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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分家是自秦 ...

  •   分家是自秦代以来相沿已久的民间习惯。此种习惯主要调整多子家庭的家产传递,又称“诸子均分制”,民间俗称“兄弟分家”。
    观察近代分家文书,可以将分家习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分家习惯的参与人
      分家习惯的参与人包括主持人、受产人和其他参加人。
      1.主持人。分家的主持人是指对分家时间、内容等享有决定权,并组织分家活动的人。主持人在阄书的开首又称“立阄书人”,也有称“主盟人”等。在分书末尾,往往由主持人率先签名。在32套阄书中,主持人为父亲的有21套,约占66%;是母亲的7套,约占21.5%;兄弟主持的4套,均发生在尊长过世后,占12.5%。这一现象符合清代国家法的规定。《大清律例》“别籍异财”下的条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换言之,阄书中的父母署名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2.受产人。受产人是指分割并承受家产的人,一般是主持人的亲生儿子。儿子可以放弃家产,使家产在其余兄弟间均分。这样的例子很少,但一件阄书反映,长兄婚后,“婆媳不能和睦,讼结数场”,于是长兄与父亲商议,“父将祖业、钱粮、门户及债负,交与我二人(两位弟弟)承值,不涉传坤之事”(注:《民国四年程传旺、程传奎阄书》,自藏(以下阄书未注出处者,皆自藏)。)。但这只能作为特例。受产人为亲生子这个规则,意味着只要有亲子,其他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无权承受家产。实际生活中,长孙、未嫁女往往得到一部分财产,但一般用“坐与”而不用“分授”,显系与分家相别。(注:《民国三十八年汪聚有阄书》。)
      3.其他参加人。其他参加人是指除了主持人和受产人之外,其他参加分家析产活动的亲属、朋友、见证人和代书人。其他参加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族长、娘舅、堂伯叔兄弟等有亲属关系的人。一类是无亲属关系的代书人、中见人等,但在阄书末尾署名。参与人见证了分家,并使分家情形在邻里范围内得以公示。
    无论原因如何,分家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分家原因是多样的,条件却较统一。条件不成就,分家要么不成立,要么成立也可撤销。分家条件包括:
      1.儿子成婚。父母一般会在儿子成婚后才提出分家。在父亲写立的阄书中,大多会交代诸子已完婚,表示自己尽到了抚养的责任。也有幼子未成婚而分家的,这是因为兄弟之间年岁相差大,斟酌利弊后,父母认为先分为宜,但会交代不能在成婚后分家的缘由。儿子未娶亲而分家的,可能采取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分家型。即所有儿子都参与分家,但将未婚子的娶亲费用独立出来,和分受的财产一起由父母暂管,成婚后再移交管理权;另一种为系列分家型。只将已婚儿子分出去,剩余家产留待幼子婚娶后再逐次分出。
      2.父母同意。大多数分家于父母亲在世时开展。此时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大清律例》“别籍异财”律规定:“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许令”,诸子至少可以提议析分,得到父母之“许”,分家即可开始。至于父母“令”诸子分家的,自不待言。
    摘自法律教育网:
    “□//www.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6/2006/8/xi63461920111786002147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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