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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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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拘留所里。我戴着明晃晃的手铐,坐在窗边。我想,我的人生从此便要行驶入另一个轨道,或者,在不久后的某一个时候戛然而止。再过一个小时,就要开庭了。我被提起了公诉,爸爸为我请了律师,昨天来过。在见到爸爸的那一刻,我的心情很复杂。今天这一切,是早在25年前就注定了的结果,是我的父亲留给我的,我不知道这时候该恨他还是该爱他,恨不起来,爱好象也不那么多了……
一个小时以后,我被带进了审讯现场,因为不是公开审理,旁听台上只有几名学校的老师,关浩、张小瑶他们都在。紧张的神色不亚于我。爸爸也在,在第一排,看得出他昨天睡的很不好,眼睛有些浮肿,我努力地朝他们笑了笑。
“请被告人入席。”法官开口。“被告人,现向你出示公诉方所得到的证据。”法官示意工作人员上场。托盘上放着一个塑料袋,里面放着从简琳体内取出的刀片和在寝室里找的刀把。
“请问被告人,你见过这把刀吗?”公诉人开始了他的问话。
“见过。”
“在哪里?什么时间见过?”
“在寝室,那是我们的水果刀。经常见。”
“你最后一次使用它是什么时间?”
“不记得了。”我忽然觉得公诉人很可恨,他在不断地逼问我,将我指引向他们所设想的那个方向。
“报告法官,在这把水果刀上清楚地有被告人的指纹。而这把刀片,是从被害人腹腔内取出的,也正是这个刀片,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法官看了看材料问道“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或问话?”
“是的。”他转向我“在9月22日中午,你是否回过寝室?”
“没有。我从没回去过。”我坚决地回答。
“我这里有一份被告人所在寝室楼管人员的证词,她可以证明在事发当天中午于1点40左右进入寝室楼,2点10分左右出来的。”公诉人将资料呈给法官。“这可以证明,被告人拥有足够的作案时间。我这里还有一份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从理论上来说,吞咽刀片后到出现明显症状,只需要一小时的时间,而被害人寝室接到通知是在3点半左右,这与被告人所拥有的作案时间相符合。”他看了看现场,大家都在屏气凝神地听他的论断“此外,这里是被告人寝室同学的证词,她们在赶回寝室时,发现当时被告人已经在现场,也就是说,被告人是第一个回到寝室的,对此,公诉方不做任何猜想,仅陈述此项事实。” 好一个不做猜想,可他的这一事实,不正是说我有时间整理作案现场吗?“这份证词中还提到,在被害人死亡之前,看到被告人,清楚地说过‘是你’这两个字,据种种证据说明,被告人就是922案的杀人凶手……”
审讯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公诉人提供了很多当时的证据,而这些证据都是我所知道的,在当时,我并不认为这些所谓的证据会将我推向死亡。我不得不佩服公诉人的逻辑推理和联想能力。可无论怎样,我不能承认我没做过的事情,当下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是凶手,只能休庭。
半小时后,再次开庭。
“经过和议厅审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曹喜颜进行心理记忆检测,也就是测谎。试题由本庭联合东南公安大学共同编写,测谎时间定在本周三下午2:00。周四下午,本庭将继续开庭做出最终审判。”
两天之后,周四早上9点。我再次坐在了被告人席中。
测谎已经在昨天下午结束了。他们的阴谋成功了。我不知道我为什么会有那种谋杀简琳的幻象,但我知道,那些关于幻象的记忆会将我推向断头台。此时的我,同样不知道结果,我所能做只不过是默默地祈祷。
“现在开庭。”随着法官庄严地一声开庭,将我从虔诚地祈祷拉回了现实。“经过严密的心理测试,现将结果公布如下。犯罪嫌疑人曹喜颜对作案工具有明显的心理反应,对案发现场的情景再现有明显的心理反应,对如何回寝室及如何离开没有明显的心理反应,针对以上结果,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曹喜颜在当天下午1点50~2点左右,利用给被害人削苹果的借口,将刀片藏于苹果片内,并以蜂蜜润滑,诱骗被害人吞食,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与在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相符。检测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曹喜颜对被害人简琳有明显的歧视心理,综合各项证据,法庭做出如下判决,请全体起立。”
“犯罪嫌疑人曹喜颜谋杀同寝室友简琳成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无悔过表现,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