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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庭审现场 唇枪舌剑 ...

  •   贺青思在池泽亭的带领下走入了夜幕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她和池泽亭来到原告席,还有贺青悠的委托律师海恬月。

      台下的观众基本都是贺青思的证人,伏枕玉、秋闻礼和秋家父母,悠悠的主治医师陆挽萱,老板薄沉澜,经纪人王泽灵,助理明浔浔,洛音的宁总宁知沅,法务部的钟槐雨,还有那天见到的形销骨立的、贺成的妻子冯薇……

      还有许许多多的人,他们坐在台下随时等待着为贺青思作证。

      对面,坐着贺青思的亲爹——贺成,此时他恶狠狠的瞪着贺青思,好似要从她身上剜下一块肉来。

      他是两天前接到法院传唤的,不,那不能说是传唤,简直就是绑架,几个相关人员直接闯进他家中,把他拖走扔进了禁闭室,不论他怎么喊都不搭理,直到准备开庭了,才给他找了个律师,为他辩护。

      而在A国法律之中,针对子女状告父母的是一片空白,池泽亭这次参考的是隔壁D国的法律,幸好,法官允许了,毕竟A国对于娱乐圈中人容忍度非常的高,除非涉及到了杀人,否则依旧在娱乐圈混的风生水起。

      只是很难在A国以外的地方拥有知名度。

      不管发生了什么,现在的结果就是贺青思与自己的父亲对簿公堂。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时,他们不得不讲贺成嘴上的布团拿开。

      “贺青思你个赔钱货……唔唔唔。”贺成嘴上的布团刚被拿开,他就开骂,无奈他身后的工作人员反应迅速,不待他继续骂,又把布团给他堵了回去,导致他要说的话,全部憋在了嘴里,他手又被绑住,只能干瞪眼。

      核对身份无误后,书记员又宣布了法庭纪律,法官谢世缘登场入场后宣布案由:“现在审理贺青思、贺青悠姐妹状告其父贺成一案。”

      “现在请原告宣读起诉书。”

      “我方原告贺青思于大历3670年出生,其妹于大历3678年出生,两位原告从出生到现在未受到被告任何照顾,在成长期间受尽虐待,我方诉求为:

      1.要求与被告解除亲子关系

      2.将贺青悠的监护权由被告转为其姐姐贺青思

      3.原告将不再作为被告的债务承担人,也不在负责被告的养老义务。

      宣读完毕。”

      到了被告人陈述环节,谢世缘问:“被告对起诉书可有异议?”

      贺成嘴上的布团再次被取下,但这次他依旧梅开二度,没有一点好话,当庭飙脏话,于是他再次被禁言。

      被告律师袁紫微一脸无奈,他一点也不想接这个案子,但贺成自己不找律师,只能由法院这边指派,毕竟不能指望一个满口脏话的人在法庭上做出什么有脑子的行为。

      于是,袁紫微就被指定了,看完原告那边指定的证据后,袁紫微自己都想把贺成抽一顿。

      这简直无力反驳,但就算这样,他还是得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

      “被告方对起诉书无异议。”

      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袁紫微的头更大了。

      贺青思这边光是物证就一堆。

      当年姐妹两个被殴打时,在邻居报警后,警察从凶器啤酒瓶上提取的姐妹俩两个的血迹,还附上了DNA鉴定,还在啤酒瓶上提取到了贺成的指纹。

      当年医院的伤情鉴定,医院出具的贺青悠病情缴费单,风城小学、风城中学出具的缴费证明。

      更别提还有人证,医院的医生证词,邻居证词,警察的出警记录,居委会的调解记录。

      “原告遭遇很悲惨,我很同情。但A国并没有子女要求与父母解除亲子关系的先列。”

      “但A国有父母与子女解除亲子关系的先列。”池泽亭有条不紊的反驳,“大历3684年4月26日22:30,赤珠市名为张超的男士将其父张立勇残忍杀害,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张超杀父是为了其父母为他购买的保险。保险条款显示,此保险只有在父母双双去世之后才有效,于是张超起了杀心。其母吴学芳将起告上法庭,请求与其解除亲子关系,法官应允。”

      “此案乃是个例,而且是父母起诉子女,而子女起诉父母,A国并未有所耳闻。”袁紫微反驳。

      “A国没有,但D国有。”池泽亭展示了第二个案件,“大历3650年9月7日,D国大景行省中级法院接到诉讼,原告凌寻梅女士状告其父母只生不养,还在其成长过程中极尽虐待,请求与其父母解除亲子关系。法官在审理后发现,原告所说皆为事实,但秉持着原告乃是未成年人,考虑到她的成长,没有同意原告请求。”

      “判决下达后,原告不服判决,持续上诉,原告律师提出原告虽然未曾成年,但其是一名颇有名气的插画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算与原告解除亲子关系她也能养活自己,且原告的姑姑愿意收留原告。法官在二审同意原告与被告解除亲子关系。”

      “两年后D国议事会、审判庭通过《亲子关系法案》,其中第三部分第37条明确规定:当父母有伤害、虐待子女行为时,应当考虑法律保护。第43条规定,成年子女若申请与父母解除关系,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该子女已成年。

      2.该子女拥有固定房产

      3.该子女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来源

      4.该子女拥有财产超过百万。”

      PPT上出现了他所引用D国法律的译本与原文,A国与D国用的不是一套语言体系,为了避免麻烦,池泽亭将经过认证的翻译件与原件一同带了过来。

      “同时有请D国议事会最高审判庭前庭长曲屏山出庭作证。”

      一位拄着拐杖的发须皆白的老人走上了证人席,他认真的回答了法官谢世缘关于《D国亲子关系法案》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了专业解释。

      “以上条件,原告全部满足。两位原告年龄分别为28与20岁,根据A国《原始法案》规定,18岁的A国公民已为有民事能力的行为责任人。原告为歌手,有固定且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有房产,这是房产证明。原告名下资产超过百万,此乃原告名下所有的资产明细。”

      池泽亭一条一条的列,说到某个证据,庭上就放出相应的证据,桩桩件件,清清楚楚。

      “原告律师的例证非常精彩,但被告方认为以D国法律判决A国的案子能否适配?毕竟国情不同,D法A用不怕水土不服?”袁紫微冷静的反驳。

      池泽亭也不慌张,他知道这个案子最难的不是证明贺成的过错,而是D国的《亲子关系法案》能否适用于A国,如果能用,接下来的举证就容易很多了。

      “被告律师可知,A国建国时间晚于D国,且最开始的《原始法案》从起草到出台都参考了《D国国立基本法》,后续法律条文更是诸多参考,例如《A国婚姻法》第三章第26条,参考了《D国婚姻法》第四章第32条。”池泽亭停顿了一下,继续道,“就连在判案实践中,也有参考D国法律做出判决的先例。”

      “比如著名的文星落案。大历3643年,A国光羽市,17岁的高二女生文星落于放学途中被47岁的醉汉尹建持菜刀拖入暗巷并实施□□并捅伤文星落,文星落在此过程中夺下刀,砍伤尹建颈动脉,大声呼救,随后引来路人,尹建在送医途中,因为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事后,尹建家人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文星落,要求判其死刑。”

      “当时的法官魏长吟在基于事实的情况下,驳回了尹建家人的诉求。当时A国并无‘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一说,魏长吟参考了D国的《D国刑法》第17条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一词的解释,魏长吟认为文星落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尹建乃是持刀攻击,威胁了文星落的人生安全。

      2.尹建借口醉酒实施□□乃是事实

      3.尹建捅伤文星落的肾脏与胃部,致其被切除半个胃且需要终身挂尿袋,对其造成终生伤害。

      4.文星落夺刀反击方致尹建死亡。

      基于以上四点,魏长吟判断文星落为正当防卫,无罪。”

      “魏长吟在我国法律法规为空白的情况下,参考D国法律,驳回了上诉,且在两年后修正《A国刑法》时,加上了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文星落案对推动我国法律进程有重要作用。本案本国法律法规同样无参考,可以效仿文星落案,以D国法律为标准做出判决。”

      一口气说了这么多,池泽亭也是口干舌燥,旁边的海恬月及时将一瓶矿泉水递给了他,二人目光短暂相接,随后又分离。

      “我方不否认文星落案对于我国司法进程的推进,但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适用于他国法律。如果每个案子都按照他国法律来判,我国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袁紫微的反驳有理有据。

      池泽亭喝了口水,继续道:“被告律师说的有道理,但在我国条文无明确规定且之前从未发生过此事的情况下,《A国辩护法》补充条款第4条,明确允许辩护方在特殊情况下参考他国条文,且有明确认证。”

      袁紫微陷入了沉默,这个条款还真有,而且是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的,池泽亭搬出这条规定那是相当的有用。

      法官谢世缘也认可了,至此,争论的第一个重点算是确定,在本场庭审中可以使用D国的《亲子关系法案》,也就是说,离贺青思贺青悠姐妹与贺成解除关系又近了一步,接下来就是对贺成的审判环节。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71章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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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告
已完结文《SaKi暗恋日记[校园]》 《滚瓜圆[青梅竹马]》 正在写:《雪尽春生[先婚后爱]》 《想毕业怎么这么难[玄幻]》
……(全显)