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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救人 保证书的最 ...

  •   裴衍在沈约被关进去的当天晚上写了三封信。

      第一封写给郑卿。信写得很短,写满了半页纸,字压得很紧,一行挤了十几个字。他写了拘提令的内容、签发人邵丙的名字、周谦在京兆府的残余势力、以及冯差官明天就要押解沈约回京的计划。写到最后他停了一下,然后在纸面的空白处加了一句:拘提程序有漏洞。

      拘提令的签发依据是“擅阅封存卷宗”,但沈约在大理寺做案卷校勘的编制是郑卿亲自批的,编制令上写了“案卷校勘一职随调,保留大理寺原档”。她阅卷是职务行为,不是“擅阅”。如果郑卿能找到那份编制令的原件或者存根,拘提令的法律依据就不成立。

      信封好后,他叫了一个他信得过的差役,让他连夜骑快马到最近的驿站投递,加急。他从自己的俸银里掏出五百文给差役做路上的盘缠,差役接过钱的时候看了他一眼,他说去吧,别走驿站的抄送程序,直接投到大理寺的门房。差役点了一下头,翻身上马走了,马蹄声在夜色里从近到远。

      第二封信写给卢昭容。这封更短,他问卢昭容能不能通过吏部考功司的内部档案查一件事:京兆府法曹参军事邵丙的任命记录里,提名人是谁。如果提名人是周谦或者和周谦有直接关联的人,那么邵丙签发的拘提令就涉嫌利益关联,可以申请回避。这是大理寺审案的基本程序,但程序只有被人提出来才有用,没有人提,程序就是摆设。

      第三封信写给程司直。他让程司直在大理寺的档案室里找一份东西,找沈约在大理寺做案卷校勘期间的工作记录。每一份她经手的案卷都有她的签注。签注是用校勘体写的,笔迹可以辨认。如果这些签注记录能证明她的阅卷行为全部在职务范围之内,那“擅阅”二字就站不住脚。

      三封信寄出去。驿路到长安要二十多天,二十多天,他不知道冯差官会不会等二十多天。

      第二天一早他去找冯差官。冯差官住在县衙的客房里,他在客房门口等了半个时辰。冯差官出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一碗粥,边走边喝。

      裴衍拦住他。

      “押解回京的日期定了没有?”

      冯差官把粥碗搁在窗台上,他看了裴衍一眼,说:“三天以后启程。”

      “我请求延期,理由是拘提令的签发依据需要复核。沈约的案卷校勘编制是大理寺正式批的,她的阅卷行为属于职务范围。京兆府的拘提令没有附大理寺的编制核销证明,这意味着京兆府在签发之前没有和大理寺会签。程序不全。”

      冯差官听完,脸上的表情没有变,他拿起粥碗又喝了一口。

      “裴参军,我是奉命行事。拘提令上有京兆府和吏部的双印,程序的事你去跟京兆府说。”

      “我说的不是跟京兆府说。我说的是你,你是执行官。拘提的程序有瑕疵,执行官有权暂缓,真出了错,先担责的是动手的人,不是签令的人。”

      冯差官的眼睛眯了一下。他把粥碗放下来,擦了擦嘴。

      “你是大理寺出来的?”

      “桂州录事参军,以前是大理寺丞。”

      冯差官看了他一会儿,没有直接回复。他说他要看一下编制令的文本。裴衍说编制令的原件在大理寺,但他手上有一份沈约的文牒,文牒上有郑卿的批注,写了“案卷校勘一职随调”八个字。

      冯差官说文牒不是编制令,裴衍说文牒是编制令的执行文件,法律效力等同于副本。

      冯差官想了想,说他可以等七天。七天是他能自行决定的最长延期,七天以后如果没有大理寺的正式文书到,他就按原计划押解。

      七天。驿路到长安要二十多天,七天不够。

      裴衍从县衙出来以后没有回州衙。他骑了一匹马出了桂州城门,往北走了三十里,到了桂州和贺州之间的一个驿站。驿站的驿丞他认识,去年处理驿路调度的时候打过交道。

      他找到驿丞,问他能不能动用加急驿马接力传信。驿丞说加急驿马是给军报用的,州衙的私信不能用。裴衍说这不是私信,这是州衙录事参军署的公务文书。驿丞说公务文书也要走流程,裴衍从怀里掏出他的官印——录事参军的印章,在一张空白的驿站用纸上盖了一下。他说这是公务用印,你给我一匹加急马。驿丞看了看印章,又看了看他,犹豫了一会儿,然后他把马牵出来了。

      加急驿马比普通驿马快一倍。接力传递的话,从桂州到长安可以压到十天。

      十天,还差三天。

      他回到桂州以后做了第二件事。他去了桂州的都督府。

      都督府在城北。裴衍在门口等了一个时辰,都督府的幕僚出来见了他。他提了一个请求:岭南道都督府是否可以出具一份“异地拘提程序查询函”,查询京兆府在签发拘提令之前是否完成了和大理寺的会签程序。查询函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能给冯差官一个延期的理由,如果都督府在查询,执行官就可以以“等候上级回复”为由暂缓行动。

      幕僚听完以后去请示了。半个时辰后出来说可以出函。但函上不会写“暂缓执行”,只写“查询”,裴衍说够了。

      查询函当天下午送到了冯差官手里。冯差官看完以后沉默了一会儿。他把函压在案头上,对裴衍说:“你给我争到了二十天,但二十天以后如果还没有文书,我还是会走。”

      但裴衍做了他能做的,剩下的不在他手里了。

      信到长安的那天是第九天的傍晚。

      程司直是在大理寺的案卷室里收到裴衍的信的。信被驿站的人塞在大理寺门房的信格里,信格上写着“程司直亲启”。门房的老卒提着一盏灯把信送到案卷室,程司直正在翻一份旧案的勘验记录。他接过信拆开。看了两遍,第二遍看完他把手里的勘验记录合上了。

      他去找郑卿,郑卿在他的公事房里,门关着。程司直敲了三下,门开了。他把裴衍的信递进去。

      郑卿看完信以后脸上的表情没有变化,他把信折好,放在案头,压了一方镇纸。然后他从柜子的第三层里翻出一个旧档盒,档盒上落了灰,他用袖子擦了擦,打开以后里面是一沓文书。他一页页翻过去,翻到第七页的时候停了。

      编制令。

      “案卷校勘一职,自开元十六年设立,随调,保留大理寺原档。”下面是他自己的签名和大理寺的印章。签名的墨色已经旧了,印章的红色淡了一些,但都清清楚楚。

      他把编制令抽出来,放在案头上。然后他拿了一张空白的公函纸,提笔写了一份证明函——证明沈约的案卷校勘编制是大理寺正式核准的,其阅卷行为属于职务范围,不构成“擅阅”。写完他在函上盖了大理寺的公章。

      程司直在旁边等着。郑卿把证明函交给他,说了一句:“用加急驿。”

      程司直接过函,走到门口。郑卿又说了一句。

      “把她的工作记录也带上。每一份她签过字的案卷勘验页,全部。”

      程司直回到案卷室。他在那里翻了一整夜。沈约在大理寺做案卷校勘的时间不到一年,但她经手的案卷数量远超同期的任何一个人。每一份案卷的勘验页上都有她的签注,用校勘体写的批注,笔迹清晰,措辞精确。他把这些勘验页一张张抽出来,按日期排列,用麻绳捆了两束。

      卢昭容的回信也在同一天到的。她查到了邵丙的提名记录,提名人是吏部侍郎李宜,李宜是周谦的同乡,两个人在吏部共事过三年。卢昭容把提名记录的抄件附在回信里,信的末尾加了一句:“这份记录你可以用,但用完以后不要说是我给的。”

      苏伯和阿虫没有收到信。裴衍没有写给他们,这件事不该让他们知道,但阿虫不知道从哪里听说了。可能是程司直,程司直在翻案卷室的那个晚上,阿虫来大理寺门口送抄件,他在门房看见程司直,问怎么了。程司直没有告诉他详情,他只说沈约遇到了一点麻烦。阿虫的脸色变了,他没有再问。

      第二天早上苏伯发现铺子门口的信格里塞了一封信,信封上没有写收信人,里面是一张纸,纸上密密麻麻地写着字。

      是西市的商户们联名写的保证书,保证沈约在长安期间从未伪造任何文书,她经手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撰写的。保证书的最下面签了十一个名字。崔娘子的名字在第三个。

      苏伯看完保证书以后把纸折好,走到柜台后面,从那个旧木箱的最底层翻出一个东西。一个蓝布包。包里是沈约在文墨斋抄过的所有件的底稿,每一份底稿苏伯都留了一页。

      三年的底稿摞在一起有半尺厚,他说过他什么都留。什么都留——她写过的每一份抄件、每一张纸边、甚至连她练字时候废掉的纸团他都留了几个。他没有骗人,他把蓝布包和保证书一起交给了程司直。程司直接过的时候掂了掂,包比他想的重。

      程司直拿着所有的材料——郑卿的证明函、沈约的工作记录、卢昭容的提名记录抄件、西市商户的保证书、苏伯的底稿,骑了加急驿马往南走。

      他用了十天到桂州。

      到桂州的那天是冯差官给的二十天期限的第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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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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