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意定监护人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核心规则:意定监护效力>法定监护顺序。
二、通俗释义
意识清醒时,提前指定信任的人(可非亲属);
未来因老年痴呆、重病昏迷、意外受伤等失能/半失能、无法自主做决定时,由这名意定监护人代为处理事务。
健康清醒状态下,监护人无任何权限。
三、适用人群
1. 独居、无配偶子女,不想由亲属监护;
2. 亲属关系不和,不愿交给法定顺序家属;
3. 同性伴侣、亲密挚友,希望对方拥有医疗签字、事务处置权;
4. 担心年老失智后财产、医疗安排不由自己掌控。
四、监护人可选对象
- 个人:亲友、朋友、伴侣(不限血缘亲属)
- 组织:具备监护资质的社会福利、监护机构
要求:对方自愿同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监护人可以做什么(可在协议约定范围)
1. 人身事务:住院手术签字、选择医院、养老安排、日常照料;
2. 财产管理:支取存款、打理房产、处理债务;
3. 维权事务:代为起诉、处理纠纷;
4. 身后事宜安排(丧葬等,按需约定)。
不能自动继承财产,继承需要单独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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