻意的模仿我认为是不必要的.
还有就是女主的性格十分模糊,一会可爱一会搞笑一会柔弱.
不管怎么说,我还是希望作者早日书写出属于自己的爱情,而不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不过,作者的文笔还蛮不错,我挺喜欢的,文笔是我看文章的第一选择,情节其次(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呢),我还是会追你的文的,加油!
*******************************首先,从法律标准上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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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小常识,小小的模仿是可以的,但如果弄得像郭敬明那样,赚了钱赔了名声可就不好了!
修改一下后继续,我为你加油!加油!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