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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事故前十九分钟 沈砚与顾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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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点十七分,沈砚还没有睡。
电脑屏幕上,那张匿名邮件附带的照片被放大到最大。
顾明川的名字下方,有一行手写备注:
“离开前,要求单独核对第二名现场人员记录。”
字迹模糊,纸面还有明显的折痕。照片只截取了访客登记表的一部分,既看不到完整页码,也看不到这行备注形成的时间。
沈砚没有将它直接归入证据文件夹,而是先保存了原始邮件,记录邮件头信息、附件名称和接收时间,再将照片标注为“待核线索”。
随后,他打开了此前整理的时间线。
2007年7月18日,顾明川到访东港旧管理楼。
2007年7月19日,东港事故发生。
事故记录中的关键时间是02:17。
十九分钟后,相关登记又出现了另一条异常。
他一直觉得,这十九分钟不是一个单纯的时间差。
如果顾明川在事故前一天确实要求核对第二名现场人员,那么他究竟是在核对已经存在的记录,还是试图确认一条尚未正式登记的信息?
这两个问题看起来相似,背后的意义却完全不同。
沈砚正准备关掉电脑,手机忽然亮了。
是顾沉舟发来的消息。
“明天先查原始访客登记,再查值班簿。照片不能先入为主。”
沈砚看着那行字,忍不住笑了笑。
他回复:
“知道。你倒是把我的话学得很熟。”
顾沉舟很快回了一个句号。
过了几秒,又发来一句:
“早点休息,明天见。”
沈砚放下手机。
这一次,他没有再打开电脑。
有些答案,确实需要等到天亮才能继续追查。
上午九点,两人来到东港旧管理楼原档案管理单位。
旧管理楼早已不再承担当年的项目管理职能,但部分行政记录仍由相关档案部门保管。
工作人员根据他们提供的日期,调出了2007年7月18日的访客登记原件。
沈砚首先核对纸张编号、前后页码和登记格式。
顾明川的名字确实出现在当天的访客记录中。
到访时间为16时42分。
访问事由为“核对临时材料保管要求”。
接待人一栏只写了一个“陈”字。
至于那条“单独核对第二名现场人员记录”的手写备注,原件上并没有。
顾沉舟盯着登记表看了很久。
“所以,匿名照片上的备注不能确认是真的。”
“对。”
沈砚将两份图像并排保存。
“但也不能仅凭原件没有这行字,就认定它一定是伪造的。它可能来自另一张工作便笺,也可能是后来补写的说明。我们现在不知道它从哪里来。”
工作人员补充说,当年的访客登记通常只记录访问事由和接待人,不会详细记录谈话内容。
因此,即使顾明川确实提出过某项要求,也不一定会写在访客登记表上。
沈砚点头。
“那我们继续查当天的值班记录和项目协调组工作日志。”
工作人员很快调出了相关卷宗。
7月18日16时55分,值班簿记录:
“临时材料保管事项转项目协调组处理。”
17时06分,临时资料室完成例行检查。
除此之外,没有更多关于顾明川的记载。
然而,在当天的项目协调组工作日志中,他们发现了一条此前未被注意的记录。
时间是17时12分。
内容写着:
“收到现场人员记录核对申请,材料来源待确认,暂不并入正式事故资料。”
沈砚的目光停住了。
顾沉舟也看见了那一行字。
“现场人员记录核对申请。”
他轻声重复。
“这说明当天下午,确实有人提出过核对现场人员记录的申请。”
沈砚没有立即点头。
他仔细核对了该条记录的编号。
登记人、日期和前后事项都能对应,说明这条内容确实存在于当年的工作日志中。
但申请人一栏没有填写完整姓名。
只有一项来源标注:
“经临时窗口转交。”
沈砚将这条记录拍照存档。
“这份日志可以证明,7月18日下午,项目协调组收到过一份关于现场人员记录的核对申请。”
他看向顾沉舟。
“但它还不能证明申请人就是你父亲,也不能证明申请中已经提到了第二名现场人员。”
顾沉舟点头。
“我们需要找到申请本身。”
“对。”
沈砚继续翻页。
工作日志中还注明,这份申请没有被并入正式事故资料,而是暂时保存在临时事项卷内,等待核实材料来源。
这与他们此前找到的多份记录有相似之处。
相关材料曾被登记、转交或单独保存,却没有完整进入正式档案。
但这一次,他们终于知道了一个具体的文件名称。
现场人员记录核对申请。
而且,它形成于事故发生前一天。
中午之前,工作人员找到了临时事项卷的目录。
目录中确实列有一份编号为LS-0718-17的文件。
名称与工作日志中的记录一致。
但原件不在当前卷宗里。
目录备注写着:
“原件未随本卷移交,后续去向待核。”
沈砚看着这行字,眉头渐渐皱起。
他们已经不止一次遇到类似情况。
文件有编号,有目录,有登记,却没有原件。
区别在于,这一次他们可以根据编号,继续追查文件是否曾经进入另一套管理流程。
顾沉舟问:“能查到最后一次登记吗?”
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核对当年临时事项卷的移交清单。
他们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调出了2007年8月初的一份补充移交目录。
目录形成于8月3日。
其中一项写着:
“LS-0718-17,现场人员记录核对申请,转待核材料附册。”
经手人一栏没有完整姓名。
备注则是:
“来源未确认,暂不作为事故结论依据。”
顾沉舟看向沈砚。
“这份申请在事故发生后,仍然没有被正式确认。”
“至少这份目录是这么记载的。”
沈砚将文件编号与日期记下来。
“而且,它被转入了待核材料附册。我们可以查这份附册的后续去向。”
他停顿了一下。
“不过,现在还不能说这份申请就是顾明川提交的。我们只知道它在事故前一天进入了项目协调组的工作流程。”
顾沉舟沉默了片刻。
“但这至少说明,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有人想核对现场人员记录。”
“是。”
沈砚说。
“这条线索值得追查。”
他们继续核对移交目录。
在同一份清单的下一页,出现了一个新的编号:
LS-0719-04。
名称是“现场人员记录补充页”。
形成日期为2007年7月19日。
备注只有一句:
“与原始登记存在时间差,须核对形成原因。”
沈砚的目光停在日期上。
事故发生当天。
这份补充页与前一天的核对申请,被先后列入待核材料附册。
但他们仍然没有看到两份文件的原件。
顾沉舟低声问:
“你觉得它们之间有关系吗?”
沈砚看着两个编号。
“从名称和时间上看,值得核对。但我们不能只凭编号接近,就认定它们属于同一件事。”
他将两个编号并列写下。
“下一步,要找到LS-0718-17和LS-0719-04的原始登记,尤其是形成时间、经手人,以及它们各自引用的材料。”
下午两点,工作人员带来了另一份档案。
这是2007年7月19日的事故现场值班簿。
沈砚和顾沉舟已经查过相关事故记录,但这一次,他们申请查看的是值班簿中被单独列出的时间核对页。
页面上有几条简短的记录。
02:17,事故发生情况首次登记。
02:24,现场人员名单开始核对。
02:36,临时交接事项登记。
这三个时间,他们都不陌生。
02:17是事故记录中的关键时间。
02:36则与此前林河保存的临时交接记录相对应。
但02:24这条记录,之前从未在他们查看过的材料中完整出现。
沈砚将它圈了出来。
“这条记录说明,事故发生后七分钟,现场人员名单已经开始核对。”
顾沉舟盯着02:24。
“那第二名现场人员是不是在这次核对中出现的?”
“现在还不能确定。”
沈砚继续查看页面。
02:24后面没有写明核对结果,只注明:
“名单待现场负责人确认。”
而02:36的交接事项,则记录为:
“临时材料转交,接收人待核,原登记保留。”
这两条记录之间相隔十二分钟。
从02:17到02:36,正好十九分钟。
沈砚忽然明白了,为什么顾明川留下的文字会特别强调这个时间段。
02:17并不是全部。
真正值得核对的,是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名单开始核对、临时材料开始交接的那段过程。
但这仍然不能证明第二名现场人员在02:24已经被正式登记。
因为值班簿没有列出具体名单,也没有记录核对结果。
顾沉舟看着那三条时间记录,声音有些发紧。
“如果当时真的有第二个人,为什么名单没有留下完整结果?”
沈砚沉默片刻。
“可能是核对没有完成,也可能是结果记录在另一份材料里。还有一种可能,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页只保留了流程摘要。”
他指了指02:24后面的备注。
“所以,我们需要找到这次名单核对所依据的原始记录。”
工作人员查看了卷宗目录后,发现02:24的时间核对页引用了另一份文件。
编号是:
RY-0719-02。
名称为“现场人员初核表”。
这份文件并未附在当前值班簿后面。
目录备注显示,它在整理时被单独列入待核材料附册。
沈砚与顾沉舟对视一眼。
他们终于找到了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名单第一次被核对的具体文件编号。
而且,这份文件形成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分钟。
下午四点,档案部门进一步核对了RY-0719-02的目录。
目录显示,这份初核表共有两页。
第一页记录现场人员名单核对流程。
第二页原本用于补充说明及负责人确认。
但现存目录只保留了第一页的摘要。
第二页被标注为:
“原件未见,页数待核。”
沈砚没有掩饰失望。
他们距离真正的答案似乎更近了,却仍然没有看到最关键的那一页。
顾沉舟问:“能不能查到第二页最后一次出现在哪里?”
工作人员查看了相关移交记录。
RY-0719-02在事故当天被列入待核材料附册,8月3日转入另一份整理清单。
此后,没有找到明确的原件接收记录。
但目录中出现了一个此前未被他们注意的批次编号:
FJ-0720-03。
名称是“现场人员初核材料补充包”。
形成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
这意味着,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曾有人整理过一批与现场人员初核有关的补充材料。
但现有目录无法证明这批材料里是否包含RY-0719-02的第二页。
沈砚将编号记下。
“明天先查FJ-0720-03的原始清单。”
顾沉舟点头。
“如果第二页在里面,我们就能看到当时到底核对出了什么。”
沈砚看了他一眼。
“如果在里面,我们就继续核对。现在还不能提前认定。”
顾沉舟轻轻笑了笑。
“好,我不抢答。”
沈砚也笑了。
“最好是这样。”
傍晚六点,他们离开档案部门。
走到门口时,顾沉舟忽然停了下来。
“沈砚。”
“嗯?”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第二名现场人员从一开始就没有被正式登记,那我们现在找到的所有名单,都可能不完整?”
沈砚转过身。
“想过。”
他没有回避这个可能。
“但名单不完整,不等于某个人一定被故意删除。也可能是当时的核对流程没有完成,或者相关材料被单独保存后没有重新归档。”
顾沉舟看着他。
“那你觉得,顾明川为什么会在事故前一天要求核对现场人员记录?”
沈砚沉默了一会儿。
“如果那条匿名备注最终被证实真实,那么至少说明,他可能在事故发生前就关注过这个问题。”
他停顿片刻。
“但我们还不知道,他关注的是谁,也不知道他当时掌握了什么信息。”
顾沉舟低下头。
十年来,他一直试图从父亲留下的碎片里拼出最后的答案。
如今,他终于知道,顾明川在事故前一天确实到过旧管理楼,而项目协调组也在同一天下午收到过现场人员记录核对申请。
但这两条线索是否由同一个人推动,仍然没有被证明。
他抬起头,看向沈砚。
“我们会找到那份初核表的第二页,对吗?”
沈砚没有轻易承诺结果。
他只是握住顾沉舟的手。
“我们会继续找。”
顾沉舟点头。
“好。”
晚上八点零三分,沈砚收到档案部门发来的补充目录。
目录确认,FJ-0720-03的原始清单仍有部分内容可以调阅。
其中一项记录写着:
“现场人员初核表,补充页一份。”
接收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
接收人一栏只保留了一个姓氏。
周。
沈砚盯着那个字,立刻想到了周启明。
但他没有将两者直接联系起来。
当年的项目涉及多名姓周的工作人员,单凭一个姓氏不能确认身份。
他将这条记录发给顾沉舟,并附上一句:
“明天先核实接收人的完整身份,再查补充页原件。”
顾沉舟很快回复:
“明白。我们已经知道要找哪一份材料了。”
沈砚关掉手机,重新打开调查日志。
今天,他们已经确认了几件重要的事。
事故前一天,项目协调组收到过现场人员记录核对申请。
事故发生后七分钟,现场人员名单开始核对。
事故发生后十九分钟,临时交接事项被登记。
而与初核表有关的补充材料,在第二天进入了另一份档案清单。
这些记录并没有直接揭示第二名现场人员的身份。
但它们让原本模糊的十九分钟,第一次拥有了清晰的流程节点。
沈砚在日志末尾写下:
下一步,核实FJ-0720-03中的补充页,确认它是否与RY-0719-02的缺失第二页有关,并查明接收人身份。
他停顿片刻,又补上一句:
在原件出现之前,不将匿名备注视为事实,也不将未完成的名单核对视为有人故意删除姓名的证明。
写完后,他合上笔记本。
窗外的夜色已经完全沉下来。
十年前,02:17发生了事故。
02:24,现场人员名单开始核对。
02:36,临时交接事项被登记。
十九分钟,足够让一份记录从现场进入流程,也足够让一个名字在不同的表格之间失去明确的位置。
但究竟发生了什么,仍然需要原件来回答。
而他们终于找到了一条可以继续追查的线索。
第二名现场人员的身份,或许就藏在那份始终没有出现的补充页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