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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 结束语 让老百姓得 ...
十几年前,我们农民没有多少法律意识。当然,那个时期,普法的力度也不够,大家本身就缺乏法律知识,至少在宅基地买卖这件事情上,好像没有人知道:买卖双方所签下的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村里的父母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出面制止,若不然,各乡各镇哪里会有那么多以身试法的人?
还有,那些年,我们这里根本就没有商品房。
就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有的人自愿卖房子,有的人自愿买房子
上文所提到的“不受法律保护”,在我看来,它仅仅是针对买房子的人,房改的时候,他们得不到任何补偿,他们很无奈。他们的心理是复杂的,盛满了失望,甚至是绝望。这种心理所造成的影响是消极的,是不健康的。
对于卖房子的人,他们同样是违法的,然而,却没有任何损失,反而会得到意外的收获,这是最让人气愤的,也是最让人无法理解的。对他们而言,法律恰恰是为自己提供了保护。准确的说,应该算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让自己有机可乘。当房改正式启动的时候,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只要他们放弃道德约束,就可以稳坐钓鱼台,坐收渔翁之利。一个人,可以在利益面前潇洒自如,理直气壮的放弃诚信,放弃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那么,这个人是非常可怕的!这个民族也将是非常可怕的!
法律的存在,对民众既有保护作用,也有约束作用。他是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的!在房改这样的非常时期,完全应该出台一种相应的政策,让买卖双方有法可依,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让老百姓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处理结果,留世间一个公道 !
俺是大男人!不是女生! 不知什么原因把性别给搞乱了,在“基本信息”里面也改不过来。特此声明:对于这个错误,不是我本人所愿!希望亲爱的读者朋友们能够谅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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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四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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